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听课笔记——民法总则的创新与发展
2017-04-04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前言:利用职务之便,听取了人大法学院王轶老师对民总的授课。授课没多讲条文,而重点关注理念层面的东西,以及立法背后的各方博弈。课程很棒,课堂永远是个充满魅力的地方。
民总出台包括当下火热推进的民法典编纂,不仅是法学娃、法律人关注的事儿。过去上课老师讲,从摇篮到坟墓,民法慈母般的眼神关照着每一个人。而作为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进一步将眼神流转到摇篮之前——胎儿利益,以及坟墓之后——逝者人格权益的保护。这仅仅是冰山一角,创新不仅于此。
另一方面,一如既往地,立法这个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角斗场,并不是学界的单方主场,最后凝结下的文本,是角力与妥协之后的重叠共识。在价值取向如此多元的今天,了解立法过程中的博弈和取舍,或许能更善意的理解,如何妥善安放我们的个人价值判断,而尊重凝结在法律文本中的一般的、普遍的共识。
一、民法总则概况与民法典编纂进展
【概况】
民法总则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共206条。17年10月1日施行。
目前民法总则与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组向人大法工委在2015年4月提交的《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有不少不一致的地方。立法最终是实务、学界和立法机关三方推动的结果,民法典最终呈现的是各方充分博弈后的重叠共识。
【进展】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下一步将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关于分编的结构,目前仍未完全达成共识。已达成共识的是合同编、物权编、侵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这五个分编已由王利明、崔建远、张新宝等五位老师分别领牵头,在今年1月提交了专家建议稿。
目前仍存在争议的分编是债权总则编、人格权编和知识产权编。
二、民法总则的变与不变
民法总则包括此后民法典编纂,对于现有法律文本及专家建议稿的基本态度是:既不照单全收,也不推到重来。
【不变】
民法总则以不变为总的基础,需要修订和调整的建立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基础上。这是目前编纂总的原则,符合法律论证理论中的重要原理——惯性原理。
动辄推到重来是革命思维,而非法律思维。
【变】
变是本次民法总则所宣传的进步之处和立法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解释选择;2.立法技术;3.价值判断。
1.解释选择
解释选择是用有限的条文去应对无限生活的过程,是从生活世界抽象提炼为民法世界的过程,所以民法的视野中,不会存在一瓶矿泉水、一块手表此类的概念,而存在动产概念。
关于解释选择,集中体现在民法总则对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选择上。旧法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后者仅仅指合法行为。新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界定修订了这个认识,删去了“合法”二字,突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实际要表达的是旧法项下民事行为的概念。
王轶对这种修改持保留,认为解释选择不是真假的问题,和事实判断不一样,不存在对错,只是一个可接受程度高低的问题。尊重已经形成的语言习惯,好过修订可能带来的概念混乱。
2.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的改变,以对法人类型的划分为例说明。旧法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存在层级划分。新法划分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这种修订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更改,虽然立法中争议很大,但争议点只是如何在第一层级上对法人类型作划分,到最终层级,其实争议不大,仍以旧法四项为主。
3.价值判断
第三点,价值判断,是最值得关注的变化。一个法典的伟大之处最终体现在人文精神的彰显,重点就在于法典背后的价值判断。
(1)进步
比如,对隐私权的明文规定、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属于重大立法进步,此前刑法只规定非法倒卖构成犯罪,非法泄露不纳入其中,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保护。
确认了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进步在于体现了对互联网科技时代需求的回应,但一句话而已,重任落到“法律对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换言之,我就不亲力亲为了,但其他法律小兄弟得对此保护。
明确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是财产利益,比如涉及遗产继承、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明确规定了一般人格权,所谓的人格尊严。比如挖掘祖坟、墓碑,办喜事放哀乐,贪官不雅照,明星情史等,均属于人格尊严的保护范畴。在新法项下,T109成为人格利益的兜底条款。
新增了保护英烈人格权益的规定,属于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但对象范围仅限于英雄烈士,如五壮士案。比如对象是鲁迅,则难以适用。可以考虑从T109解释出死者的人格利益。
过去的说法是,从摇篮到坟墓,民法慈母般的眼神在关照每一个人。如今根据新法,应改为摇篮之前坟墓之后,民法慈母般的眼神关照着每一个人(如前述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即为进入摇篮之前的事;涉及到对逝者人格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则为坟墓以后的事)。
(2)退步
另一方面,价值判断上也存在学界认为比旧法还落后的地方。如T153,易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作为一般情况,有效作为例外情况,扩大了认定行为无效的范围。
此前,认定行为无效需要1.证成违反的是强制性规定;2.证成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旨在严格限制合同绝对无效的范围,背后是贯彻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新法将无效作为了常态,有效作为了例外,是退步。
新法仍保留了T143,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这是包括王轶在内的较多学者建议删除的。学界认为,新法中已有关于欺诈、胁迫等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那么从负面界定哪些行为无效、效力待定等即可,不必再从正面框死符合哪些要件行为有效。
T143存在对实务最大的影响就是,法官或仲裁员容易先入为主从正面来套行为是否符合有效要件,容易扩大认定行为无效的范围。
回到立法宗旨,保护交易、促进交易,谨慎认定行为/合同无效。
三、交流互动
问题1:法律适用和溯及力问题。
新法未明确溯及力问题,专家建议稿上有,但法工委删掉了,留给司法解释。据说民法总则司法解释已经在路上。
问题2:个人信息的权利性质,和隐私权的区别。
民总首次明确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受民法保护,属于人格权独立的一种,和隐私权的区别在于,某些公开的个人信息,不纳入隐私权的范围,但对此不法侵害仍然属于民法保护范围。
不足在于没有对个人信息商品化利用做出规定,这是部分学者建议在分则编中增加人格权编的重要原因。
(完。本文系初步整理,部分内容根据课堂讲授所延伸,不当之处留言讨论。)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