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体现的司法人文关怀
李平泊   2018-07-09

 

文 | 李平泊  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供稿


最近国产影片《我不是药神》刷爆了朋友圈,9.0的豆瓣评分一度成为今年国产片口碑榜首。影片讲述了卖印度神油的上海保健店老板程勇,走私印度生产的白血病特效药,发家致富并挽救众多白血病患者,却最终难逃法网的故事。故事的原型是2015年发生在湖南沅江的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该案曾被评为2015年度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件。

 

一、湖南陆勇案的尘埃落定

 

2002年,江苏人陆勇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医生推荐他服用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名为“格列卫”的抗癌药,可以稳定病情,但需不间断服用。这种药品售价为23500元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医药费加治疗费掏空了陆勇的家底。

 

2004年6月,陆勇偶然了解到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与瑞士生产的药效相同,但仅售4000元一盒,在我国国内禁用。陆勇开始服用印度仿制“格列卫”,当年8月,陆勇在病友群里分享这一消息后,数千名病友委托其帮忙购买此药。陆勇即从印度购买仿制药后,转手销售给国内的白血病患者。

 

为方便向印度汇款,陆勇从网上购买3张信用卡,将其中一张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因无法激活而丢弃。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缉查一银行卡网络贩卖团伙时,将曾购买信用卡的陆勇抓获。

 

2014年7月,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将陆勇公诉至沅江市人民法院。 2015年1月,沅江市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沅江市人民法院当天作出准许裁定。29日下午,陆勇获释。2015年2月,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以下摘录于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不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二、刑法与人文的冲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建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陆勇虽然从印度购进仿制药并在国内销售给病患者,但既没有加价转卖,也没有收取代理费等任何费用。结合全案分析,其行为是白血病患者群体购买仿制药的整体行为中的组成部分,其个人并没有获取商品利益,获取的仅是印度仿制药的使用价值,因此不构成经济学意义上的“销售行为”,不属于“销售”假药。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账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陆勇明知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未获得我国许可,仍向其提供信用卡账号。但结合全案,陆勇并没有“销售行为”,其提供给印度的信用卡账号的目的是为广大白血病患者提供购药服务。陆勇代表的是买方利益而非卖方利益,不构成与印度公司的共同销售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陆勇购买的印度仿制“格列卫”虽然未经批准进口,但其药效与国内许可的“格列卫”药效相同,不会危害到购药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销售假药罪立法的核心意旨,从此意义出发,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

 

至此,刑法与人文的冲击结束,司法为民、保障人权的人文精神占据上风,陆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社会正义得以实现。

 

三、演绎与现实——司法的人文关怀正渐行渐近

 

《我不是药神》的片尾,徐峥饰演的程勇在接受审判时说:“他们吃不起天价的进口药,他们只能等死。不过,我相信今后会越来越好的,希望这一天早点到吧”。

 

国民时常羡慕《辩护人》、《熔炉》等电影影响了韩国法制建设,而我国迟迟没有自己的“熔炉”。《我不是药神》在2015年就完成了立项筹备工作,其实是根植于我国社会民生的文艺再创作,是国家宣传法治的刻意为之。影片中煽情而极富张力的表现手法,与同样讲述真实案件的韩国电影多有差距。

 

但本影片仍是一部优秀作品,因为现实永远比电影沉重,法治永远比故事深刻。没有哪个社会事件会一举改变国家政策,能引起司法界、社会各界的讨论已是善莫大焉。“湖南陆勇案”推动了我国的医疗改革,如今的“格列卫”已纳入多个省市的医保报销体系,国家在进步。至少,中国也有了为民生发声的影视作品,希望《我不是药神》将是一个美好的开端。

 

回首中国法治进程,是一部壮怀激烈的血泪史。不可计数的飞蛾扑火,要么落地陨灭,湮没于法制史的长河;要么涅槃重生,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动力。

 

《我不是药神》的诞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价值观正渐渐渗透国家和社会的各个维度,司法的人文关怀正渐行渐近。

 

这是法律人之幸,也是国民之幸。

                                                     

编辑:郭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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