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 保全或执行时不得冻结账户的八大情形
杨晋锋 杨晋锋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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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银行账户是人民法院在保全或执行程序中最常用的手段。被执行人的账户在多数情况下可被冻结,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了某些账户不得被冻结或扣划。笔者对账户不能被冻结或扣划的规定加以整理,进行分享。希望对从事相关实务的读者有所帮助


一、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不能被冻结


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


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


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


二、保证金账户


(一)证券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


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见《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第四条】


(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


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规定】


(三)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规定】


(四)一般保证金账户可冻结,不得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只要构成保证金质押,一般仅能冻结,需由债权人优先受偿后针对余款才可扣划。


(五)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不得冻结、不得划拨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第五十九条】


三、专项资金账户不得冻结、扣划


(一)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政策性粮棉油收购业务之外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或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上的这类资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见1997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法函[1997]97号)】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见200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号)】


注意上述两个解释均使用的“不宜”,而非“不得”。即该两条解释为指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


(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账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四、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账户不得冻结、扣划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4条】


五、证券机构的结算交收账户不得冻结、扣划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建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冻结、扣划。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亦不得冻结、扣划。【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


“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不得被冻结、扣划。【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


六、信用卡账户不得冻结、扣划


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


七、国库库款账户不得扣划、冻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回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八、票据结算付款账户有限制性的冻结、扣划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见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八条】


例外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第八条】

 

 

编排/李九如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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