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业的法律思考:电影内容审查的尺度
郑厚哲 郑厚哲   2016-12-01

 

原载于微信公众号 清律(THUSLER),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大概一提到电影审查,“标准模糊”“尺度不一”“暗箱操作”的负面评价就汹涌而来。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存在久矣,法律规定的内容审查标准是怎样的?经历了哪些变化?是否真的“标准模糊”呢?


部门规章建立内容审查原则


1993年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电影审查暂行规定》有很多创举。比如首次将审查方式区分为内容审查和技术审查,首次规定了内容审查的原则性标准。违反内容审查标准的电影禁止公映。这些内容审查的原则性标准为:

 

1、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国家利益相关);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定、民族尊严和民族团结(国家利益相关);


3、违反国家现行重大政策(国家利益相关);


4、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规范(社会秩序相关);


5、违反科学,宣传迷信(社会秩序相关);


6、具有强烈感官刺激、宣扬色情、裸露、暴力或详尽展示犯罪手段(社会秩序相关);


7、具有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诱发未成年人堕落的内容和情节(未成年保护相关);


8、其他应禁止的内容和情节(兜底条款)。


这是我国第一次公布电影内容审查标准,该标准有以下特点:


首先,原则性强,表述都大而化之,很不具体。最为典型是兜底条款“其他应禁止的内容和情节”十分宽泛,对于何为其他应禁止的内容和情节没有任何依据可循,似乎审查部门可以任意裁量。


其次,总体上区分国家利益相关的和社会秩序相关的两大方面。国家利益相关层面,包括关于宪法法律、国家利益、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国家政策等方面;社会秩序相关层面,包括迷信、色情、暴力等方面。


再次,重视未成年保护。专门规定一个条款。


最后,规定兜底条款。从立法技术角度,规定兜底条款的优势是避免挂一漏万,避免列举条款中因种种原因未考虑到的问题无法处理;弊端是使本就十分模糊的审查标准更加不可捉摸。这一立法方式沿用至今。


行政法规确立内容审查原则


从法律效力位阶上讲,1993年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位阶较低。1996年国务院发布《电影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上确立了电影内容审查标准。条例规定电影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家利益相关);


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国家利益相关);


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国家利益相关);


4、泄露国家秘密的(国家利益相关);


5、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社会秩序相关);


6、诽谤、侮辱他人的(私权保护相关);


7、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兜底条款)。


《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审查标准有以下特点:


首先,将国家利益相关的规定具体化。区分为国家统一、国家安全、民族问题、保密等四个条款。


其次,将社会秩序相关的规定抽象化。笼统规定在禁止“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一个条款中。


再次,首次提出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规定“禁止诽谤、侮辱他人”。这一规定在后续修改中曾被删除又被恢复。


具体规定内容审查标准


1997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电影审查规定》,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规定内容审查问题,第一次规定了内容审查的具体标准。


第一,在宏观层面上强调了国家鼓励的电影内容——国家提倡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的优秀电影片。


第二,在中观层面上规定电影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家利益相关);


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国家利益相关);


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国家利益相关);


4、泄露国家秘密的(国家利益相关);


5、宣扬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道德准则,或内容淫秽,具有强烈感官剌激,诱人堕落的(社会秩序相关);


6、宣扬封建迷信,蛊惑人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社会秩序相关);


7、渲染凶杀暴力,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秩序相关);


8、诽谤、侮辱他人的(私权保护相关);


9、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兜底条款)。


《电影审查规定》将《电影管理条例》统一规定在一个条款中的“色情、迷信、暴力”问题加以细化,分为三个条款规定。其他内容与《电影管理条例》完全一致。


第三,在微观层面上详细规定了电影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下列内容的,应当删剪、修改:


1、夹杂有淫秽庸俗内容,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观众欣赏习惯的:(1)不恰当地叙述和描写性及与性有关的情节,正面裸露男女躯体;(2)以肯定的态度描写婚外恋、未婚同居及其它不正当男女关系;(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可能诱发人们仿效;(4)造成强烈感观剌激的较长时间的接吻、爱抚镜头及床上、浴室内的画面;(5)具体描写淫乱、强奸、卖淫、嫖娼、同性恋等;(6)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7)庸俗、低级的背景音乐及动态、声音效果。


2、夹杂有凶杀暴力内容的:(1)美化罪犯形象,引起人们对罪犯同情和赞赏;(2)具体描述犯罪手段及细节,有可能诱发和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3)剌激性较强的凶杀、吸毒、赌博等画面;(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的暴力行为。


3、夹杂有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1)细致描写看相算命,求神问卜,以及长时间的烧香、拜神、拜物等场面;(2)鼓吹宗教万能、宗教至上和显示宗教狂热的情节。


4、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的;


5、破坏生态环境,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的;


6、其它应当删剪、修改的内容。


这是我国公开的对于电影内容审查最详细的规定,主要是关于社会秩序相关方面,其中关于“色情、迷信、暴力”方面的很多要求已经非常具体。1997年《电影审查规定》也首次提出了国际关系问题、宗教问题和环保问题。


内容审查原则趋于丰富


2002年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对于内容审查标准的要求日益丰富,规定了电影禁止载有: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国家利益相关);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家利益相关);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国家利益相关);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国家利益相关);


5、宣扬邪教、迷信的(国家利益相关与社会秩序相关);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相关);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社会秩序相关);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私权保护相关);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社会秩序相关);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兜底条款)。


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呈现出以下特点:


