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治根 广东中熙律所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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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的制度中,企业以破产清算退出市场机制的方式占有一定基数。
相对其他退出市场机制的程序而言,而破产清算的意义在于:1、对于债务人来说:淘汰落后的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源和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和调整。通过企业破产可以促使企业在竞争压力下,改善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且债权利息的停止计算。2、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对于一些可以执行但因涉及到多方利益、社会稳定层面的执行案件,申请破产可以推动。3、对于社会来说: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消化长年积压的“执行难”的案件。
一、企业破产原因
在一般企业中,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即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破产条件中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笔者对上述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限制条件作出相应说明: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个企业有无清偿能力是一个综合判断的问题,需要考虑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停止支付的债权比例、停止支付的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前述可见,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破产条件中,都离不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其强调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务人的财产客观状况。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因此,在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必然考虑是否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
(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通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采用的是现金流量判断标准,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采用的则是资产负债表标准判断企业资是否抵债的文件为资产负债表。但债务人自行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其内容可能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
在证据上,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合计数额低于企业对外负债数额,一般以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所呈现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作为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重要证明材料。
若当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出据的资产负债表存在异议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更高公信力与证明力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判断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总额的依据。
(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作出列举式的方式对其进行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再此对这五个条件进一步说明: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有时候虽然债务人账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大于负债,即使是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往往也难以说服人民法院采取必然导致债务人企业倒闭、职工失业的执行措施实现权利,因为这样的情况下往往涉及到所以其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丧失行动能力,也意味着丧失清偿能力。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例如人民法院通过鹰眼系统查询后)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在传统企业。从持续经营的角度查看,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未来只会是持续性的减少,进一步损害债权人利益。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此外,需要留意的是还存在着特殊主体的破产原因,如合伙企业、民办学校等,其破产原因也相对一般企业而言有所不同。
二、人民法院管辖权
对于破产审判工作,在未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之前,一般由民二庭或者经济庭进行审判,在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后,一般由破产法庭统一受理,但也并非绝对。
在地域管辖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一、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包括注册地(登记地)和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申请人向债务人注册地(登记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注册地(登记地)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登记地)不一致,并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二、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含本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就如深圳市而言,除了“执转破”的案件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基数大、商事审判和执行经验比较丰富的福田法院、宝安法院和龙岗法院开展了简单“执转破”案件的管辖权下放试点),深圳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破产案件统一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管辖。
三、破产清算申请主体
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主要有三类: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申请破产清算需要的材料
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除了执行转破产类的案件,都需要相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较多的材料,用以立破产清算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在地方的规定,就如深圳,也就申请主体的不同而要求其提供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债权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它身份证明;(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四)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五)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三)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四)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五)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六)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八)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九)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四)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其中:1、债务人未经清算的,应提交本规程第八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材料;2、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应提交清算报告;(五)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
五、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的举证责任
需要关注的是,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下,存在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需提供破产申请书、自身债权依法存在的证据、以及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最后,在未来的一段的时间段中,将深化产业结构改革,实现新旧动能的转化,必然需要清理大量的“僵尸企业”。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不负有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降低了申请人立破产案件的门槛,破产案件立案的数量也将可能出现大量增加,在前文论述可见,在申请破产清算中,还需注意的问题比较多,仍需作进一步的思考。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