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点干货 | 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问题之要点汇总
曾立 曾立   2017-08-29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规定同时列述了当事人对该类情形的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当前立法,当事人对非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也无法获得法院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下面笔者结合实务操作中的常见诉讼时效适用的纠纷类型,系统阐述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


一、如何理解“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一)存款及利息请求权的主体范围


存款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一规定并不仅适用于《储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储蓄存款,其他类型的存款同样适用本规定。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之一。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主体及存款形式并未做出限制。由于法律对存款主体及形式的不限制,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的主体自然及存款形式也不存在限制。


实务中应特别注意,当事人因当事人因银行转存业务引起的纠纷同样属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类纠纷的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参考案例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参考案例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提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


(二)委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贷款通则》第七条关于委托贷款的定义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的委托方与贷款人(即受托人)形成的是委托贷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对贷款人因合同履行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基于普通合同债权而产生,不属于存款及利息请求权的范畴。因而只能法律关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


(三)对单位集资款的本息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个人向单位以存款或集资等名义交存的款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名为存款实际为借款合同关系。因借款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此类纠纷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时间。此种情况下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方法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参考案例: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字第114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债券承销商垫付债券本息的债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当事人提出的“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人民法院不支持的规定主要为了保护不特定多数的最终债券认购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务中还存在一些债券承销商试图通过此条款维护自己的商业权益的情况。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会考虑涉案债权请求权的性质是否属于此种请求权性质,同时还会注意请求权主体是否为最终认购债券的人。司法实践中,由于债券承销商并非最终认购债权的人,因此对于债券承销商垫付兑付款本息后向发行人请求支付兑付款项的请求权,债券承销商主张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92号民事裁定书)。


三、如何准确理解“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规定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指的是当事人作为股东对公司的缴费出资义务未能依法履行时,公司对该股东所依法享有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一)因抽逃出资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包括欠缴出资及抽逃出资等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欠缴出资的出资请求权比较好理解,对于抽逃出资的出资请求权,实务中有人认为由于当事人已经完成出资,只不过后期采用非法手段抽回了出资,此种情况应当与欠缴出资另当别论。然而实际上抽逃出资行为与欠缴出资给公司及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是相同的,而且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中均涉及当事人对出资金额的补缴。


基于以上原因,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因抽逃出资而产生的资本缴纳义务,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甘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其他股东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股东的出资义务基于公司法强制规定而产生,而非基于当事人规定而产生。不仅如此,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方为公司而非其他股东。股东之间基于出资义务约定而产生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实际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当事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据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仍然会按照普通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审查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四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三)股东代表诉讼涉及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股东代表诉讼时符合法定条件下股东代表公司行使的一种诉讼权利。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虽然规定当事人“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虽然股东提出诉求的基础是对公司的投资关系,但因该投资关系衍生出的股东维护公司权益的行为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而非以公司的名义而实施。


就股东代表诉讼的请求权的内容而言也不涉及出资请求权事项。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所提出的维护公司权益的诉讼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为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


四、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除上述情形外,实务中常见的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还包括用益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权属确认的请求权、合同无效确认请求权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一)用益物权相关请求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用益物权属于物权基础上的物上请求权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就该类请求权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当事人就用益物权的确认请求权提起的诉讼,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物上请求权中涉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例如在用益物权明确的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用益物权的损害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损害赔偿之诉的范畴,因而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参考案例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申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参考案例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651号民事裁定书)。


(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无效的请求权属于形成权,不属于债权。因此不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制范围。关于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拒绝因合同无效而占有的财产的,显然构成不当得利。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此外,返还财产以合同无效为前提,在合同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之前,当事人主张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参考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参考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0号民事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确认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制度限制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中,当事人提起的确认知识产权权属的请求权不属于债权请求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04号民事裁定书)

 

 

编排/李九如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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