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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据媒体报道,公诉机关指控吴小晖将超募资金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转移至控制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这绝对是近些年中保险行业最有影响力的事件,同时也给我们提了个醒,保险公司的保险不一定真的“保险”。
这件事情让我触动颇深,银行和保险一直是人民群众最信任的理财方式,吴小晖这种保险界大咖级别人物都利用保险进行集资诈骗,那么与我们紧密相连的保险公司基层员工有没有利用职业优势以保险为名进行集资诈骗呢?如果有的话用的又是什么手段呢?为解开上述疑惑,作者从公布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寻找答案,并总结了以下九种常见集资诈骗手段。
一、以保险公司利息高为名的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2007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保险代理员,在安阳地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徐某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被害人共计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虚构保险险种的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被告人梁某利用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身份,虚构一个名为“定投年金”的保险项目,并虚假向多名客户承诺年金定存三个月或六个月到约定的时间后保险公司会一次性将本金加利润返还给客户,以此为诱饵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诈骗8名被害人102748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伪造保险单据、私刻印章、虚构保险险种等多种行为结合的集资诈骗
案例1:(2013)聊刑二初字第4号
案情简介: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韩某是信泰人寿保险公司员工,在不具备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冒用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名义,伪造公司收款收据、私刻公司部门印章,虚构“团体年金保险”业务并以月1.33%-3%的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集资1500万元,用于还本付息、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仅20余万元用于投资经营。至案发,共有441.4023万元不能归还。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例2:(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3号
案情简介: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利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虚构“鸿寿养老保险(内定)”、“鸿寿养老(内)保险(99年版)”、“鸿寿养老(内)保险(2000优)”、“鸿寿养老(内)保险(50优)”、“鸿寿养老(内)保险(地方版)”等保险险种,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返还利息3%高额回报的事实,复制公司保单格式、格式条款,然后进行修改与编辑,并私刻公司公章,制作“投报单”、“保单”、“缴费通知”等保险单证,诱骗多人投保。被告人张某使用被害人后期投保的保险费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挥霍。至案发前,被害人损失共计48818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四、险种真实但伪造收款收据、私刻印章的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2013年初至2015年初,被告人薛某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的保险代理员,假借公司名义,用加盖有伪造的“中国人寿小龙马服务部暂收费财务专用章”的二联单为邯郸市丛台区南沿村镇(原属永年县管辖)的部分村民办理“一年期保险储金”业务,骗取当地村民“保险款”71笔计82.66万元。该“保险款”被薛某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消费,还有一部分被投放在邯郸市邯宝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融资赚取高额利息。被告人薛某集资款没有归还。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五、追加原险种保险费可获高额红利回报的集资诈骗
案例:(2017)甘刑终56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姚某利用自己担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理人的便利,自2010年至2015年2月,向客户谎称在“万能险”基础上再追加保险费可获得高额红利回报,私自印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保险费收款凭证”,私自刻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内勤张某1私章,向142人收取“追加保险费”资金62209104.68元,存入其私人账户,用其中少部分资金为交款客户购买正式保险,其他用于给客户返利、组织相关大客户境内外旅游、赠送高档礼品等,致使120名被害人共计31417689.08元本金不能退还。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六、以完成保险任务、冲业绩为名的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2010年,被告人宋某某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碑林支公司开展“开门红”保险业务活动为名,假借完成“保险业绩”能获取高额佣金,兑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办理虚假保险合同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经查,截止2012年2月,被告人宋在庆给185名报案群众共计造成损失40050080.00元。被告人宋某某将赃款用于奖励旅游、办理虚假保险合同、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例2:(2016)豫16刑终277号
