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野下的庭审直播:司法公开的弯道超车
李斌 李斌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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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9日,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国法院网召开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研讨会,无讼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斌博士作为唯一一家互联网大数据公司代表发言,从国际视野中挖掘了庭审直播的重要意义,并对如何完善庭审直播,将其与法律职业者的再教育、法律职业者的评价相结合等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


关于庭审直播,一路走来,越来越好


我的经历比较特殊,一名离职检察官、公诉人,大大小小开了上百个庭,这些庭大部分都是简单案件,法庭也比较小,旁听的只有当事人家属,庭审的作用往往止于展现审判过程、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只有少部分的案件会采用观摩庭的方式,放在一个比较大的审判庭,旁听者往往是有组织的,比如学生、比如党校培训干部等等,庭审的作用除了展现审判过程,还有对特定对象的普法宣传的作用。后来,我们又接触到了微博直播、在线直播,这时候我已经不办案子了,但无论是薄熙来的微博直播还是快播案的在线直播,我都看了,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机会。


所以,这次看到最高院力度非常大的将庭审直播全部放开,设立了专门的直播网站,各地已经有很多庭审资源在这个网站上进行直接展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因为放眼其他我们一直赶超的发达国家,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法院庭审直播开展的如此彻底。我的总体感受是,这次以庭审直播为切入点的庭审公开,是我国司法公开工作在全世界范围的一次弯道超车,而这也是由互联网、信息化所带来的时代背景所决定的。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8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互联网用户规模的攀升显示了中国作为互联网大国的地位不容小觑,另一方面,我国的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以上,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已达92.5%,移动互联网终端规模的扩张,反映出当今信息传播、信息获取渠道已经从传统的点到点、端到端,或者说从纸媒的线状传播,发展到网媒、新媒体的网状传播,每个人都成为这个信息网络上的信息接收者和生产者。在这种背景下,民众对司法信息的获取,已经不限于以往的亲历、耳闻,而是一种多元的立体的接受方式,雷洋案、王宝强离婚事件的热点引爆,恰恰反映了民众对司法正义、司法公开的需求已经从旁观者转化为亲历者,信息传播的速度、范围、规模、影响都远远超出了传统时代。


另一方面,由于2014年已经开展的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已经对民众教育、司法者习惯等方面起到了培育、促进作用,在此基础上开展庭审直播公开工作,也是顺势为之、顺理成章。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从开始法官反对(认为增加工作量、很多不宜公开)到现在的习以为常,民众对裁判文书中阐述的法理观点从遥不可及、高不可闻到现在的唾手可及,法学研究者对裁判思路的挖掘从冰山一角到全面可达,这些转变如果不是开始的时候就由最高法院强有力的推动下去,是不会取得今日的累累硕果的。因此,现在对庭审直播的各种质疑或者否定,也是新生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同时也要看到只要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新生态、新做法,都是能够生机勃勃的活下去,而且活的很好。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对司法公开的态度要更加坚定,没有哪一次公开的庭审会造成民众的强烈不满,庭审的公开反而会大大强化民众对司法的信服以及对司法权威的尊崇。因此,司法公开以庭审公开作为一个突破点,是我们传统司法向现代司法转型的一次弯道超车机会,一定要好好把握。

 

新闻链接: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研讨会召开


赶英超美,庭审直播走在全球司法公开的前沿


1.庭审直播态度最为开明


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的推动,使庭审直播已经不是制度性障碍,而是有了制度性保障,但纵观英美等国家,对直播的态度还稍显保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庭审直播工作的规定》,庭审直播原则上应该"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等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不纳入直播范围。无论是从制度规定还是从运行的角度,直播范围之广也是世界罕见的。美国联邦法院对庭审直播一直若即若离态度,从60年代的禁止庭审直播(EstesvTexas(1965)),到70年代的承认直播合法性(ChandlervFlorida(1977)),到90年代建立了专门的法庭频道(CourtTV),甚至还进行了一个为期3年的庭审直播实验,在2个联邦上诉法院和6个普通法院的民事程序中进行庭审直播,实验一直进行到1994年12月份。2011年,联邦法院又开展了一次为期三年的庭审直播实验。上述实验在2015年7月18日结束,试点范围扩大到14个联邦地区法院,实验后的结论是维持现状,继续试点。美国各种的情况相对比较开放,目前50个州均允许进行庭审直播,各州都以成文法或司法规则的形式(statutesorjudicialrules)对庭审直播进行了规定。总结有以下三类:


-有19个州允许庭审直播,主审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有16个州规定重要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证人反对时不得庭审直播;


-有15个州仅允许对上诉法院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或者对庭审直播规定各种限制条件。


英国的情况就更加保守。庭审录音录像开始限定在最高法院,2011英国司法大臣Ken Clarke宣布允许摄像机进入上诉法院,对法官的宣判程序进行拍摄,2012年司法部关于允许对特定审判程序录音录像的建议,2013年出台上诉法庭(录制和播出)令。现在的庭审公开录像也多集中在宣判阶段,而非对全部庭审过程的展现。


2.庭审直播形式更加丰富


我国目前的庭审直播方式有图文直播、微博直播、电视直播、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而且微博、网络等新媒体方式的运用,极大的扩展了庭审直播的受众范围。以微博庭审直播来看,目前产生的检索记录已经高达146,000个。90%以上的法院都开通了官方微博,仅去年一年就进行微博直播1700余场。再以主流的网络直播方式为例,2014年全国法院直播案件8万件,2015年为13万件,增幅高达62.5%。直播网站也不限于法院的官网,在新浪司法频道就能看到超过50000个清晰流畅的直播视频。相比之下,英美对庭审直播的态度就比较保守,不仅对庭审录像各种限制,对新媒体传播方式,如英国最高法院规定twitter直播仅限于文字报道方式,美国虽然允许记者使用智能手机、个人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对庭审现场进行文本直播或推特直播,但不得拍摄或传输照片、对庭审程序进行录制以及直播。而这种直播也需要经过主审法官的同意。从最高法院层面发起的庭审直播也只限在法院官网上查询,没有第三方的渠道。

 


3.庭审直播视频数量多


从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http://ts.chinacourt.org/quanguo.html)的数据来看,目前可查的视频直播资源共计5406个,每天正在直播的数量占全部视频总数的1%,已经留存的直播视频大概7成左右,还有三成左右的待直播资源。根据今年最高院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文书1570万份、被执行人信息3560万条,直播庭审13万次。


这个数据已经远远超过了英美等传统意义上司法公开做的很好的国家。从美国的公开情况来看,联邦法院公开的庭审视频不过156个,其中录像140个,直播16个。英国最高法院截止2016年8月10日共计可查询的累计视频不过73个,在线视频34个,共计108个。

 


4.庭审直播类型广


中国庭审直播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均纳入直播的范围,甚至预留了执行和其他案件做庭审直播的接口。从目前网站数据看,直播的民事案件约占七成,刑事案件将近三成,行政案件比例最小,只有3%左右。

 


美国目前由最高法院在联邦系统内实施的直播试点,只是在14个法庭进行民事诉讼类案件的转播。英国法院适用视频转播的法院只限于上诉法院。


5.庭审直播涉及法院众


我国全部省级法院已经开通了庭审直播网站,虽然开通力度还存在个别省份优势突出,如广东、天津、北京、安徽、湖南等省份的视频数量遥遥领先,大部分省份稍嫌落后的状态,如大部分省市的视频数量只有十几个、几个,甚至还有14个省份还未及时上传庭审视频,如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兵团等。

 

 

总体上看,视频直播的范围是全国性的,而且最高院以身作则,要求自己的庭审原则上全部公开,而且自2016年7月1日到8月18日,短短一个半月时间里,就公开了61个庭审视频,这种做法在英美国家也都是非常先进的,美国现在50个州也基本上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庭审直播,但由于州差异较大,有的州限于州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体系中90多个联邦地区法院也只选择了14个法院进行试点,而且试点结束后,联邦法院也未进一步扩大范围,而且从直播的形式来看,也是将庭审完毕的案件录像放至法院官网,供公众查询。英国的庭审直播,也只是允许允许摄像机进入上诉法院,对法官的宣判程序进行拍摄。从英国最高法院公布的庭审视频来看,也仅仅是从2015年4月22日才有相关视频,在线视频可看的也是某一阶段的视频,如宣判、答辩等。

 


弯道超车,庭审直播还可以做的更好


1.信息的获取更加便捷


一是,可以进一步扩大庭审直播的范围。强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确实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公开力度薄弱地区的直播工作。目前直播优先选取的是"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还有一些可能社会关注度不高,但属于新型、疑难案件的,比如知识产权类案件,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类案件,都可以采用直播的形式,广而告之,让大家明白案件的关键问题,也是很好的一次普法教育。


