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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中国游戏行业发展报告》,现今用户对游戏娱乐消费支出不断增加,有效带动了互联网游戏行业高速的发展,整体看来,2017年游戏行业营业收入平稳提升。上述报告认为,未来游戏行业市场规模将继续增长,随着移动游戏市场的成熟和游戏用户消费观念的升级,网络游戏市场仍然有较大增长潜力。游戏市场的蓬勃发展业给其行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例如《王者荣耀》的日流水可达到上亿元,单月流水30亿元。经济效益驱动了行业竞争,当然也会发生恶性竞争,不少经营主体之间也发生了“抄袭”、“山寨”行为,毕竟在游戏行业,侵权的获利远远大于被判侵权所需承担的赔偿,这也正是我国盗版为什么如此猖獗的根本所在。随着我国版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升,司法在对游戏的侵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例如,最近比较轰动的当属《梦幻西游2》直播侵权案二审最终判赔2000万元,而此前引起广泛专注的奇迹MU诉奇迹神话侵权案最后也获赔了400万元。由此可见,法院对于游戏行业侵权赔偿的数额日益提高,司法维权力度也在加大,行业竞争者的侵权成本也不再像以前那么低廉,若是能有效地打击“山寨者”必可以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在近年来关于版权保护方面的热点,仍就是关于游戏行业的著作权纠纷。尤其在奇迹MU诉奇迹神话抄袭案中,法官首次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对游戏运行的视听形态作出整体性和连贯性的认定,可谓是司法保护上的一项重大的突破。将游戏整体画面定性为类电影作品,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将游戏作品中的各个元素进行拆分保护,虽然也算不上非常完善的保护,但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奇迹MU案件以及梦幻西游案件中,之所以将这类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归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称类电影作品)”,其理由在于:这类游戏一般属于角色扮演类游戏,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和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具有特定的世界观、题材、情节、场景、环境和对人物,其设计开发综合了角色、剧本、美工、音乐、服装设计、道具等多个手段。当玩家开启操作时,屏幕终端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成的画面,上述画面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通过电脑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
那么,譬如上述以角色扮演为代表的游戏,对于该类游戏的作品定性就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然而,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游戏均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这需要结合具体游戏的组成要素、展现形式等进行个案认定。
一、游戏类型不同保护方式亦不同
同样是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的“DOTA2”案和“奇迹MU”案中,前者以不正当竞争保护,而后者首次将游戏整体作为类电影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两个案件采用不同的方式保护,是在于奇迹MU和DOTA2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游戏,奇迹MU是角色扮演类游戏,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随着玩家的操作会出现画面的连续变动,而呈现的画面和电影作品有相似的表现形式;而DOTA2是多人联机对抗游戏,并没有故事情节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画面是参加比赛的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属于竞技情况的一种客观、直观的表现,单纯的比赛画面不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由此可见,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或视听作品,并不能涵盖对所有类型游戏的保护,这仅是对某些特定类型游戏作品保护的权益之计。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将游戏作品进行“拆分元素”或者“类似挂靠”的方式已不能实现对游戏作品的有效、完善地保护,如何对网络游戏著作权客体定性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或新挑战。
二、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的保护方式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客体采取列举式立法,而游戏作品又不属于常规的著作权客体,故在以往的游戏作品保护中,通常是将网络游戏的各元素进行拆分,认为网络游戏是著作权元素的集合作品,对其所包含的著作权作品进行“拆分保护”;或者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游戏中所包含的计算程序、美术、音乐和整体画面已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现行的著作权法框架下,“游戏规则”或是“玩法”作为游戏最核心的构成要素,即便是有较高独创性的游戏规则,版权保护的范围也是将其排除在外的。
“游戏规则”或“玩法”是游戏中其他著作权元素所依附的框架,就好比是“骨干”与“皮囊”的关系。在之前对游戏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仅仅包括例如文字、美术、视听作品等单个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作品,并没有涵盖“游戏规则”,个人认为这种方式属于“换汤不换药”。在“奇迹MU”案件之前,我国法院对网络游戏版权保护的客体往往也是采取拆分思路,根据情况需要,将游戏运行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分别认定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作为游戏整体架构的游戏规则被天然排除在外。例如在《炉石传说》抄袭案中,暴雪游戏公司在保护诉求中提出的“独创性最高、非常重要的卡牌和套牌的组合规则”因无法在著作权法中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被法院认定为属于“思想”而无法给予著作权保护。
