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梦瑶 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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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可以得知迟延履行利息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计算。然而实践中,执行法官会先让双方进行和解。如果双方都有律师,法官会让双方律师先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差异不大就尽量促成和解。
从执行法官的工作量以及当事人的效率考虑,这个方式是非常可取的。于是不论是从帮助当事人的方面,还是协助法官的方面,律师理所应当地要进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然而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最终算出的金额通常不会一致。
本文主要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具体分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
债务已经到执行程序时,已经是不可避免地需要计算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了。
与其相关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2009年5月11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09年批复)。
2014年6月9日,最高院发布《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4年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09年批复现在仍然有效,只是与14年解释不一致的,以14年解释为准。
于是,2014年8月1日成为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算法的一个分界点。在此之前的利息按照09年批复计算,在此之后的利息按14年解释计算。对于跨越了14年9月债务的计算,则需按照规定进行分段计算。
从构成上可以明显看出,两者的计算项目有差异。不过,参照14年的算法及最高院(2013)执复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09年的算法可以“拆分”为:
这种计算方式一般是因为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利益。从而进一步可以得出,09年批复中规定的2倍利率,一般是在法律文书未确定利率时进行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14年解释中关于一般债务利息的规定则是:“生效文书未约定给付利息的,则不予计算”。也就是说,14年解释生效之后,法律文书未确定利率时,就只能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14年解释中出现的新概念。指的是实体法上的利息,即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所确定的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一般为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或者逾期利息。其实际的计算上与我们常说的逾期利息比较接近。
关于利息的规定,根据2015年8月6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范》的规定,以2015年9月1日为分界点,在此以前的判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现已失效);在此之后则是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一般债务利息还应按照判决中规定的期限进行计算。判决中关于期间的表述会有不同,比如“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判决生效之日止”等等。虽然根据文义而言,三种表述的期间长度是不同的,但是出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不能因判决写的是“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判决生效之日止”,就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如果坚持判决的本意就是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或者对于文书中利率表述的不明确,可以与审判部门进行沟通。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程序法上的利息。其计算方法和方式法定。尤其是14年解释出台之后,利率都不再是浮动的,而是确定为日万分之1.75。这部分利息主要是由执行法官依职权计算的。
相关概念释明: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在14年解释中具体指原本之债,借贷纠纷中则一般指本金。在14年解释适用之前,有些判决是直接把利息算好,与本金相加后进行判决的。这种情况,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则是按照本息之和作为基数,按09年批复的算法进行计算。因此,现实中不少律师都是把本息作为基数进行计算。不过,除去判决中具体算出金额的情况之外,笔者认为,即使是按照09年批复的算法,还是应该以本金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是指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日完毕的后一天开始,截止至清偿日为止。当然,该期间也是可以进行相应扣除的,但是条件非常严格。只有在"非因执行人的申请"的前提下,才可以扣除相应的期间。法院的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中的期间都不能被扣除的。因为被执行人是一直有还款义务的,不因法院的具体执行情况而改变。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确定:按照判决指定履行日期到实际履行日的时间间隔对应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这个期间超过五年,就要按五年以上的利率进行计算。如果这个期间少于六个月,则按最少的六个月以内的利率进行计算。如果判决中对利率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判决计算。
现实中,从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上的便捷而言,会把迟延履行期间的两个利息一起算。这样就使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被分为两段,即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期间与之后的期间。计算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时,要以两个期间相加的总期间的利率为准,而不能以前后两个期间的利率进行计算。
本文就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提供最基本的计算注意。不同类型的债务根据不同的规定,计算时参照相应的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是基本的计算方式不会改变。另外涉及清偿顺序、外币清偿等问题,让与他文再述。
参考书目:
[1]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 江必新 刘贵祥主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江必新 刘贵祥主编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诉讼卷》陈裕琨 缪蕾主编 P2236-2255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最高院(2013)执复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