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点干货 | 业主维权行为法律界线分析
郑争元 郑争元   2018-03-13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项目数量迅猛增加,与购房及物业管理相关的业主维权纠纷易发、高发,甚至造成“群访群诉”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基层社会治理提出挑战。毫无疑问,业主享有通过依法维权行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和自由,业主权利意识也正在迅速地觉醒。但任何自由都有法律的界线,业主维权行为也不例外,运用合法、理性、文明、平和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才是正途,不论是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还是业主,都不可逾越法律界线。因此,从法律角度整理、分析、思考业主维权法律界线是有意义的。本文尝试从常见的业主维权行为的相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对其法律界线进行整理归纳并作简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业主维权行为相关的民事责任


1.业主购买商品房,与开发商之间建立商品房预约合同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业主需要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之间建立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还要与贷款银行之间建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抵押合同法律关系等。无论是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间的法律关系,还是业主与贷款银行间的法律关系,都是民法上“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其中任何一方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责任法律界线,就是各方之间依法成立的合同约定。


既然各方主体之间存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方面,业主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另一方面,业主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这一系列基本原则,其实就是“契约精神”的体现。契约精神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包含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害方将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济。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契约救济精神是一种救济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们通过契约来实现对自己的损失的救济。当缔约方因缔约对方的行为遭受损害时,提起违约之诉,追究民事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终保护。


部分维权恰恰是因为契约精神缺失而导致的。万科法务部总经理张伟曾这样描述:每当地产行业价格停滞或者下降或者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时,诉讼就增多,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现在市场上有一些投资客,价格一停涨,对他们来讲压力就很大,就要闹退房,退房就找各种理由,你能想象到、想象不到的理由都能提出来;二是每当市场下行的时候,地产商通常会选择快速去库存,有时候会降价销售,一降价销售肯定会引起纠纷,甚至有些老业主会砸售楼处、拉横幅、去法院起诉,这也是他们“维权”的一种方式。


理性合法的维权行为,应该回归“契约”本身,回归“民事法律关系”本源。


2.在业主维权行为相关的民事责任方面,大家比较熟悉的是违约责任,从合同约定等方面较容易了解违约责任相关内容,而比较容易忽视的是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业主维权类事件上,开发商/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易受侵害的是名誉权,在此简要整理分析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多发生在消费者(业主)“维权”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对开发商、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名誉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法院一旦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此可知,行为是否“违法”,是认定是否侵害名誉权的关键。作为消费者(业主),维权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违法”、超越法律界线,将面临被相对方追究侵权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导致“维权”不成、反成“被告”不利局面。


二、业主维权行为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于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业主维权行为,若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将会导致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责任。而具体到业主维权类事件上,业主维权行为容易逾越的行政法律界线一般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在此简要整理分析如下。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治安管理工作是由公安部门主管,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业主维权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容易触及的法律界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3、侵害人身权利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4、侵害财产权利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妨碍公务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有权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而且,一旦行政处罚生效执行,还将成为认定业主行为“违法”的直接证据,导致业主依法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二)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现实生活中接触较少、但涉及行政责任的还有《集会游行示威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该法。法律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这是最基本的原则。然而很多业主却并不知道,《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许可内容包括: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行进路线等。未经许可则警察有权依法制止。不听制止的,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警察现场负责人将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业主集会游行示威“维权”活动未经过公安部门的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范围经常从小区、开发商、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扩展到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国家机关门口中,甚至出现了封堵公共道路、围堵国家机关情况,涉嫌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行为游走在了法律的红线上,维权业主将面临着法律责任风险,特别是这些业主“维权”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积极参与者。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还有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上述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业主“维权”活动往往在组织上并不严密,“维权”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积极参与者的号召力并不强,对于“维权”活动发展的局面可能无法掌控,此类活动一旦失控,后果也是很严重的,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情才可怕。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出现上述局面失控、部分参与活动人员产生过激甚至违法行为的情况,首当其冲要追究责任的,就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往往是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积极参与者)。


