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文化产业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今日实施,三方面分析对电影审查制度的影响
郑厚哲 郑厚哲   2017-03-01


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于今日(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影产业促进法对电影创作、摄制,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分为六章进行了详细阐述,共计60条。电影产业促进法为我国电影产业走入“法治时代”,并为向电影强国迈进提供了政策引导与法律保障。


电影产业促进法首次将电影产业纳入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当中,这意味着电影产业被新时代赋予了新的重任,成为拉动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电影,作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以及电影产业化改革不断深入,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行业内也存在不少乱象,阻碍了我国电影产业健康发展。


郑厚哲律师深度分析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背景下的电影审查制度,以飨诸君。


本文获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一届“明理网络法治论坛”论文三等奖。经作者授权由无讼发布,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前言  电影审查是我国电影产业的重要制度。电影审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影审查,一般特指电影内容审查,即由电影主管部门对影片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违反内容审查标准的影片不准公映。广义的电影审查,包括电影产业资格准入、电影审查流程、电影内容审查标准、电影技术审查标准等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电影产业促进法》多个条文修改、完善了现行电影审查制度,对于促进电影产业发展意义积极,但并未采用“分级制”。电影审查新规的运行效果,有待电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规则后进一步观察。


一、《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电影审查的主要规定


从广义的电影审查视角考察,《电影产业促进法》从电影产业资格准入、电影审查流程、电影内容审查标准和专家审查等多个方面系统、全面规定了电影审查制度。


(一)取消资格准入和《电影摄制许可证》


电影产业现行审查制度对于制片者进行资格准入审查,符合资格的主体才可申领《电影摄制许可证》或《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进而从事电影摄制活动。该资格准入制度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阶段不同程度得以保留。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过程中取消了资格准入,并最终通过。


(二)确认剧本备案/审查与成片审查的“双审”程序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以上规定从法律层面确认了电影审查采用剧本备案/审查与成片审查的“双审”程序。


(三)完善内容审查标准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以上规定完善了电影内容审查的原则标准,并授权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


(四)推广专家审查制度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前款规定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以上规定将现行个案采用的专家审查措施推广,要求全部电影审查均应组织专家评审,并授权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


二、《电影产业促进法》对电影审查的修改完善


(一)关于资格准入制度与《电影摄制许可证》


1、现行规定


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规定了电影制片单位准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符合相关人、财、物等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摄制电影许可证》成为电影制片单位,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1〕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2〕


2004年《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3号)进一步规定,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首次拍摄电影片时须设立影视文化公司,由影视文化公司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已经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以上电影片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申请《摄制电影许可证》并设立电影制片公司。〔5〕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4〕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对于电影制作实施资格准入制度。并非任意主体都可以摄制电影,只有符合有关条件的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制片公司或影视文化公司方可摄制电影。国有电影制片单位以及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在电影审查阶段的审批流程相对便捷;其他主体摄制电影首先需成立影视文化公司并申领《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流程相对繁琐。


2、《电影产业促进法》取消资格准入和《电影摄制许可证》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仍保留《摄制电影许可证》与《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沿用资格准入制度。〔5〕


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简政放权,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6〕


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目前电影摄制许可已实行‘零门槛’,只要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影视文化类企业都可以申请拍摄电影,多年来未再审批这类企业资质,对于拍摄管理,可通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或者审查把住‘入口关’,建议取消摄制电影资质许可方面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取消摄制电影的资质许可,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加强电影立项阶段的审查,既符合党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又能有效地维护文化安全,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删去,并在第十六条中增加由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的规定。”〔7〕


《电影产业促进法》最终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电影摄制许可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


(二)关于剧本备案/审查与成片审查的“双审”程序


1、现行规定


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规定的电影审查程序主要内容为:电影制片单位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8〕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审查分为制片单位自审、剧本备案(但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的剧本进行审查)以及成片审查三个阶段。


而后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对电影审查程序不断调整,呈现逐步放松态势。2003年《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8号)将剧本审查区分一般题材和重大题材。对于一般题材,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剧情梗概不再审查剧本;对于重大题材按相关规定审查剧本。〔9〕2004年《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0号)和2006年《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进一步放松了一般题材电影的审查程序。


2010年2月《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开始将审批权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大范围下放至地方。直至2010年5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电影全面实行“一备二审制”的公告》再到2014年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制度的通知》,将属地审查由试点推广到全国,彻底实现了审批权下放。自此,省属制片单位的一般题材电影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剧本梗概并审查成片,无需交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概况言之,现行的电影审查基本程序为:(1)一般题材分为剧本备案与成片审查两阶段。省属制片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审查;央属制片单位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审查。(2)特殊题材分为剧本审查与成片审查两阶段。省属制片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双重审查;央属制片单位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2、《电影产业促进法》对属地审查与一般题材剧本备案程序的确认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剧本要求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审查〔10〕,对于成片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初审、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终审〔11〕。该意见稿采用严格的剧本和成片双重审查程序,且均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与2010年已经开始试行的审批权下放地方的操作相悖。


