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的基本程序
201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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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对民事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阐释(参见《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接下来本文将结合四部司法解释中有关参与分配规定的变化与沿革,对其具体程序进行一个简要介绍。
一、参与分配规定的沿革过程
虽然参与分配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但《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参与分配制度。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参与分配,此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专章篇幅对参与分配制度加以细化。为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救济权利,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行了专门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完善。下表通过条文对比的方式总结了参与分配司法解释规定的沿革过程。
二、参与分配的基本流程
参与分配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制作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阶段,其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1)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2)参与分配的受理。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然后由该执行法院将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3)参与分配方案的制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主持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订将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修改为“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为司法实践中对首先查封财产的债权予以适当有待保留了空间,但没有明确规定优先受偿的比例。
(4)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送达之后,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异议事项,既有程序性异议又有实体性异议。程序性异议主要是指对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参与分配的通知瑕疵等提出的异议,应适用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予以审查。而实体性异议则指参与分配方案所列债权是否存在、应否优先受偿等,此处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主要指实体性异议事项。
(5)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关于分配方案的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救济权利。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反对意见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救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如果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则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对争议债权的提存。对于在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法院可以把尚未审结的案件所涉债权提存出来,该案审结后,根据审理结果对提存部分的执行款项再次予以分配。
参与分配只是针对被执行人现有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并不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通过参与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还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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