二是,庭审视频制作更加完善,方便检索。网络信息日益庞杂,如何使信息能更好的被发现,是发布信息者的一个当务之急。目前,可以参考国外做的比较好的做法,对于已经生成的视频资料,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标签化,比如对涉及的案由进一步明确,案号、网络案件引用编号、对庭审内容按照庭审阶段进行剪辑(方便分段播放),案情简介进一步规范,审判成员、当事人尤其是代理人信息也要明确。这些标签一定要提前做好规范、生成,否则后续补录就会很麻烦,缺少标签的情况下,信息是无法被检索的。甚至可以与裁判文书公开相结合,对于公开庭审已经判决生效的,将相关判决书链接放在视频页,或者在判决书地址上加入视频链接,让受众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判决的情况。


2.庭审视频作用更大发挥


一是,对于民众的教育。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民众对法律、司法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如何回应民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庭审直播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教育的过程。比如快播案、乔丹案,通过一次鲜活的庭审直播,让民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侵权问题的认识进一步刷新,同时,司法无死角,也会让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度更高。


二是,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再教育。从新浪网发布的《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直播数据分析报告》中可以看到,关注庭审直播的主流用户还是政府官员、律师、学生,占了总体受众的三分之二,也就意味着庭审直播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对法律职业者的再教育。我国法院系统每天都在产生上万件判决、裁定,这些判决书如何被学习、如何被发现,前例是否应当被遵循,在裁判文书公开的今天已经不是问题。囿于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抑或庭审经过部分仍稍显薄弱,可以通过学习庭审直播视频的方式,来强化对判决书的认知。这种关注度高的庭审录像辅之以后续产生的裁判文书,将是指导性案例生成的一个潜在渠道,对于促成同案同判、司法标准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在某个庭审直播视频下面附上类似案例文书地址,方便法律职业者的交互学习。如无讼案例(www.itslaw.com)已经做到了相似案件的智能推荐,对全网2500万裁判文书中相似度高的判决书进行串联,方便大家的学习和检索。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未来法学院的课堂,不再有模拟法庭或者传统的传授教学,而是用一个个鲜活的庭审案例来解读法律焦点、培养法律技能,老师讲到某个刑事罪名的时候,直接将某个真实案件的视频播放给大家,一方面讲解知识要点,一方面让大家讨论作为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应该关注那些点,这将是活生生的案例教学方式。或者未来法检的内部培训方式,将是通过庭审录像、观看庭审直播的方式,来提升对法律的认知,以及法律服务技能的提高。当然,这种再教育的一个前提就是所有视频资料的编辑、检索一定要做好,方便学习者的查找。


最重要的是,对于法律职业者的评价。司法的过程抑或说法律服务的过程,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过程,往往意味着司法者、服务者的水平到底如何,是不能被社会获知的,随着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者的能力、水平可以通过判决书的形式加以展现,但庭审过程是一个最能直接展现服务者能力和水平的场合,全方位的曝光,产生的评价才是更加立体的。现在我们实行司法员额制,也是想让能办案的冲在一线,那这种能办案、会办案,就不能通过主观印象来决定,而是应该通过客观数据,比如法律文书的数量、在线视频的数量,甚至这些文书被点赞、差评、引用、查阅、点击的情况,都应该作为重要标准,设计一套更加精妙的体系,让大数据来为每一个法律服务者画像。

 

 

比如无讼开发的无讼名片,已经基于每个律师的裁判文书数据为其画像,对其擅长的领域、经常去的法院都进行了客观数据的展现,甚至可以做到对其案件胜诉情况、判赔额度、标的额情况都能逐一对应,但这些都是冷冰冰的数据,远不及一场庭审直播能够全方面的展现该律师的真实业务水平,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包括庭前准备充分度、法律素养的培养程度等等。设想一下,将庭审资料链接到律师的无讼名片上,通过该视频大家的观看情况、点评情况来进一步沉淀该律师的能力标签,将是一个很好的评价律师的途径。

 

文章链接:审判公开与新媒体应用中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


未来对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服务提供者服务能力的展现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式,如针对每名法官生成法官名片,对应其相应的裁判文书数据、庭审录像数据,方便公众对法官执业水平的了解,尤其是对涉诉当事人、代理人而言,事先了解法官的裁判思路、庭审风格,并做好充分准备,将会使庭审进行的更加高效,庭审实质化也会早日到来。


如果大家对庭审直播或者案例研究等问题有兴趣,可以加李斌个人微信(iam_shaniuer),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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