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必读:一表读懂私募基金募集、信息披露操作程序
周晚宁 周晚宁   2016-06-20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一、推介前准备

 


注意点:


1、公开宣传与基金推介有本质区别。公开宣传的信息是有限的,仅可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及基金业协会公示备案信息。而基金推介的内容包含私募基金的所有信息,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2、特定对象评估结果有效期: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但是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三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二、推介时

 


注意点: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且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十二大推介禁止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九大禁止推介媒介渠道"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签署基金合同前

 


注意点:


1、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简要概括如下:


A.普通个人:投资额于单支私募基金金额≥100万元+金融资产≥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50万元+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B.普通单位:投资额于单支私募基金金额≥1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ps.注意是"净资产"啊,并不是认缴的注册资本金满1000万元就可以过关的)+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C.特殊基金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ps.这些特殊基金机构无须达到投资于单支私募基金金额≥100万元的标准)


2、投资者记录保存期:自基金清算中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募集办法》第十一条)


四、签署基金合同后

 


五、基金运行时

 


注意点:


信息披露资料保存期: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一条)

 

 

 

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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