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用推理的特点和适用情景
杨阳 杨阳   2018-01-19

 

文/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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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逻辑和经典逻辑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语形和语义,这是一种剥离了具体内容,只考虑结构形式的推理。因此,这种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是超语境的,是抽象的、普遍的,是一个普遍有效的形式和结构。语用推理则不同,因为在推理中需要考虑具体的语境因素,这种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超越语境的。因此,语用推理不具有一般性、普遍性。离开了具体语境,就无法从前提得出结论或者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得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结论(因为语境不一样,补充或者增加的前提也不一样)。简而言之,传统逻辑和经典逻辑,只要遵循了推理规则,该推理是普遍有效的,而语用推理,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

 

张律师像老虎,(话语字面以外的语境预设)

 

(语用地导出)该律师独来独往,人缘不好,


或该律师喜欢冒险逞强,


或该律师富有男子气概,热情勇敢,


或该律师固执己见、专断独行,


或该律师做事积极,大胆表达自己,


或该律师值得聘请,


或该律师绝对不能聘请,


等等。


在这里,前提中有两个部分,一是话语前提即“张律师像老虎”;二是前提中括号内的语境预设。


作为语用推理在涉法思维中的运用,法律语用推理就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不能适用的疑难案件中,法官通过正当性论证寻找与特定情境的案件事实相契合的大前提,进而推理出结论的一种法律推理形式。


法律语用推理中的语境因素的是比较复杂的,通常由话语、话语行为和话语行为主体三方面组成,语境包括语言使用者的身份、地位、职业、性别、年龄、心理、时间、空间、阅历等、信仰、爱好以及使用言语的场合、前言后语、上下文、背景等等。


和法律形式推理相比较,法律语用推理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形式推理追求的是法律推理的确定性,而法律语用推理追求的是法律推理的恰当性。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形式推理虽然保证了法律推理的确定性,但却未必能保证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例如,许霆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出自形式推理,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但其合理性很受质疑,缺乏正当性。二审判决综合考虑了案件的情节和情境,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是具有恰当性和合理性的。简而言之,在疑难案件中,如果不引入语用推理,司法判决的恰当性和合理性有可能会被削弱。


二、法律形式推理运用的法律时“言传”,而法律语用推理运用的法律时“意会的”。“意会”是指在特定的语境中所蕴含的具体,非超语境的意思,是言语的实际使用意义,“言传”就是指字面上呈现的绝对的意思,是言语的字面意义。法律语用推理主要研究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其对法律的理解不局限于字面意义,这就很好地弥补了法律形式推理适用对象的局限性的不足。现实生活总是在不断发展之中,容易出现法律制度之初立法者意想不到的状况,而法律一旦制定公布,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兼顾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现代汉语词典对“凳子”的语义定义是:“没有靠背的一种坐具。”这个定义当然是没错的,但置于具体生活中,当我们碰见歹徒时,凳子可以当作正当防卫的武器;一个东西放在较高的位置,我们可以站在凳子上把它拿下来,椅子此时具有垫脚石的功能;可以说现实生活中,“凳子”的功能多种多样,绝非“坐具”一种,文字的字面意义是很难将这些“功能”都表达出来。,制定法之规定犹如字典对“凳子”的定义一样,是不可能穷尽不断变化的法律生活的,这就需要我们在特定的情境中恰当地把握它们的意蕴,在这种情况下,形式推理并不具备这一功能,所以要运用语用推理。


三、形式推理方法是“主体性”法范式的方法,而语用推理方法是“主体间性”法范式的方法。语用推理方法的“主体间性”法范式主要体现在,其大前提不是像形式推理中的大前提那样通过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而明确地得出,而是在以理解为取向的主体之间的交往、对话、沟通中,通过论证的方式达致一种主体间共识的结论。传统的语言观仅仅把语言当做思维的工具,当作表达观点的载体,而现代的语言观则是在语用学的维度上探讨主体间言语交流的有效性,言语的对象不再是思想或传达的意义,而是交际行动。法律规则的正当性并不仅取决于人对法律规制认识的正确性,而是在于法律各主体之间的有效言语沟通。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则强调: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则”。哈贝马斯还认为生活世界的真理就是一种共识,以“真理共识论”取代“真理符合论”,他指出:“合法的决定并不代表所有人的意愿,而是所有人讨论的结果。从这点来看,法律推理的主体并非“唯法官独尊”,而是体现在主体间性中的各个主体的共同参与。


由于法律语用推理主要取决于在特定语境下对话意义的设定以及选择,推理者的设定以及选择的合理性直接决定了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因此为了减少主观设定以及选择的不合理性,盲目性,尽量提高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法律语用推理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三大合理性要求:


一、关联性要求。即语境预设要与话语语义存在关联,并且与具体语境相关,同时结论也应当与语境预设相关。如果在语用推理中,语境预设和话语语义以及具体语境关联度不大,那么该语用推理的结论可靠性极低。


二、真实性要求。即要准确把握特定语境下话语的真实语意。说的具体一些就是要掌握话语本身语义,避免错误的理解;要准确理解话语所处的客观情境以及其赋予话语的含义,语境预设找的越多越好,此外还应当避免语境预设的随意性和片面性。


三、恰当性要求。即语境预设应当尽可能充足,以便于结论的导出,应当根据关键性的因素来选择语境预设。只有满足了恰当性要求,结论的可靠性才会大大提高。


结语


只要现在法律适用的情境与当初法律制定的情境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那么已制定的法律就可以作为法律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来适用,此种情况下的形式推理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伟大的丹麦哲学家和宗教思想家克尔克加德曾经写道:“任何概念都拥有自身的历史,它们不能抵抗时代的变化。”事实上,法律在实践运动中总是不圆满的,致使法律形式推理出现种种的局限性。法律形式推理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缺陷正好可以通过法律语用推理来弥补。语用推理可以强化形式推理的判决合理性,增强司法判决的正当性,从而使得法律可以自我成长、自我纠错、自我更新,进而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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