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奇迹MU》案看网游的著作权保护
黄斌 黄斌   2017-03-27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2016年4月13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奇迹MU》案中认为《奇迹MU》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做出目前国内关于游戏侵权类案件中赔偿额最高500万的一审判决。该案现被列入2016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候选案例,引起学界广泛关注。


一、《奇迹MU》案情


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奇迹MU》自2003年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拥有数以千万计的粉丝玩家,其“MU”注册商标、游戏形象、美术作品、场景画面等因此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2014年,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开发了一款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授权第二被告通过“91wan网页游戏平台”进行运营和推广,还通过第三被告的“99YOU”网站进行推广。《奇迹神话》完全抄袭了《奇迹MU》,在作品名称、故事情节、地图场景、角色、技能、怪物、装备等的名称、造型等多个方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从网络游戏的创作过程来看,主要包括两大阶段,一是游戏策划人员进行游戏总体设计,选择游戏引擎、模式、风格、剧情等开发方向;二是在确定需要实现的功能后交予程序员进行具体的代码编写,并由相关人员负责故事情节、各类文字、图片、音乐等游戏素材的设计。其中,游戏策划、素材设计等创作人员的功能与电影创作过程中的导演、编剧、美工、音乐、服装设计等类似,游戏的编程过程则相当于电影的拍摄。从表现形式上看,随着玩家的操作,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所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并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而出现画面的连续变动。上述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

 

虽然《奇迹MU》的创作方法不是“摄制”,但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对于类电影作品的描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其本质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对类电影作品的保护不应与该公约的精神相抵触。因此,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取决于其表现形式是否与电影作品相似,故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现行法律规定对网游保护的滞后


中国网游产业始于上个世纪末,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进入快速发展期。而在目前案件审理中,法院通常将网络游戏作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的集合体进行保护,在斗鱼案中甚至不惜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这一切都是源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法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必须是采取“摄制”的方法,而网络游戏则采用计算机技术创作的方法。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反思


《伯尔尼公约》的表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其本意是“避免将摄制作为此类作品的构成要件”,而在我国《著作权法》制定过程中却将该类作品的构成要件限定为“摄制”。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技术的发展,已改用“视听作品”来保护电影作品和相关类似表现形式的作品,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电影作品和其他由一系列活动画面组成的作品,无论有声或无声的,统称为视听作品。”、日本《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包括由产生类似电影中视觉或视听觉效果的方法表现的,并且固定于物质载体的作品。”、美国《版权法》规定:视听作品是“由一系列相关图像组成的作品,其本质目的是为了通过诸如投影仪、观赏设备或电子设备等机械或设备将相关图像与相伴的声音(如果有相伴的声音)一起展现,而无论诸如胶片或磁带等物质载体的性质如何”。各国均倾向于“表现形式”立法模式,而不局限于以某种技术条件进行限定。


立法者似乎也认识到了我国“技术立法”的不足,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视听作品定义为“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删除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条件,并改用“技术中立”立法模式,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明确规定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为:“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和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


四、网游的著作权属性


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属性可从多种角度进行考量:计算机程序和文档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屏幕端呈现的视听界面的角度,则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类电影作品等:具有一定长度的角色简介、游戏剧情等可构成文字作品,角色技能图标、武器、装备等可构成美术作品;配景音乐等可构成音乐作品;图片等可构成摄影作品。


从网络游戏的创作过程来看,主要包括两大阶段,一是游戏策划人员进行游戏总体设计,选择游戏引擎、模式、风格、剧情等开发方向;二是在确定需要实现的功能后交予程序员进行具体的代码编写,并由相关人员负责故事情节、各类文字、图片、音乐等游戏素材的设计。其中,游戏策划、素材设计等创作人员的功能与电影创作过程中的导演、编剧、美工、音乐、服装设计等类似,游戏的编程过程则相当于电影的拍摄。从表现形式上看,随着玩家的操作,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所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并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而出现画面的连续变动。上述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比较简单,缺乏故事情节,可以作为录像制品来保护。


五、网游的侵权比对


由于网络游戏的画面繁多,且需要依赖于玩家的操作而产生,故难以进行一帧帧的比对。但游戏画面由游戏人物、怪物等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一系列情节而呈现的连续画面所构成,其中情节表现为地图的等级设计、角色技能、武器、装备的属性、怪物的战斗力等,因此可以通过比对两款游戏的上述素材来认定二者游戏画面的相似度。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