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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乙生子。2003年12月8日,甲乙登记离婚,约定孩子随甲生活,并由甲抚养、护理。2016年9月,因病在医院检查时,甲才发现其子并非甲亲生,经了解得知系乙和丙所生。因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要求乙和丙赔偿其子出生起至18周岁止的生活费、护理费、教育费等,合计860256元,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最后判决乙丙返还抚养费374490元。精神损失费酌情考虑为5万元。
一、欺诈性抚养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
亲权是指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表明双方之间的亲属地位,以及双方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离婚后,明知此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丈夫承担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就属于侵犯了配偶的亲权。亲权属于人身权利的一种,欺诈性抚养当然构成《侵权责任法》概念上的侵权。此外,因欺诈性抚养还使配偶在精神上、财产上都遭受了损失,严格意义来说还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配偶权、生育权、知情权等权利。
有人认为,欺诈性抚养应定性为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笔者持否定态度,这里引用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对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必须是无“因”而进行管理。事实上,欺诈性抚养关系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是有“因”的,这就是在他人的欺诈下,误将他人的亲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扶养,尽管是“误将”,但也是有“因”。对于不当得利,就为被抚养人获得的抚养而言,被抚养人的抚养人当然是不当得利,但是不当得利不能概括行为的性质,而仅仅指出了行为的后果的性质。因此,只有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是欺诈性抚养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才能够正确界定这种行为的性质。
二、被欺诈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
欺诈性抚养因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就必须明确其归责原则。侵害配偶亲权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侵害亲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以侵权人主观有过错即故意为必要条件。因此欺诈性抚养应适用过错责任,即明知子女不是对方的亲生子女却谎称为对方的亲生子女。如果是过失,即配偶一方不知道所生的子女为对方的婚生子女,经过亲子鉴定才知道不是对方的亲生子女,这虽然不是故意所为,但是其后果还是构成欺诈,因此也应当负有侵权的后果责任,这种情况因并非故意,抚养费应酌情予以返还。
故意欺诈性抚养这种情况下具体应如何返还抚养费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故意欺诈性抚养所支出的费用应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上,笔者查阅了多篇案例,法院判决均支持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欺诈性抚养所支出的费用应予以返还,当会以按当地生活标准,综合抚养的年数,花销等方面来考虑返还被欺诈方支出的抚养费的数额。
三、孩子生父是否应对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问题还是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因欺诈性抚养属于过错原则。如果仅仅是配偶一方进行欺诈,而被抚养人的生父根本不知情,则不构成共同侵权,仅仅是实施欺诈的配偶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抚养人的生父亦知情,共同进行欺诈,则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例如,配偶一方对被抚养人的真实亲子关系是事后鉴定得知的,则被抚养人的生父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四、欺诈性抚养关系到底可以主张什么赔偿,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欺诈性抚养关系的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不仅要返还抚养费,而且还可以主张支出的抚养费的利息损失。这两项损失都是欺诈性抚养关系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后果,应当全部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看起来好像欺诈性抚养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但是欺诈性抚养关系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而是侵权损害赔偿,这二者是独立的赔偿。救济身份权的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既然构成侵权责任,赔偿权利人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应当支持其请求,保护其权利。如果一个人将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因欺诈而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了多年,如果说没有精神损害,明显不符合常理,不符合立法。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