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剧本区分一般题材和特殊题材,一般题材剧本备案、特殊题材剧本审查〔12〕;对于成片则全部要求审查〔13〕。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有相应属地审查权限。这一变化系“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和“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了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的具体表现。〔14〕


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审查程序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没有实质变化,在表述上有所调整。《电影产业促进法》较草案二次审议稿仅有细节文字调整。


在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时,电影审查的属地审查(审查权下放地方)尚未全面推行,而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公布时属地审查与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备案程序已广泛采用。《电影产业促进法》系对现行电影审查程序从法律层面上的确认,而未在现有审查程序基础上有进一步的调整。


(三)关于内容审查标准


1、现行规定


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关于电影内容审查标准,规定电影禁止载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等九个方面的内容以及兜底条款“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15〕


2006年《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在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基础上细化了内容审查标准,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规定内容审查问题:


第一,在宏观层面上表明立场,鲜明区分鼓励的和抵制的--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16〕该规定将文化施以鲜明的价值判断,区分为先进的、健康有益的、落后的和腐朽的四个层次。


第二,在中观层面上规定电影禁止载有下列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等九个方面的内容以及兜底条款“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17〕


前述兜底条款“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较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进一步限缩范围。除了列举条款明确载明的内容,判定某电影能否通过审查必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能以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为依据。当然,内容审查的列举条款包罗万象,适用兜底条款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


第三,在微观层面上详细规定了电影有歪曲历史、篡改名著、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消极阴暗、宗教极端、破坏生态、酗酒吸烟等情形应删剪修改。〔18〕2006年《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在微观层面的规定,是我国关于电影内容审查标准现行有效的最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除了以上全面系统的内容审查标准外,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还会针对某一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制定专项规定予以调控。如2007年《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的通知》关于色情问题作出规定,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52号)关于公安题材相关内容作出规定,2011年《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关于控烟问题相关内容作出规定等。


以上电影内容审查标准呈现日益丰富的态势,整体上属于原则性标准,表述宏观,范围宽泛。


2、《电影产业促进法》对内容审查标准的完善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电影内容审查标准,规定电影禁止载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十二个方面的内容以及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19〕


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中多达十二个方面的内容概括为七个方面,但内容并无实质变化。〔20〕但该意见稿首次提出“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1〕


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要求电影内容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将不得“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概括为不得“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22〕《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内容审查标准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定,没有任何变化。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内容审查标准,综合了不同历史时期内容审查标准,并积极回应当前时代需求(如首次规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问题)。整体标准仍然原则宽泛,内容丰富全面涵盖了国家、社会、特定主体保护的各个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未来如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


(四)关于专家审查制度


1、现行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中未见专门调整电影专家审查问题的规范。仅2004年《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0号)和2006年《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从侧面规定电影剧本审查需另请专家评审的,需要延长审查期限。〔23〕但对于何种情况下应聘请专家审查,专家审查操作程序等并无规定。


2、《电影产业促进法》全面推广专家审查制度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24〕该意见稿将专家审查全面推广,并明确专家评审意见的重要作用。


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专家审查,规定企业、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25〕


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要求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名。〔26〕《电影产业促进法》进一步规定评审专家不少于五名。


《电影产业促进法》将专家审查由个别情况推广到普遍情况,并要求不少于五名专家评审,这是对电影审查制度的一大革新。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未来如何制定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


三、对《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审查制度的评述


(一)《电影产业促进法》坚持审查制,系对现行电影审查制度的修改、完善与确认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坚持电影审查制基础上,在不同层面调整、完善了电影审查的具体措施:

 

第一,简政放权,取消资格准入。取消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行政审批。


第二,确认现行属地审查程序。明确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备案制,明确省属制片单位的电影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完善内容审查原则并要求制定具体标准。《电影产业促进法》从国家、社会、特定主体保护的各个方面完善了电影内容审查的原则,同时要求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


第四,全面推广专家审查并要求制定具体办法。要求全面实施专家审查制度并由不少于五名专家评审,同时要求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


但对于电影业界呼声很高的“分级制”,《电影产业促进法》从征求意见稿、历次审议草案到最终实施稿,均未任何涉及。


(二)电影审查制度变化对电影产业的影响


第一,取消资格准入有利于降低审批成本,推广现代企业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电影市场由国有制片单位完全垄断,到允许社会资本全面参与是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在市场未全面放开的历史阶段,要求制片单位或制片公司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并申领《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对于其他主体要求针对具体影片申领《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有利于行政监管。


