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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问答系列文章,由应旭升律师主笔,旨在用问答的形式回答建设工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文章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标准、以物抵债等各个领域。由于篇幅较长,将分为十次发表,敬请期待。
11.哪些情形可认定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解答:《北京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29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⑴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⑵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⑶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造成一致后,又主张质量等方面索赔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北京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24条规定: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何处理?
解答:《北京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30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1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解答:《杭州中院工程实务解答》第5条指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或因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验收资料而导致无法验收的,如何认定处理?答:在上述情形下,发包人的做法可视为放弃工程验收的权利,可推定该工程已验收合格。
15.发包人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请求,承包人应从哪几方面抗辩?
解答:⑴是否系设计方面的缺陷造成的。因为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一开始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如该原因造成的,与承包方无关。
⑵是否系发包方提供的材料缺陷或发包方自己分包的工程质量缺陷所引起。
⑶是否系使用不当所引起。建筑物使用或维修不当都可能造成建筑物的重大损害。
16.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发包双方未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这种情况下,承包方是否需要履行保修责任,其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如何确定?
解答:我们认为,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法》明确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所以,无论承包人有无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方均应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至于具体的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7.某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提出的质量标准为合格,某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承诺质量标准为优良,该投标是否有效?
解答:我们认为,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工程质量标准只有合格与不合格,而无优良之说。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已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故投标人关于质量的承诺是错误的。《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故,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应认定为废标。
18.工程施工中,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解答:我们认为,《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分包工程是由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施工的,按照《司法解释》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承包人在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9.发包人未经验收就急着使用未竣工工程,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质量责任应由谁承担?
解答:我们认为,《合同法》第279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如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先行使用了竣工工程,就视为其认可了承包人的工作成果,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自担风险,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
20.施工中发包人按照约定提供了部分甲供材料,各方进行入场验收合格后,后工程实体由于该部分材料本身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该质量问题?
解答:我们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对保证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于由于其过错而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按照《司法解释》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应承担过错责任,而各方的联合验收并不免除建设方的法定责任。
编排/李九如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