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应当将安乐死合法化
熊峰   2018-11-12

 

文/熊峰 北京倡衡(深圳)律师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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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安乐死为何至今都未合法化,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那么我国是否应当将安乐死合法化。

 

一、安乐死的发展历史

1935年在英国成立了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3年后,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1976年后法国、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也都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这些民间组织的宗旨在于使安乐死合法化。英、美的安乐死协会还曾起草过能妥善防止发生谋杀、欺骗、操之过急的提案。他们的提案均被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一一否决。

1983年世界医学会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正式意见,同年美国医学会的伦理与法学委员会对于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见都已为安乐死实施创造了条件。1987年荷兰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

从历史来看,将安乐死合法化会是必然趋势。

 

二、在不影响他人权益和社会公益时,公民有选择如何死亡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公民应当有权选择是继续痛苦的活下去还是有尊严的死去。而且通常需要进行安乐死的人都是无法自行结束生命的,那么如果需要安乐死的人已经选择了通过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为何不能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帮助其脱离苦海呢?

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在逻辑上,人们也有权决定如何死亡或者何时死亡。
从法理上说,由于人的生命是属于个人的, 因此,人有要求如何死亡或者何时死亡的权利,而为了使这种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只要这种权利不影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人们就可以行使该权利且他人不得干涉。但是,正因为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影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

这就使得若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造成不良影响时,社会就可以对个人处分自己生命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时,法律就会成为限制人死亡权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只有在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不影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时,个人才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而个人的这种死亡权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确认和保护。

 

三、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合法化

违法行为,是指特定的法律主体(个人或单位)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或导致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在不影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时,安乐死只是让病人早日摆脱病痛,是病人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应有的权利。对于病人,选择安乐死可以让他早日摆脱病痛的折磨;对于病人的亲属,他们不用再因为病人的病痛而付出精力和金钱(虽然有些残酷但应当尊重病人的意愿);对于医院,可以将有限的医疗资源提供给更需要的人。若病人自愿捐献器官还可拯救更多的人。

因此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谈不上犯罪,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社会。那么将其合法化也就无可厚非。但是为了避免有心术不正的人利用安乐死来帮助其达成违法犯罪的目的,在将安乐死合法化之前必须建立我国的相关法律,以达到即保障了基本的人权也避免了社会问题爆发的问题。

 

四、建立安乐死相关立法,避免社会问题爆发

法律作为规制社会生活的一种工具,在社会有需求的情况下,法律也应当作出相应的反应。就安乐死这一问题,之所以我们要讨论这一问题,就在于它已成为社会需求的强烈表现,但是我国的法律在这一块的规定是空白的,司法实践中把安乐死一刀切的认为是犯罪显然是不合法的,前文也提到只要在不影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时候,安乐死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是合法的。

判断法律正确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看该法律有没有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意愿。在讨论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的背景下,法律允许病人没有痛苦的死去,恰恰是法律对这些病人基本意愿的尊重和保障。因为,在病人无法治愈而活着又只有痛苦的情况下,不允许病人自由地结束自己生命,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一种折磨。

这种行为是极不人道的,是对病人基本意愿的漠视。从这一角度来说,安乐死合法化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意愿的尊重与保障,是文明社会法制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即使不将安乐死合法化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类似于安乐死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大多会使病人感受到程度不同的痛苦,这样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反而会积累大量的社会问题。

例如,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医院因缺乏必要的昂贵医用器械或药品而停止对病人积极地救治而导致其死亡,还有的病人因费用太高而根本不愿意入院治疗或者是其家人考虑到费用过高的问题而放任其死亡的情况也时常发生。这些现象虽然普遍存在。

但是由于社会关注不够,法律规范和监督不力,人们往往对此习以为常,很少有人对此提出疑议。至于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就更不用提了。这种因立法空白导致的社会问题非常多,若不将安乐死合法化类,似的社会问题也只会越来越多,这样对生命处置的放任也不利于对人们生命权的保障。

 

五、总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将安乐死合法化,就历史的发展来看将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不影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时公民也有选择自己如何死亡的权利,就为了避免爆发各种社会问题而言,我国也应当将安乐死合法化。

 

编辑/李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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