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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顾“江歌事件”始末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刘鑫与江歌是一同在日本留学的好闺蜜,2016年刘鑫与同为中国留学生的前男友陈世峰分手,江歌见刘鑫无家可归又被男友纠缠,就收留了刘鑫。分手后,陈世峰多次骚扰威胁刘鑫,江歌替其解围。
2016年11月3日,陈世峰再次骚扰刘鑫,并一路尾随请求复合,刘鑫感到害怕就让江歌在车站等她一同回家。江歌接到刘鑫后,刘鑫表示自己来例假要回房间换裤子,于是先进入房间,而后听见门外一声惨叫,江歌被陈世峰砍了十刀后死亡。
江歌妈妈认为是刘鑫将门反锁见死不救,才酿成女儿被砍十刀而死的惨剧。而刘鑫面对镜头解释道,自己曾试图打开门却被外力弹回,于是选择报警然后留在屋内等待。
在事件发生后江歌妈妈提出与刘鑫见面的要求,被刘鑫与其父母拒绝,于是江妈将刘鑫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与案件始末公布在微博之上,惹来无数舆论关注。刘鑫发微信给江妈要求其立即删除文章,而刘鑫父母也在电话中对江妈进行辱骂,事件进一步发酵。
在媒体和舆论的推动下,刘鑫终于愿意面对镜头说出案发经过,也答应与江妈见面。江妈也开通个人微信号,几乎每三天推送一篇文章跟进事件进展。
目前江妈在日本池袋街头发动情愿活动,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目前已有超过29万人签字支持。
二、与法律相关争议焦点
1.日本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本案中日本法院享有管辖权。根据日本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日本领域内犯罪的,除特殊情况外,适用日本刑法。即只要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其中之一发生于日本,日本法院就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江歌遇害案的犯罪行为地及结果地均发生在日本,日本法院可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享有管辖权。世界各国刑法也大多规定属地管辖的原则。刘鑫报警后日本警方立案介入调查,犯罪嫌疑人陈世峰也被羁押在日本,因此本案在日本审判是没有问题的。
2.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对陈世峰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这是我国刑法对于属人管辖的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陈世峰为中国国籍,并且陈世峰的故意杀人罪如果成立,则最高可判处死刑,因此我国法院根据刑法规定也可享有管辖权。
虽然中国法院和日本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依据国际惯例属人管辖通常会让步于属地管辖,而且陈世峰目前在日本,我国的公诉机构无法在犯罪嫌疑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提起公诉,况且中国和日本之间目前还没有引渡条约,因此想让陈世峰在中国接受审判的可能性不大。
这可能对于想将陈世峰在中国判处死刑的网友来说不是好消息,但是毕竟案发地在日本,证据搜集更为便利,因此在日本审判未必是坏事。
3.对陈世峰中日量刑幅度对比
如果有证据表明陈世峰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在中国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然而日本刑法对于死刑的适用比较审慎,从案例检索中可以发现,杀死一人的初犯在日本很难被判处死刑,以江歌案件的现有事实分析,陈很可能被判处十至二十年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日本刑法对死刑的限制适用,虽然日本仍保留着死刑,但需要手段极其残忍,死亡人数众多、达到“人人得而诛之”的地步才行,本案显然没达到这个程度。
至于江歌妈妈在日本举行请愿活动要求判陈死刑,也获得29万民众的签名支持,但笔者认为这只能给江妈一些精神慰藉,不会改变日本法院对于陈的判决。虽然日本曾有民众联名要求死刑成功的案例,但是该案是在日本举国都产生巨大影响的,而且签名的多为日本公民,和本案的情况差距较大。这29万签名中大多数是中国人,日本法院如果接受“中国人要求日本法院给中国人判死刑”请愿,可能被认为是对本国司法主权的侵犯。
不过陈也不是完全没可能受到中国刑法的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如果日本对陈的量刑较中国畸低,陈还是可能在日本接受刑罚之后受中国刑法的追究。
4.刘鑫是否有权拒绝作证
首先,刘鑫在本案中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没有作为义务。那么刘鑫是否有开庭作证的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可以裁定处10万元以下的罚金,并可以命令赔偿由于拒绝所产生的费用。”第161条:“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拘留。犯前款罪的,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金和拘留。”而且,无论是中国法还是日本法,都将直接言辞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刘鑫有出庭作证法律义务。
5.江妈将刘鑫及家人个人信息曝光合法吗
笔者认为是不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由此可见,江妈将刘鑫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开出来,对刘鑫造成精神压力和损害,刘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侵权责任。虽然江妈公开刘鑫的个人信息是被逼无奈,但情理上有心可原不代表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法律与道德的边界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不外乎人情。法律是理性的,而道德是感性的,如何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值得所有法律人思考。江歌案引发了舆论对于法律与道德的思考,许多人表示虽然法律无法制裁刘鑫,但是道德可以。她亲耳听着为她出头的闺蜜在门外被砍死,却见死不救,这种做法实在超出了公众的道德底线。于是各大自媒体大咖纷纷撰文讨伐,用侮辱性的言论来评价刘鑫的行径,网友纷纷进行道德审判,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谴责她这种懦弱的行为。
然而,站在道德制高点的人就真的具有最高的道德吗?于是笔者问自己,在那种情况下,我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我不敢果断的回答,我一定会冲出去保护朋友,因为人生而懦弱,在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时,保护自己的生命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人们总是习惯于指责别人的懦弱,放大自己的勇敢,因为很少有人会面对刘鑫那样的挑战,所以大家可以沉醉于想象中的勇敢。人们总是习惯于将自己的正义观强加于他人,原谅自己偶尔的不道德,揪住别人的小尾巴不放,因为这样不需付出任何代价,还能掩盖自己的缺点。
何为真正的道德,是时常对自己进行道德审判而不是对他人,是在对别人道德谴责时,把自己也放入谴责的范围内,扪心自问。世间最美与最毒莫过于人心,莫以道德之名行多数人的暴政。
四、人肉搜索——江歌妈妈做法妥当吗
江歌妈妈在女儿被害后一直寻求刘鑫及家人的配合,但始终无果,于是无奈之下将刘鑫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用舆论的力量逼刘鑫之现身。
听起来确合乎情理,借助网友的力量是这位无助的妈妈最后的稻草,可仔细想想总觉得哪里不对——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是不是可以用不正义的手段?是不是结果的正当性可以掩盖过程的瑕疵?为了逼“恶人”现身,所以要掀起人肉搜索的波澜,调动上亿网友每人踏上一只脚?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是不是为了抓获真凶,可以刑讯逼供?为了打击犯罪,可以不保障人权?这显然是不正义的,是对法律价值位界的本末倒置,是对人权和自由的无情践踏。
人肉搜索,互联网和自媒体时代的产物,人人皆为侦探,人人皆为法官,道德审判先于司法审判,道德判断裹挟司法公正,每个人打着正义的旗号,仗着人多力量大实施多数人的暴政。想一个问题,到最后谁是人肉搜索下的赢家?谁能保证自己永远站在多数人的阵营,不会成为被搜索的对象?今日是键盘侠,明日就可能被讨伐,到最后人人皆为刀俎,人人皆为鱼肉,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正义之剑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挥舞,不要让道德变成践踏人权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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