首先,审查标准趋于丰富。从1993年最早电影内容审查标准的七个条款已增加为十个,且每个条款规定的内容都有所增加。


其次,强调法律,弱化政策。兜底条款的表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较1996年《电影管理条例》“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更强调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且审查标准中不再有“违反国家现行重大政策”之类的规定。


再次,第一次规定邪教问题和保护传统文化问题。


完善具体内容审查标准


2006年总局颁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继1997年《电影审查规定》之后,再次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规定内容审查问题。


第一,在宏观层面上表明立场,鲜明区分鼓励的和抵制的——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将文化施以鲜明的价值判断,区分为先进的、健康有益的、落后的和腐朽的四个层次,颇有中国特色。


第二,在中观层面上规定电影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国家利益相关);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家利益相关);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国家利益相关);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国家利益相关);


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国家利益相关与社会秩序相关);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相关);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社会秩序相关);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私权保护相关);


9、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社会秩序相关);


10、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兜底条款)。


兜底条款“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较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进一步限缩范围。据此,除了列举条款明确载明的内容,判定某电影能否通过审查必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能任意裁量。当然,前述列举条款已经包罗万象,似乎适用兜底条款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了。


第三,在微观层面上详细规定了电影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1、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2、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3、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4、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5、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6、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7、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8、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9、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这些微观层面上的要求有很多新意:


首先,强调尊重史实、尊重经典。这和当时出现不少“戏说、歪解”历史的影片有关。


其次,提倡“正能量”反对“负能量”。如要求保护军队、公安、司法的正面形象,禁止“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这一规定尺度很难把握,导致一些严肃题材的、反思类的电影创作空间被大大压缩。


再次,首次规定控烟、控酒等问题。


1997年《电影审查规定》和2006年《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微观层面的规定,是我国公开的最为详细具体的电影内容审查标准。


2008年广电总局下发《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对于2006年《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稍有微调。


第一,在宏观层面上对于鼓励的和抵制的大原则没有变化。


第二,在中观层面上没有实质变化,仅调整了一处细节表述(将“违背国家宗教政策”修改为“违反国家宗教政策”)。


第三,在微观层面上根据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了关于“色情”“暴力”问题的规定,其他无变化。关于“色情”,增加应删剪修改“同性恋、自慰”情节。关于“暴力”,将“恐怖内容”细化为“恐怖、鬼怪、灵异等内容”。


内容审查的特殊要求


除了以上全面的内容审查标准之外,针对某一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广电总局还会制定专项规定予以调控。例如:


关于色情问题:2007年《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的通知》规定:不得制作和播映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私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内容的有害影视作品。


关于公安题材: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公安题材电影严禁载有以下内容: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暴露侦查手段,过细渲染犯罪细节,不符合公安工作实际,胡编乱造,违反公安民警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的,损害公安民警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安民警形象的。


关于控烟问题:2011年《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规定:1、电影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2、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严格控制以“艺术需要”、“个性化表达”为名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量用其他形式代替以吸烟表现人物心理、现场氛围的情节;对确因剧情需要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可能缩减吸烟镜头的时长和频率。3、各省级电影审查机构要加强电影片审查,尽量删减剧中出现的吸烟镜头。对于有较多吸烟镜头的电影,将不纳入总局举办的各种电影评优活动。


法定的内容审查原则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内容审查原则。电影不得含有: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国家利益相关);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国家利益相关);


3、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利益相关);


4、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国家利益相关与社会秩序相关);


5、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社会秩序相关);


6、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保护相关);


7、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私权保护相关);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兜底条款)。


上述内容审查标准在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有所损益,将征求意见稿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明确为“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将“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概括为“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内容审查原则,综合了1993年以来不同历史时期内容审查的原则标准,并积极回应当前时代需求(如首次规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问题),涵盖了国家、社会、特定主体保护的各个方面。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这些原则性标准应成为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电影内容审查的指导原则。


我国电影内容审查的特点与问题


我国电影内容审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整体标准原则宽泛。如“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标准很难判断。创作以特定敏感历史时期或历史事件为背景的电影,或揭露讽刺社会阴暗面的电影,是否构成“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2、内容非常丰富全面。从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未成年保护、私权保护等方面,全面规定了对电影内容的要求。如果说电影创作者是孙悟空,那审查制度好比如来佛的手掌一般。


3、国家利益方面是最大关切。


4、社会秩序方面规定相对具体。尤其是关于色情和暴力问题,部门规章已有非常详细的要求。


5、操作不透明,尺度不统一。在审查结果出来前,没人知道影片是否会被剪,哪处会被剪。这部影片的标准,那部影片不适用;昨天的标准,今天不适用,更让人无所适从。比如《风声》、《湄公河行动》是不是“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应当删改?比如《老炮儿》中大量吸烟镜头未被删改,被北京市控制吸烟协会公开抗议,但一点没影响该片拿奖?


电影作为艺术,本身就很难以量化指标评判优劣。审查标准规定过于原则,必然留下寻租空间;审查标准规定过于具体,难免扼杀创造力。但原则也好具体也罢,审查不透明、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不解决,电影审查制度就很难不引起争议。


《电影产业促进法》给出的药方是在巩固审查制基础上增加透明度,重视专家意见,制定并公布审查细则。就其效果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而被《电影产业促进法》否定的分级制能否取代审查制,成为推动中国电影发展的一剂新药呢(关于分级制,有兴趣的读者可期待郑厚哲律师另一篇专文)?恐怕至少相当一段时间内,不会出现这种局面。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