文/丁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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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热闹的互联网江湖,品牌方对于广告投放效果的胃口在互联网“流量思维”的教化下迅速变大。在结果的驱使下,品牌方越来越看重渠道转化能力,以期能达成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协同互动和精准营销。于是乎,他们瞄准了“自带流量”的明星。这种流量可以是热搜指数、微博粉丝数亦或是公号文章阅读量。
假设某品牌方计划某时段要重点推出一些衣服新品,他们会事先将这些单品交至合作的明星手中,这些明星通常是某一领域的“流量之王”,尔后再通过合作明星的“伪机场街拍”、时装周等一些方式予以呈现,最后由公关根据合作明星穿着这些单品的照片编辑成一篇软文诸如《XXX明星机场私服大盘点》、《某某明星最爱穿XXX单品》,最终交由时尚媒体发布。
当品牌方、合作明星、媒体公关合作共同播下了“剁手”的秧苗,接下来就等着粉丝群众跟着这一波明星效应买买买。在这条商业链条上,利用“流量思维”借势营销完成较高转化率之一的莫过于顶级护肤品牌雅诗兰黛(EsteeLauder)。2017年2月20日,当雅诗兰黛宣布娱乐圈素有“带货女王”之称的杨幂为亚太区代言人之时,品牌搜索指数瞬间迎来了一个漂亮的曲线。
▲数据来源:百度指数
除了高居搜索指数榜首,雅诗兰黛联合杨幂主推的倾慕口红从2月20日正式官宣到3月3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天猫销售量就获得了182.3%的巨大增幅,战绩效果相当不错。
▲数据来源:百度指数
也是因为这样,利用能够变现的流量以此带来销量提升正在不断消解传统的营销渠道方式。除了上文提及的雅诗兰黛,奢侈品牌诸如Gucci、Dior、Burberry也开始纷纷联首吴亦凡、鹿晗、杨颖、赵丽颖等粉丝群体庞大、自带超大流量的明星合作,以期能给品牌带来更多漂亮的销售曲线。
但有意思的是,品牌方精心设计的每一次造势却总是“精彩”了网络上的一种迷思---“明星同款”。当明星的各种机场街拍照、私服媒体文章一经爆出,无乱是身上穿的还是头上戴的,都会马上成为下一秒淘宝上的热搜词。这个半路杀出的“程咬金”不禁让品牌方愤怒,到底花钱制造的街拍是在服务自己还是淘宝上的假货卖家?这个生意经里的“同款”灰色产业链为啥如此肆无忌惮,难道它都不害怕“知识产权杀手”吗?
相比侵权而陷入的官司来说,更大的市场利润当然是原因之一,但显然没怎么简单。现象的背后,目前国内外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原因。暂且以服装这一领域为视角来揭开这层面纱。
现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服装设计进行专门的立法,现行的服装设计保护模式主要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从表面上看,我国对于服装设计好像采取了多重保护模式,但实际上是专利法“门前冷落”,著作权法“有心无力”。
从《专利法》层面来看,其保护的客体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对于服装设计领域来说,能够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来自于外观设计。1968年签订的《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以下称《洛迦诺协定》),对外观设计进行专门分类,服装被列为第2类。我国自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施行时即采用《洛迦诺协定》所规定的外观设计分类法,也就是说,我国自1985年起就对服装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至今日已有相当长的历史,看似是绝对“好评”的法律保护现状。
但实际上专利在服装设计领域的应用非常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专利法》对于服装设计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罗列了三个条件:(1)富有美感;(2)具有新颖性,即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3)适于工业应用。就目前服装设计领域的普遍现象而言,《专利法》要求拟申请的设计要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显然门槛过高,不符
合服装时尚领域的特点。现目前服装设计申请专利和研发方向主要集中在材料方面,虽然也有用橡胶或通电发光的材料做的衣服,但这些衣服大多是秀场的款,或者是实验性的探索,绝大部分服装的基本元素还是纱线,经过纺织或线圈套线圈组成布面,做成服装。再加上没有一个完整的数据库收录已有的设计,这对于设计师和服装公司来说,要证明自有设计和其它已有设计的差别是件难度极高的事情。
即使创作者设计的服装设计最终能够满足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条件。然而,根据现行的专利制度,通常情况下获得一项专利需要耗费八个月至一年的时间,而这个周期足以淘汰一款服装的设计,不能与服装产业产品周期的时效性相适应。现目前服装设计的产品周期通常只有一季,甚至几周就可能不再流行。因此,要给流行的服装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存在着现实的困难,也导致我国服装企业很少就服装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常常最终以专利到手时,流行风尚已变,服装设计成果无奈成“明日黄花”收尾。
服装行业的特点也决定了其知识产权维护的难度,因对于想要抄袭原版服装的服装公司来说“会者不难”,只要稍微变个“花样”,如原版衣服领型双层,我就单层,你雪纺布料,我就换
个不同材质,虽看上去明显是同款,但很难被划入侵权的范围。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知名品牌服装就难逃被模仿的厄运。甚者在服装界流行着“天下服装一大抄,看你是否会抄否”这一说法,认为互相抄袭、模仿是正常现象,是相互“有益的借鉴”,因而也很少因为服装设计侵权纠纷而请求司法保护。