但随着电影产业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其一对于电影投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区分国有或私有的身份限制;其二对于一般题材电影由剧本实质审查已逐渐过渡到形式备案;其三联合摄制越来越广泛采用。这三方面因素使得限定准入资格的意义已经十分有限,只要一家出品方具备相应资质即可摄制电影,因全体出品方均不具备《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导致电影无法摄制的情况在实践中已经很难发生。故《电影产业促进法》最终取消了准入资格的许可。这一变化可能造成以下影响:

 

首先,取消准入资格的行政审批有利于降低电影投资成本。申请许可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和费用,取消许可使得电影投资人在投资电影时可以更关注电影本身,而不必过多考虑资格准入等行政许可问题。


其次,取消准入资格的行政审批有利于推广项目公司制。目前电影产业仍习惯采用“摄制组”形式拍摄电影,鲜有采用电影“项目公司”作为单部电影的权利义务主体。摄制组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电影各出品方对于摄制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从业者目前不愿设立项目公司,一方面受长期行业习惯影响,一方面也与《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牌照”价值有关。《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后,制片“牌照”问题已经解决,项目公司或将取代传统意义上的摄制组而渐成主流。


第二,确认现行属地审查和剧本备案程序,有利于促进地域竞争,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首先,电影审查由中央审查下放至地方审查,有利于在各地区间形成竞争局面。假设A省电影主管部门服务意识突出,审批流程简单高效,就会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在该省从事电影摄制活动;而B省电影主管部门执法理念落后,审批流程复杂缓慢,该省的市场主体可能“用脚投票”寻求其他地区更友好的发展空间。当然,也有可能是如果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担心因本地审查标准宽松而可能承担行政风险,则地方将会竞相出台或执行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


其次,一般题材剧本备案程序减少审批流程,同时强调市场主体应自我负责,自担风险,对从业者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采用剧本审查程序,电影主管部门在电影未摄制时会对剧本提出审查意见,一些无法通过审查的镜头不会拍摄,摄制资源不会浪费,最后严格按照剧本审查意见拍摄的电影在成片审批阶段也容易通过。而采用剧本备案程序,一般题材电影直到成片才涉及审批,个别对电影内容审查尺度把握不准的制片者可能在摄制阶段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但成片审批不能通过导致全部投资付诸东流,这时制片者的损失要比采用剧本实质审查程序时大得多。权利与责任相伴,市场主体享受简政放权红利的同时,也要自担市场风险。


第三,未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审查的具体标准以及制定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值得期待。电影内容审查一直存在“标准模糊”“尺度不一”“暗箱操作”等争议,《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两个新举措为完善审查制留下制度空间:

 

首先,《电影产业促进法》要求制定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具体标准还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其次,《电影产业促进法》重视专家审查,要求制定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


如能以此为契机建立科学、具体、统一、透明的内容审查标准,并落实专家审查制,充分保障并尊重专家的独立意见,对于解决现行电影审查制度中的种种弊端大有裨益。甚至未来由良性运转的专家审查制逐步过渡到分级制也或有可能。


四、结论


《电影产业促进法》备受瞩目,其中电影审查问题是焦点中的焦点。尽管电影业界对电影分级制多有呼吁,但随着《电影产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与其期待分级制,不如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讨论如何完善审查制更具现实意义。


《电影产业促进法》要求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审查的具体标准以及制定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是化解现行电影审查制度种种问题的重要关节,值得期待。最终判断和评价《电影产业促进法》背景下的电影审查制,有待进一步观察具体措施的制定与运行情况。

 

注释:

〔1〕 《电影管理条例(2002)》第八条至第十五条。

〔2〕 《电影管理条例(2002)》第十六条。

〔3〕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第五条。

〔4〕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第七条。

〔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6〕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2015-11/09/content_1950720.htm。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5年11月6日。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2016-09/07/content_1997154.htm。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6年9月3日。

〔8〕 《电影管理条例(2002)》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9〕 相关规定主要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2003)》。该通知确立了重大、特殊题材电影与一般题材电影区别审查的方式。

〔1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1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第十六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第二十一条。

〔1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2015-11/09/content_1950720.htm。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5年11月6日。

〔15〕 《电影管理条例(2002)》第二十五条。

〔16〕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第十二条。

〔17〕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第十三条。

〔18〕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第十四条。

〔19〕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第二十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第二十一条。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23〕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第六条,《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第七条。

〔2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第二十二条。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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