在业主维权行为行政责任方面还有其他很多相关的法律界线需要注意。举个例子,业主为了维权而将一些维权相关的标语、横幅、宣传单张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随意悬挂、张贴,或将一些维权的标语、图画等内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例如标语、横幅),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出现此类违法行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业主维权行为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业主维权类事件中,业主维权行为容易逾越的刑事法律界线,在此简要整理分析如下。


1、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侵害人身权利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侵害财产权利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了【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少数业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觉得只要不带武器、不打架斗殴,应该就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了,这显然是错误的,从上述刑事法律界线整理分析可清晰看到并非如此。业主参与维权活动,对于这些法律界线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四、对于常见业主维权行为乱象的思考


1、有篇楼市评论文章说“中国房地产就像一个身体快速窜升而大脑发展没有跟上的孩子,中国房地产市场当务之急是缺乏一个成年人的思维来思考这个产业的未来,中国房地产迫切需要一场成人礼。”中国需要一个健康、成熟、可持续稳定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市场呼唤良好秩序、契约精神、法治思维、理性行为。


2、“法律就是秩序!”维护秩序和维护权利要以法律规范为基本准绳。秩序,要靠法律来规范;权利,也要靠法律来保障。秩序是在社会活动中通过一定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所建立起来的一种有序、平衡、稳定的社会状态,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二是各种社会规范得到正常的遵守和维护;三是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权利,是指公民或其他主体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包括被道德、法律或习俗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能明确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边界,又能区分群众正当维权行为与非法闹事行为、合法利益诉求与违法过高要求的差别;既能防止政府在维护秩序时随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也能防止公民的权利扩张而损害社会秩序;既能为秩序和权利在发生冲突时提供解决方法和标准,又能提供公开公正程序保障,实现秩序和权利最大化。


3、古语有云:“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做人的道理有千条万条,但是凡事都有规矩。社会生活中是有规矩的,而规矩是应该被遵守的,法律就是这个社会最基本的规矩。有了规矩,有了法律,人们才能有法可依、有规可守,社会才能有序运转,否则社会秩序就会陷入混乱。小的规矩若不遵守,社会可能容忍一时。但是大的规矩不遵守,迟早会付出代价。遵守规则,才有良好秩序。“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对非法“维权”行为,全社会都应该要严肃对待,不应姑息。我们应该理性、客观看待业主维权行为背后的是非、对错。没有是非、对错、标准、规矩的约束,何谈品质、服务?尊重和支持理性地表达诉求、依法维权,反对和抵制超出法律界线的、非理性或非法“维权”,是建设法治社会对公民应有的要求。理性维权是文明社会正确解决纠纷、争议的基础,是社会正道。毕竟维权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


4、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这些年快速发展,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上升,而维持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促进建立守法有度的市场秩序,这一方面要求房地产经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不断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以提升业主满意度。在争议、纠纷发生后,积极与业主对话、沟通,拓宽对话沟通渠道,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广大业主、消费者与房地产经营企业建立良性的沟通互动模式,特别是在发生争议、纠纷后,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契约,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依据,通过友好协商、有效沟通,理性、合法的方式去化解矛盾。


5、房地产市场中参与的各方,其实是利益合同体。无论是住宅,还是写字楼、商业类型的商品房物业,虽然是先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是交付以后终究还是属于全体购房者所有的。如果一个地产开发项目,不理性、过激的“维权”冲突频发,将会导致社会对该项目负面评价,造成不良影响,而这些违法行为在侵害作为市场参与一方开发商名誉权的同时,也会不利于业主的资产保值增值,项目美誉度降低后,物业价值随之下降,未来如果出售出租也会受到影响,损害业主切身经济利益。超越法律红线“维权”产生的不良影响、经济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6、每一次“维权”背后,都是市民对高品质住宅产品以及高品质生活服务的期望,都饱含着购房者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如果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感到不满意,本可以依法进行批评、评论,提出意见、建议,当然有权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按照国家法律要求的程序,如实反映情况,进行售后服务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起诉到法院等法律手段寻求争议问题的解决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如果购房者逾越法律界线,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借机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等进行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依法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需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作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开发商,也应重视每个业主遵循正当渠道的投诉、意见、建议,在遵守法律、尊重契约的前提下,及时回应业主合理合法诉求,在积极、友好、良性互动沟通交流中消除矛盾、解决争议,构建信任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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