在自主开发的游戏产品中,游戏规则的设计是最能够体现一款游戏产品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也是最能够体现其独有特点的。而文字、美术、音乐等元素的后续融入只是为其“锦上添花”。故笔者认为,不应该将“游戏规则“或是“玩法”简单粗暴地归为思想范畴,尤其是一些复杂、精巧的游戏规则设计,不但凝聚了创造者较高的独创性,还能有效地和其他游戏相区别开来,这样的游戏规则应当被认定为具体的表达。因此,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是在于如何区分游戏规则的思想层面与表达层面。
三、网络游戏规则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法理支撑
1、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属性
从功能性方面来讲,规则一般是指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方法规则、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但网络游戏规则是属于游戏开发者设计、研发出来供玩家共同遵守的一套游戏方法、玩法,其制定的目的在于增强游戏作品的市场竞争力,所以游戏规则在可著作权性方面无法简单等同于一般规则,不应当将“规则”和“游戏规则的表达”混为一谈。
首先,网络游戏规则体现了游戏开发者的主观意图或个性特点。游戏规则是游戏开发的首要环节,游戏音乐、美术等视听元素也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设计及融入,不同的游戏规则有着不同的玩法,也是区别游戏类型、区分游戏作品的关键所在。其次,网络游戏规则在游戏作品中的体现方式,就好比剧本通过拍摄而体现于电影作品中,在规则主导的运行动态上固定一系列具体设定,如文字、音乐、美术等元素,故游戏规则在其中应属于具象化地表达。再者,目前网络游戏规则的设计已达到较高的创造性程度;随着技术与产业的发展,游戏规则已不仅仅局限在之前建立的一些基本射击、躲避规则上,游戏的规则和玩法也愈加复杂,动作类、冒险类、角色扮演类、消除类、塔防类及其他类型游戏的规则均不相同,而在游戏的运行过程中,一些具体的游戏规则已具备了较高的独创性。
因此,游戏规则虽未纳入传统著作权客体中,且也异于音乐、美术、文字等等传统著作权作品,但这并不代表可以剥夺其具有著作权之属性。对于游戏产业而言,游戏规则的架构与设计往往是游戏开发过程中最为耗时耗资的部分,对游戏规则进行著作权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事实上,在保留游戏规则的基础上对游戏作品中的文字、美术、音乐等传统著作权元素进行替换,对于游戏的性质和用户体验几乎不会造成影响,这种“换皮”或“克隆”行为成本极低,在游戏行业内屡见不鲜。若将最具核心竞争力的“游戏规则”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这必将会出现大量的“换皮游戏”、“克隆游戏”,游戏创作者的利益将难以获得全面保护。
2、游戏规则在思想层面与表达层面的界分
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在于思想的表达,不能及于思想本身。要确定游戏规则是否属于“表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衡量。
第一,有学者认为,根据汉德法官提出的抽象概括法并结合游戏设计的相关原理,可以将游戏规则归纳出三个阶段:基础规则、具体规则和潜在规则。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基础规则属于思想的范畴,不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游戏的具体规则是围绕基础规则而展开的指引玩家行为的一系列机制及机制的组合,为玩家提供灵活挑战,影响玩家的每一步决策。那么,游戏的具体规则就有可能落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潜在规则是游戏中没有强制设定,但根据已有游戏规则的映射,玩家想要通关或者赢得游戏所需要遵守的衍生潜在规则。潜在规则作为玩家的经验总结和长期实战形成的结果,产生于公共智慧,不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由此可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落脚于具体规则的表达。
第二,要区分游戏具体规则的有限表达与独创性表达。根据著作权法保护的原理,当某一思想的表达方式是唯一的或是极为有限的,这种唯一性表达或有限表达将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否则对于表达的保护将会延及思想,而造成实质性的思想垄断。例如,在游戏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会形成一些各类游戏通用的必要性表达,比如“取得金币”、“升级”、“通关”、“通过道具增加攻防属性”等是属于既定的必要性表达,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具备独创性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最基本要件。创造的游戏规则越是能体现游戏的个性、独特,使得整个游戏的玩法与其他游戏相区别,其独创性程度越高,就越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注意某些游戏规则是否进入了公有领域。比如五子棋规则、模拟足球、以笑表示胜以哭表示失败等所形成的游戏规则已然属于公有领域,则这些规则就不会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结语
到目前为止,不只是中国且很多国家都将“游戏玩法”或者是“游戏规则”排除在著作法保护范围之外,认为“玩法”或是“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当垄断思想,若是对玩法进行垄断,必将极大限制游戏行业的发展。故,在游戏圈内“玩法不受著作权保护”是大家心照不宣的,这也是玩法抄袭之风盛行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随着开发者对各类游戏的精进制作,在对游戏规则上的制定不仅仅局限于“思想”范畴,其复杂而独特的设计已然让“游戏规则”成为了游戏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若是一直将“游戏规则“排除在外,会大量产生换皮不换骨的克隆游戏,这将会极大削弱开发者们的创造热情,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法律一直是滞后于科技创新的,尤其是游戏行业的蓬勃发展给版权法的司法保护问题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对游戏作品的保护也是在不断的革新,望经过一次次探索,终将能平衡最合理的一种方式,对游戏作品做到更有效的司法保护,以遏制各侵权之风,促进行业健康地可持续性发展。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