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律师办理强制执行案件操作全攻略
陈少军   2019-09-07

 

文/陈少军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首发于无讼APP,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经过全国法院三年的全力攻坚,今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宣布:“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近日,笔者在完成检索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失信被执行人案件的数量仍高居不下:

 

 

立足于眼下的“执行大潮”当中,更应把握时机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军。

 

本文通过思维导图的形式整理归纳强制执行案件中可能遇到的部分问题及相关规定,希望能为强制执行案件的办理提供思路。

 

一、初步的查询工作

 

通过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网站或窗口查询土地、房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主要财产。

 

二、发现已登记但未实际控制的动产/不动产

 

 

三、未登记/未能变现的不动产

 

 

四、拍卖与执行款分配

 

 

五、失信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1、变更、追加股东、合伙人、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a.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b.申请变更、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c.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d.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e.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f.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g.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h.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i.未经依法清算,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j.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2、如何申请变更、追加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如: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3、股东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a.抽逃出资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

 

b.如何认定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

 

c.未合法清算时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的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d.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合法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六、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七、检察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法院为着力解决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作为执行权行权主体的法院对内部的工作机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优化组织架构等一系列改进措施。法院在执行方面的权力扩张的趋势下,对执行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精准化的外部监督显得格外重要。这种具有强烈的针对性的监督制度从被质疑其存在的意义到被确立和被坚信值得法律人们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将其完善。通过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地精准化监督,直接规范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行为,并间接为解决执行效率低、执行难度大等顽疾提供有效帮助。

 

相关规定:

 

《民诉法》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执行管辖

 

1、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24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4条)

 

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修订)第二十九条》)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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