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段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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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民法学习和民事实务中经常用到的一种分析方法。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非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身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而陷入循环检视。
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本文根据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王利明《法学方法论》、朱庆育《民法总论》、欧阳苏苏《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等著作关于请求权检索顺序的论述进行了整理,对个别顺序进行了调整并结合自己的体会作了详细阐述。
1、首先考察的是合同上的请求权:民法实行私法自治,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安排,通常应予以优先考虑。
优先于无因管理的理由: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在成立无因管理之前,首先应确定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如果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管理人是依照约定管理他人的事务,则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在成立无因管理之后,如果对相关事项已有约定,也就转化为了合同上的请求权。
优先于物权请求权的理由:,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如果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则可能是这种侵害和不圆满状态正当化。比如,质权合同的存在使得占有成为有权占有,地役权合同的存在使得对供役地的限制和妨碍正当化。如果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形成赔偿合同,则转化为合同上的请求权。
优先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侵权成立之前,有效的免责条款可以免除侵权责任的成立,当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免责条款无效。侵权成立之后,如果达成侵权损害赔偿的协议则有考虑合同之债的必要。
优先于不当得利的理由:原因同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成立之前,首先应确定没有合同关系存在。不当得利成立之后,也可转化为合同之债。
2、紧接着进行考虑的是单方法律行为的请求权,遗赠、悬赏广告等。
3、缔约过失、无权代理等类契约上的请求权
优先于其他请求权的原因一是由于此类请求权发生在契约订立过程中,或与缔约有关,在契约请求权之后考察比较适合;二是在缔约过程中,双方之间基于诚实信用产生的注意、照顾义务自然高于一般人之间的无因管理、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
4、身份法上的请求权
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之间的扶养费请求权,婚姻法二十一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请求权,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费请求权。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请求权。
5、无因管理请求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优先于物权请求权、侵权行为考察的理由: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能够成立,具有违法阻却性,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妨害、危险、侵害,也不承担责任,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另外,先行考虑无因管理也契合社会主义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去让团结互助成为最优解,尽最大的善意去理解别人。不能类似于彭宇案的恶果再结,“如果一个人主动去扶助被撞倒之人,那么这个人最有可能是撞人的人。”“不撞人,就不会去扶人”,与此类似的思维就是“不为自己利益,就不会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了自己利益”。这种人性本恶的思维对于社会风气的危害极大,于社会主义的社会观、法治观相违背。从民法具体实践来讲,就是首先从无因管理的角度考察,而非动辄冠以侵权之名,养成好诉缠诉之风。
优先于不当得利考察的理由:对于管理人而言,成立无因管理,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虽获得利益也并非自己所有,排除了不当得利的适用。对本人而言,无因管理即是获得此利益之法律上理由,也没有不当得利的适用。
6、物权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采用物权的请求权对物权进行保护。这是因为物权的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此种取回权实际上是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派生的,当然应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到保护。再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构成要件上不需要证明被请求方的过错,所以物权请求权较之于侵权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原则上物权请求权应当优先于侵权请求权而适用。用杨立新先生的比喻来讲,物权请求权是一种中医疗法,借助其自身回复圆满状态。
7、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占有是一种状态,被人称为权利的外衣,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最相类似,所以紧接着物权请求权进行考察。在有些权利面临举证困难的情形下,也可以运用占用保护请求权。比如祖传的花瓶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困难,但可以自己是占有人的情形。我国物权法对占有保护请求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等。法律条文为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8、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在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之后考虑,是因为不当得利与前两者关系密切,物权或占有变动之后,合法变动原因在前五项请求权中进行考虑,不合法原因则在不当得利和侵权请求权中进行考虑。优先于侵权考虑主要是不当得利主要规制利益的不合理变动,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相对较容易满足。
9、侵权请求权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放在最后审查,因为它不作为其他请求权的前提,并且可以与其他请求权竞合并存。
总体上讲,这个顺序以物权变动(财产利益变动)为中间位置,虽然我国不成立物权行为以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但物权变动和财产利益变动却是存在法律上的原因的,前五项请求权大体上可以构成物权或财产变动的法律上合法原因。第六、第七为物权及其外衣的自身保护机制。不当得利和侵权请求权为其债权保护机制。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