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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涉及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要约,意思表示和缔约过失三个方面,在要约部分,包含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要约的性质与认定以及责任承担;在意思表示部分,包含网络购物中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法;在缔约过失部分,包含缔约过失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文章分析以案例为主,关注法院裁判思路和观点,篇幅较长,三个部分分为八次发表。
一、要约
1.订货传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传真件系向特定人发出的,其表述出来的意思是表达了要约的意愿,包含了受要约拘束的意思,有希望与特定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具体条款中也标明有明确的标的物和数量。虽然没有约定价格条款和交货时间,但基于双方进行过同类产品的交易,故仍可根据日后合理的方式交易习惯或者法律规定的填空条款加以确定,以此来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认定该传真件系要约。
传真作为一种订立合同的方式,因其及时也便于留下证据,经常在商事交易中被使用。公司已离职的员工以公司名义发出订货的传真件,因公司未告知对方该员工已离职不能代表公司,对方基于此前的数次交易有合理理由相信订货传真系公司发出。虽然传真件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详细确定,但根据双方数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可以予以补正的,且系该公司向对方表达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应受其约束。对方根据传真件进行生产,却未通知要约方己方接受要约,更未实际交货的,系逾期承诺,承诺未生效,合同未成立。
经典案例案情简介:
2002年5月13日,被告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业务员叶国斌发传真给原告浙江黄岩第三罐头食品厂(以下简称黄岩厂)法定代表人金大坚,传真内容如下:“黄岩罐头三厂金厂长:枇杷罐头S级,一个柜,请尽快安排出运。另外:我司计划向贵司计购:枇杷罐头S级5×20FT(FT指的是货柜),M级3×20FT,L级1×20FT。请按此计划安排生产,请注意质量!叶国斌。”
尔后在2002年5月17日被告派车到原告处提走了一个S级枇杷货柜(该批罐头系原被告在2002年4月20日所订合同中规定应交付的标的物)。
2002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又订立一份关于买卖400箱M级枇杷罐头和400箱L级葡萄罐头的合同,并已履行完毕,且货款两讫。期间原告称为交付被告5月13日传真的订货任务,多方收购原料,精心安排生产,及时完成了9个不同等级货柜的枇杷罐头,并多次通知被告提取,并按约支付货款,但均遭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由于枇杷系季节性比较强的水果产品,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于2003年5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收购9个货柜枇杷罐头(价值1630200元)的义务,偿付仓储费28152元,以1630200元为标准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偿付违约金103087.73元。
被告认为,(1)该5月13日的传真上订货人的签名为叶国斌,并未加盖宁波公司的公章,叶国斌也没有提到过单位的授权订购该批罐头,被告又提供证据证明叶国斌在2003年5月1日之后已经离开该公司,而调入由该公司投资成立的宁波保税区高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华公司)工作。故叶国斌无权代表被告对外签订合同,该传真件只能是叶国斌个人制作的一份购货意向书。(2)该传真件属于要约邀请。而在该传真件中明确写明“我司计划向贵司订购??”仅仅是一种购货意向,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并且要约在内容上只标明了标的和数量,没有提及价金,而在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则是一项必要条款,故不构成要约。故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构成货款买卖合同关系,故不构成违约,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原业务员叶国斌在2002年4月20日曾代表被告向原告签订过购买S级枇杷罐头的合同,并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尔后在5月13日又以被告名义向原告单位发传真订货,所使用传真号码与以前相同均为同一号码,而当时被告并未通知原告叶国斌已经离开该公司,致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叶国斌有代理权,而按该计划实施生产,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其结果应归于被告。
同时,该传真件系被告向原告这一特定人发出的,其表述出来的意思是表达了要约的意愿,包含了受要约拘束的意思,有希望与原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具体条款中也标明有明确的标的物和数量。虽然没有约定价格条款和交货时间,但基于原被告之间在之前的4月20日和之后的7月16日均进行过同类产品的交易,故仍可根据日后合理的方式交易习惯或者法律规定的填空条款加以确定,以此来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法院认定该传真件系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要约。
原告收到要约后,虽按要约要求及时完成了9个货柜枇杷罐头的任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将承诺送达受要约人,而起诉时期已在2003年5月12日,距离要约时间已长达近一年,故承诺未生效。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浙江黄岩第三罐头食品厂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黄岩第三罐头厂诉宁波工艺品公司买卖合同中传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商事.知识产权专辑)(总第49辑)
2.致函承诺还欠款,双方无异议,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方与被征地方在履行协议时,被征地方依约将其土地交给征用方,征用方补偿部分土地补偿费,尚有部分补偿费未支付,后征用方对欠款向被征地方致函承诺,保证一定期限内付清欠款,属还款的意思表示,双方无异议,应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如其未按承诺还欠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山西省太原市市政工程公司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南上庄村民委员会等债务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大部分义务履行后,市政开发公司向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承诺剩余征地款保证在1999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将该承诺书送达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该承诺生效。至此,双方就剩余征地款支付的合同亦告成立,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市政开发公司尚有588万元土地补偿费未支付,实属违约,应予支付,并按法律规定支付其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法认为,在履行协议中,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依约将其被征用的土地如数交付给市政开发公司,市政开发公司向万柏林区政府支付征用土地补偿费3828.89万元,尚欠588万元未付,后市政开发公司对欠款分别向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致函承诺,保证于1999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属还款的意思表示,万柏林区政府和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对此承诺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是正确的,市政开发公司未按承诺支付欠款应为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山西省太原市市政工程公司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南上庄村民委员会等债务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84号
3.如何认定商业广告的性质?
商业广告在内容上如果没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标明具体价格,可以视为商业广告的内容不具体,原则上为要约邀请,只有在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才视为要约。
广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一案件时,作出如下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只有在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才视为要约。脑白金产品包装盒上所印“脑白金里有黄金上海老凤祥特制打造的99.99%金砖价值5000元”的文字,其内容并没有与他人订立销售“金砖”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写明给付金砖的价格,即内容不具体确定,因此,脑白金产品包装盒上所印上述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关于要约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脑白金里有金砖”的有奖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正确。
案例索引:夏伟兵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360号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