而在著作权法方面,与我国自1985年起就对服装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现状来看,服装设计著作权受保护的现状明显黯然失色。
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和2001年、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关于服装设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明确规定。服装设计就其成果而言,主要由服装设计图(主要包括服装效果图、服装结构图)和服装三个部分组成,也有设计师在突发灵感时,完全不用绘制服装效果图或结构图而用面料直接剪裁出样衣。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服装设计师绘制的具有独创性的服装效果图、可以将其归入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对于服装设计师绘制的具有独创性的服装结构图可以归入到“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来受著作权法保护,服装样衣在满足独创性条件下可以归入到“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就服装设计成果本身的特点来看,服装设计图是否受法律保护并无太大意义,毕竟最有可能遭到仿制的不是设计图本身,而是通过服装效果图和服装结构图制成的服装成衣。因为大部分商家都能够轻而易举地根据服装进行模仿,从而快速跟进,产生所谓的“明星同款”。但遗憾的是,不管是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来看,服装设计著作权都处于尴尬的境地。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保护程度非常有限,服装设计者根据服装效果图、服装结构图设计制作出的服装成衣是否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一直炼之未定。
在中国,“同款”灰色产业链对服装设计保护法律模式带来的冲击也许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会存在的难题,让人不禁想问:外国的月亮是否会比较圆?答案或许让你不得不感叹月有阴晴圆缺总是常律。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全球版权保护最好的国家之一,生物技术、医药、音乐、电影、雕塑和书籍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美国与中国一样,都属于未对服装设计保护作出具体规定的国家--我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美国甚至拒绝承认服装设计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客体。
美国的服装设计师主要依靠商标和专利对其设计进行保护。大部分的“同款”服装在美国也属于灰色地带的产物,司法实践上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来界定其合法性,也不被归入侵权产品。如2016年3月,意大利奢侈鞋履品牌Aquazzura的创始人公开控诉美国配饰品牌IvankaTrump推出的新款高跟凉鞋抄袭其品牌名为WildThingfring高跟凉鞋的设计,两者设计类似,价格相差却高达670美元。但因目前美国版权法对有实质性用途的设计不予保护,因而Aquazzura也只能在社交媒体Instagram上予以控诉,颇有些无奈的意味。
当然对于与“同款”灰色产业链的战斗,也有拿起法律武器的“维权斗士”。GUCCI作为阿里巴巴的头号反对者,母公司开云集团曾就阿里巴巴贩卖假冒GUCCI手袋为由提起控诉。这场对峙前前后后历经三年,但最终GUCCI却意外与马云握手言和。原因可能很多,也许是GUCCI关于时尚争夺权的一种战略,也许是考虑到中国这款“电商蛋糕”,后期为入驻天猫埋下伏笔。
但这其中不乏一个因素就是知识产权地域性问题加大了维权难度。2014年7月,GUCCI在美国提出对阿里巴巴集团的控诉内容为阿里巴巴联合多个不明商家制造、销售假冒Gucci手袋。但美国法院最终以“无法提供确凿证据”为由提出上诉不成立。愤怒的开云集团甚至一度退出IACC(国际反假联盟)以示抗议。
由于地域以及政治上的独立性,各国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差异,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标准,一国的知识产权往往在他国遭到侵犯而得不到保护。
虽然为了解决上述知识产权地域性问题,欧洲的各个国家开始寻求一种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统一的标准,于是先后签订了很多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目前世界上与保护服装设计有关的国际条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即《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从这些国际条约来看,国际上基本承认服装设计属于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但实际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尚未对服装设计保护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目前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也许是同款灰色产业链的商家们能翘着小脚,撅着小嘴肆无忌惮地对品牌方说,就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的一个原因之一。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