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之劳动者过错赔偿责任的实务操作
何士林 何士林   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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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导入与裁诉标准


(一)案例导入


2015年11月12日,远骋车队与肖某签订《司机合同书》,负责运送危险品。2016年4月12日肖某受单位指派驾车运送物品,在高速行使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肖某雨天驾驶未减速,对于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远骋车队承担完赔偿责任后,向肖某追偿。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二)裁诉标准<参见(2017)粤02民终490号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并非侵权纠纷,而是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肖某作为驾驶员,《司机合同书》中约定的“未尽责造成损失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但并不代表肖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其工作岗位、职责、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定肖某酌情承担年收入15%的赔偿责任。


后车队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应认定为无效,但因肖某存在重大过失,承担经济损失的一半。


二、劳动者过错赔偿责任的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的赔偿责任未作明确规定。


但是,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文重在梳理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认定问题。


(一)劳动者过错侵权下出具“欠条”行为的认定?


1、性质界定:合同纠纷或劳动纠纷?


在劳动者存过错情况下,给单位造成损失,许多用人单位会强迫劳动者出具“欠条”,将赔偿责任强加在劳动者身上,实现风险转移。


对于劳动者出具的“欠条”,其形成的法律基础并非基于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买卖、租赁、借贷等);而是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基于劳动者过错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实质上,仍应界定为劳动纠纷,属于劳动仲裁的范畴。


2、风险负担:不承担责任为原则,承担责任为例外


在劳动者过错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既是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同时,又作为管理人,享有管理权。但是,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劳动者过错侵权行为,也应区别于一般的过错侵权责任。


但是,考虑到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因素,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劳动者不应当承担“欠条”下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过错赔偿责任”的规范适用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1、前提条件之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过错赔偿的情形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其经营风险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不得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本人过错,违反岗位职责,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中,没有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风险责任。比如,(2017)苏11民终1778号判决书认定,对于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没有约定责任承担的,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赔偿损失;否则则超出了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加重了劳动者的风险负担。


同时,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关于过错赔偿责任的约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规定;尤其是不能约定全部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另外,即使认定劳动合同中关于赔偿责任的约定无效,但基于公平原则,劳动者对因其过错造成的直接重大经济损失,也要分担部分赔偿责任。


2、条件关系之劳动者过错与单位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劳动者的过错行为与单位重大经济损失之间应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仲裁或者诉讼中,用人单位不仅要负责举证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及过错程度;还应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3、结果要件之合理界定赔偿范围


在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及职责、薪酬标准、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及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合理界定劳动者的赔偿范围。但不得将全部赔偿责任转嫁给劳动者。


三、规避劳动者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防范


(一)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未雨绸缪


1、完善劳动合同及单位规章制度


通过民主程序,,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情形。并且,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存在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更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同时,将制定的规章制度公示、公告,张贴在单位公告栏或者发送至其工作邮箱,确保每一位劳动者知悉并遵守。


2、加强业务培训,注重风险防控


用人单位为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加强对劳动者技能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同时,也要更加注重风险防控,化解潜在的危机。


(二)劳动者方面:谨慎注意义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高业务技能和风险意识,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谨慎、认真的完成既定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即使因违反岗位职责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应该寻求仲裁或则诉讼解决;不能随意以签订“欠条”的形式解决。


四、结语


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应区别于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在法律、法规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应严格限制。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详见文章第二部分)的情况下,合理界定赔偿的范围及赔偿的比例,避免扩大劳动者对未知风险的负担。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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