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一文读懂保证期间及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化
范磊 范磊   2017-09-19

 

文/范磊 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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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散见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回函当中,上图中对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已经阐释的比较明确,此处不再叙述,只针对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以及笔者认为比较重要的予以详述:


第一:保证期间的性质


1、诉讼时效说。此说认为保证期间从本质上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它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中的特别诉讼时效的一种,可以称为保证诉讼时效或保证时效。


2、除斥期间说。此说认为保证期间的性质绝非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


3、特殊期间说。此说认为,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具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和价值的,能够产生消灭债权本体效力的特殊期间。


笔者赞同第2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而诉讼时效则有中断、中止、延长之说;二、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免责,也即当保证期满,如果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则保证债务即归于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即使经过,但只是债权人的胜诉权丧失,但债权债务并未归于消灭;三、从除斥期间的定义及性质来看,保证期间完全符合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本身就是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期间,当此期间经过,该项民事权利当然归于消灭,因此第3种观点的中心思想不过是对除斥期间的概述而已。


第二:保证期间能否约定超过两年


1、否定说。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既然约定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情况司法解释将其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不超过两年,因此立法者的意图就是“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保证期间不能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


2、肯定说。法律对此没有表示禁止,可以约定超过两年。


笔者赞成肯定说的观点。理由如下:一、“法不禁止即自由”,担保法包括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对此皆没有规定,因此只要保证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即可;二、针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法民二庭作出《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的回函,明确指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上文已述,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完全不同,即使诉讼时效只有两年,但是诉讼时效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但是保证期间则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因此如果将保证期间限制为最长两年,可能会出现主债务诉讼时效因为发生中止、中断、延长而时间期间超过两年,这时保证期间已然经过,这样会使债权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第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转化


一般保证中,当主债务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法理基础在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未要求主债务人承担责任时且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一般保证人可以进行抗辩);连带保证则是债权人第一次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旦起算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即归于消灭。


第四: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这是因为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果不中断,则可能会出现主债务诉讼时效未到期,但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快要届满,这时债权人如果想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一般保证人又享有先诉抗辩权,故此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连带保证人因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即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往往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归于权利人的原因而客观上无法行使权利,因此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发生中止,那此种情况下权利人当然也无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力,故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止。


下面笔者通过三个简单的案例来加深对保证期间以及与诉讼时效转化的理解:


一:2014年7月1日,甲向乙借款十万元,归还日期为2015年7月1日,由丙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1日。


乙对甲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7月1日起算两年;


乙对丙享有债权的保证期间从2015年7月1日起算六个月(因为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


2015年9月1日,乙通过短信等方式要求丙承担保证之日,则从2015年9月1日起算两年为对丙享有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且诉讼时效不因对乙对甲享有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二:2014年7月1日,甲向乙借款十万元,归还日期为2015年7月1日,由丙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三年。


乙对甲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7月1日起算两年;


乙对丙享有债权的保证期间从2015年7月1日起算三年;


2017年9月1日,因为乙对甲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然经过,故乙只起诉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从2017年9月1日开始起算乙对丙享有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时,虽然这是乙对丙享有债权的保证期间尚未经过,乙可以起诉或者以其他方式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但是丙可以以乙对甲享有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来抗辩乙(基于保证债权债务的从属性)。因此,在实践中有些债权人往往以为保证期间写的很长,这样就可以高枕无忧,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虽然保证期间尚未经过,但是保证人可以援引主债务人的抗辩,此时债权人的胜诉权不再受到保护。


三:2014年7月1日,甲向乙借款十万元,归还日期为2015年7月1日,由丙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乙对甲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7月1日起算两年;


乙对丙享有债权的保证期间从2015年7月1日起算两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7年6月1日,乙向法院同时起诉甲和丙,此时丙可以以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对抗乙,但是此时如果乙对丙的享有的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不中断的话,等判决生效已经超过乙享有的保证债权的保证期间,因此司法解释再次做了唯一一个例外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2017年9月1日甲和乙之间的判决生效,从此时起算乙对丙享有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以及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转化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而且要注意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不同,可以预见,民法总则的生效,势必会对担保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一些期间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修法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在修法之前仍然要加深对此的理解,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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