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维钢
来源/智合法律新媒体
佛家讲,万法无常。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会先来。灾难,总是这么突如其来,让人猝不及防。天津滨海新区的爆炸事故,牵动着全国亿万民众的心。
拼搏在事故一线的消防队员们,将职业伦理看得比生命更重要,成为最英勇的“逆行者”;医护人员忙碌在伤者身边,与时间赛跑,紧急救治不同伤情的伤者;新闻记者奔跑在爆炸现场的各个角落,为全国人民传送事故现场的第一手资料……我们由衷地向奋战在事故一线的各个群体致敬,但随之又想:除了在朋友圈点蜡烛祈福之外,法律人能做点什么?诚然,由于“法律”自身性质所限,它不能及时实施救护于前,只能指导救济于后。
也许,对于蒙受“无妄之灾”的民众来说,“事后救济”同样必需。
一、瑞海公司,请践行“对生命负责”的承诺
滨海新区被称为“中国石化物流重镇”,是国内最大的炼化一体化基地之一和华北地区最大的炼油及深加工基地。故而,滨海新区市民便是生活在一座“化工围城”之内。本次事故,危险化工品是爆炸的导火索,地点被确认在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集装箱堆场,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之中。
略微显得有些讽刺的是,瑞海公司在其官网上自诩,其安全文化的方针是:“更科学、更严谨、更规范,对生命负责”。同时,格外强调“安全”,并称:“金钱再好,没有生命美好,时间再紧,没有安全要紧”、“安全不是万能的,没有安全却是万万不能的。”
本次爆炸事故,不仅给瑞海公司自我标榜的“安全方针”一记响亮耳光,更给周边民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侵害。
那么,法律能够给予这些受害民众如何的抚慰?
如果单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尽管此次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还不甚明朗,但根据我国《侵权法责任法》规定,高度危险责任是一个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何谓“无过错责任”?即是无论实际控制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为事故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其仅有的免责事由为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换言之,无论瑞海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均需对在本次事故中伤亡的无辜民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真正践行它关于“对生命负责”的承诺。
二、遏制谣言,勿让恐慌蔓延
在每一起灾难事故中,真正击垮民众的往往不是伤亡本身,而是连绵不断的恐慌。正如美国总统罗斯福所言:“我们唯一恐惧就是恐惧本身”。如果任由流言传播,只能是加剧恐慌。而恐慌,是突发灾难中最可怕的次生灾害。
灾难尚未完全平息,流言却早已随之四散而起。“男孩奇家乐”、“.乙醇罐爆炸”、“.小区全灭”、“前两队救援全灭”、“急需HR阴性血”等谣言兴起于微博、微信等各大社交平台。未几,《天津日报》发文对上述谣言逐一予以驳斥。有时候,民众渴望真相;有时候,爱心需要传递,但请不要盲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法条凿凿,念兹在兹!
尽管“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早已成为官方宣传口号而遭人嘲讽、唾弃,但在如此大灾难面前,何妨设身处地地从灾难第一线的民众心理出发,他们高度绷紧的神经可能不足以承受这一次次沉重打击。请勿让恐慌蔓延,不仅出于法律,更出于社会良知。
当然,对于谣言的有效遏制,莫过于官方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事故的最新进展。刻意遮瞒、掩饰事故实时状态的事件实在不应该再次出现。尽管“天津爆炸事故CNN记者遭围攻”插曲,最后得到澄清“系被死伤者亲友打断”,但天津依然遭人诟病从爆炸事故发生至今,天津市有关方面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严重不足,难怪乎有人说“塘沽大爆炸,天津依然是座没有新闻的城市”。
尽管我知道这与为政者的政治前途息息相关,尽管我清楚这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密不可分,但还是做一次哪怕无力的呼吁:透明公开是消散谣言的最好方式,在任何灾难发生后,第一时间缓解民众恐慌情绪,更是政府的应尽职责!
三、安全责任事故,殷鉴不远
据媒体报道,天津爆炸中的涉案企业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已被控制。重大责任事故不仅危及到民众的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民众财产的重大损失,甚至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天津口岸危险品货物集装箱业务的、大型中转及集散中心,也是天津海事局指定的、危险货物监装场站,以及天津交委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许可单位。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若此次事故的原因是由于瑞海公司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岗位人员难逃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究与制裁,均要根据职责范围,予以追究责任。
其实,殷鉴不远。2014年8月2日,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2014年12月30日,国务院对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18名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对其他3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结语
大灾面前,人类是显得如此孤独无助。远离那片土地的你我,唯有诚心祭奠,唯有衷心祈福:天佑天津!愿死者安息,民众平安,愿塘沽早日宁静繁华如昔!
实习编辑/陈若曦
为无讼供稿/tougao@wusongtec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