案情简介:2013年1月份至2015年4月份,被告人贾某作为信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经理,为达到好的业务业绩、自己得到提升等目的,高息借款冲业绩,被告人贾某向被害人高息借取本金2885.7万元,借据、收据、协议上的数额为4032.34万元。 被告人贾某所在的保险公司在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停业,借取的本金产生高额利息,形成恶性循环,造成资金链条断裂,被告人贾某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在2015年2月份以后,被告人贾某在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以翻倍的利率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46.9万元,借条上出具本息合计人民币292.8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案例3:(2017)豫0781刑初5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徐某某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从2010年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以为了完成其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任务为名,以每存1万元给予200元的代办费,先后吸纳了张某等人为其在农村代办存款或者吸收存款,对存款群众许以每万元400元、320元的利息,存款期限从一年到三年,利息计入保单,到期还本付息。因张某等人曾经为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办过业务,其所在的乡村群众多将资金交给他们代为存款。上述人员有将收到的群众存款交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收到上述人员交来的现金后,使用伪造的“中新保险有限公司”保单(收据)欺骗群众,将吸收来的大量资金没有用于保险公司正常的保险业务,多数资金被借给他人使用,以获取高额利息。因借款到期没有归还,截止到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尚有2351万余元无法归还。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七、虚构保险公司项目投资、垫付保费的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被告人董某利用其实际负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官港营销服务部的身份,虚构保险公司有好项目需要投资、为他人垫付保险费急需资金等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开具收据、借条等方式,骗取王某甲、何某甲、凌某甲、陈某甲等人人民币共计553.968万元。被告人董某所骗资金陆续用于支付借款本息,承担退保损失(擅自利用工作原因掌握的保护身份信息购买大量保险以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退保时被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购买彩票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造成何某甲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91.384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例2:(2015)邵中刑二终字第12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朱某于2010年7月29日被聘任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经理,筹建安邦保险武冈营销部。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朱某明采取虚构公司入股、招工、垫付保费等事实,并以自己在煤矿有入股、在高速公路有工程项目、有大宗房产等虚假财产担保,用高息利诱等欺骗手段,集资诈骗张某成、邓某刚等34人人民币2312860元。案发后,朱某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资金返还,使被害人蒙受特大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例3:(2012)青刑二初字第4号
案情简介:自2002年起,被告人张某利用其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崂山支公司保险业务代理人的身份,虚构保险公司内部有“中国电信大额存款”业务,私刻保险公司公章、伪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崂山支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并假冒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以该业务有8-30%的年息为诱饵,大肆吸收他人资金,先后骗取40余人参与集资。期间,张某金花将获取的赃款一部分用于归还他人本息;一部分用于投资股票、期货、传销等业务;一部分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消费等用途。至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共计造成人民币1 300余万元无法归还。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八、不在职后利用原保险员身份、经历的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曾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业务代理人,2010年7月30日因业绩考核不合格取消了被告人张某的代理资格。2009年9月25日及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应良利用其曾在人保汕尾公司工作的经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虚构购买保险的方式骗被害人如果有人要退保险,先买起来,然后就有一笔利润可赚为诱饵,从而骗得被害人蔡某、黄某、梁某等十五人款项共人民币972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九、虚构个人投资、经营需要的集资诈骗
案例1:(2017)内05刑初4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栗某是安华保险公司霍林郭勒市营业部经理,自从2009年以来以建设加油站、经营加油站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得他人的信任,通过口口相传在霍林郭勒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栗某在经营不善且身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归还负债,又以加油站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承诺高息借款,在获得集资款后,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后续集资的利息,诈骗89名被害人的3240.158万元资金,至案发前上述款项均未归还。法院认为被告人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鞠某,新华保险公司泰州分公司泰兴支公司业务主任,2000年以来,被告人鞠冬梅为支付其丈夫医疗费、垫付保险金及其他家庭开支,通过马某、徐某甲对外高息借款。后被告人鞠冬梅明知无力偿还所积欠债务,仍虚构其从事资金拆借生意、典当行业务需要资金等借款理由,承诺3%-15%借款月息,频繁向马某、朱某甲等7人吸收巨额款项用于“拆东补西”,且明知马某等人向其他人员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至2013年10月共计形成债务合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其向马某、朱某甲等3人所借款项共计人民币2130.24万元未能偿还。法院认为被告人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行业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手段与保险公司员工自身职业优势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在人民群众普遍对保险行业缺乏细致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员工会提供投保参考建议、理赔甚至垫付等全流程服务,让客户感觉贴心。这种服务模式让保险人与客户之间建立了一定的人身信任关系,但是也深藏着风险,稍不留意就会被有心之人利用,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面对诱惑时,多一分理性,少一分贪婪,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远离集资诈骗。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