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 最高院观点:案外人误汇至执行账户的款项,归谁所有?是否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毛倩倩   2019-07-21

 

文/毛倩倩  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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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案外人A将其所有的100万元款项错误汇入被执行B的执行账户中,且该账户已被法院查封冻结,被错误汇入的该笔款项归谁所有?案外人A是否可以以其系误汇排除法院将该款项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案外人A应当以何种案由寻求司法救济?

 

对于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甚至在最高院亦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第一种观点:该款项归案外人A所有,案外人A可通过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最高院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该案刊登于2018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最高法民再331号

 

理由:

 

1、案外人A的100万元款项系误划,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被执行人B亦缺乏接受款项的意思表示,故该误汇的100万元款项的行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该款项的实体权益仍属案外人A所有,被执行人B不享有该款项的所有权。

 

2、货币属特殊种类物,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但案涉款项因被误汇至法院冻结的执行账户,B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控制或支配案涉款项,同时,账户冻结及款项被划至执行账户,使得案涉款项属特定化款项。故不适用于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

 

3、在已经查明案涉款项的实体权益属案外人A公司的情况下,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利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同类案例:(2017)鲁16民终1233号

 

第二种观点:该款项归被执行人B所有,法院对该款项可以强制执行,案外人应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最高院案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司伟 最高院民一庭(201803/75)、(2018)最高法民申1742号

 

理由:

 

1、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货币的占有人可以认定为所有权人,案涉款项虽系误汇,但该行为并非因此而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相反,汇款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故该款项归被执行人B所有。

 

2、在款项误汇的情况下,案外人A与被执行人B虽均缺乏相应的意思表示,但在事实上被执行人B已经因此获利,故案外人将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后,即与被执行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案外人对案涉款项的所有权转化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该债权从性质上应为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应当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受偿。因此,案外人应单独提起不当得利纠纷,且该债权最终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实现。

 

(同类案例:(2018)豫16民终5667号(2018)黔23民终1650号

 

本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首先考虑一下几点:

 

1、案外人的汇至被执行执行账户的款项,是否确有证据证明系误汇。

 

本律师认为案外人如能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其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关联方以及被执行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与被执行人从未发生其他交易,亦不存在资金往来,或者即使曾经存在交易,但交易款项已经全部付清,尚未付清的,但应付款项与案外人实汇款项金额差距较大,则应当认定为误汇,反之则不宜认定为误汇。

 

2、对于汇入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的款项是否可以当然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准,那么案外人将款项汇至被执行人的执行账户是否产生交付的法律效力呢?本律师认为,交付的法律效果较为明确的表现就是交付完成后,接收人占有了交付物并对其具有支配效力,亦即接收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和控制交付物。而在本案中因汇入的账户为法院查封账户,被执行人无以所有权人的主观意思实际占有该款项,亦无法管理和支配、使用该款项,且该账户因法院的冻结,其户内款项丧失了货币的一般的流通属性,属于特定化款项,在此情形下,本律师认为该款项的所有权人应当仍属于案外人A所有。

 

3、以何种案由诉讼更为恰当?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与此类案件主要提起诉讼的案由是执行异议之诉和不当得利,但究竟应以何种案由起诉更为恰当呢?本律师认为在案外人将款项转入被执行人已被法院查封的执行账户,法院如已经查明确系案外人误汇的,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处理,否则,如再让当事人另案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则有违法律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精神与立法本意,且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增加成本。同时,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会导致其误汇的款项被归为普通债权,在受偿时按照法定受偿顺序受偿,司法的作用是化解纠纷,但如此操作则会引发更多纠纷,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实践中因写错收款人名称或标错小数点导致款项误汇的情形累见不鲜,此类案件在追偿起来不仅成本较大且存在较大难度。本文仅为本律师对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外人将自有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的执行账户时的法院的两种不同的处理态度。经本律师检索,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法院在实操过程中对此类案件持第二种观点,故在此,本律师郑重提醒大家:在转账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确保无误,避免转账一时疏忽,追偿长久受累。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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