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竹”来袭,企业停工后,可以安排员工补班么?
赵星 赵星   2018-09-18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台风“山竹”(强台风级)于16日下午到晚上在广东珠海到湛江一带沿海登陆。中央气象台15日18时发布台风红色预警即最高级别预警,这是中央气象台今年发布的第二个台风红色预警。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6日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今年第22号台风“山竹”防御工作的紧急动员令》,启动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

由于按照预报,17日(星期一)广东省部分地区仍受台风影响,有部分企业在16日甚至之前就发布了通知,安排17日调休一天,并安排临近的周末即10月13日或20日正常上班作为补班。企业的该做法是否经过了合规性审查呢?本篇文章就来探讨一下企业在台风来袭时停工能否视为调休,并安排员工于之后的休息日补班。

 

一、台风天安排员工休息不适用“补休”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没有关于调休的规定,关于 “补休”的规定仅出现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笔者对于本条中“补休”的理解是: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后,可以通过安排员工补休的方式不必再支付休息日的工资报酬。即补休的条件是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后,安排其在之后的工作日休息。

那么,企业在台风天的工作日安排员工休息,其后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能否适用本条补休的规定,从而不支付台风天停工的工资呢?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原因如下:

首先,如上所述,我国《劳动法》关于适用补休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在前,安排员工在其后的工作日休息再后,即补充休息。而台风天停工,员工系休息在前,而安排工作在后,即事先休息,这显然不符合该法规的立法解释和文义解释。

其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台风天实际上是因为天气原因致使企业停工进而导致员工无法工作,而非因日后需要在休息日工作事先安排员工工作,不适用劳动法关于补休的规定;且该条例已明确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即台风天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正常支付工资,若用人单位之后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上班,应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二、政府动员令允许企业安排台风天员工换休,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笔者通过检索发现,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曾于2016年答复网友咨询“企业因发台风执行政府指示,可以在周末调休补班么”。其明确答复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省动员令安排放假、也可以换休。

具体答复内容如下: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该条例未明确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咨询信中提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提出: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该内容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没有该条规定。

针对2016年8月登陆我省的台风“妮妲”,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日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台风“妮妲”防御工作的紧急动员令》,当中第二点明确“受台风直接影响的地区,要按照一级响应的要求,采取停工、停业、停市、停课、停运措施,除确保足够的防灾救灾力量和应急值守人员外,不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安排放假或换休一天”。动员令明确企事业单位可以安排放假,也可以换休。

现实中有不少企业根据政府的动员令,在台风天气下安排员工换休。本次台风“山竹”来袭后,广东地区亦有不少企业根据广东省及各地市动员令,安排员工在台风天即17日(星期一)换休。

但是,广东省或各地市动员令中的规定是否与《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相冲突呢?若有冲突,企业应如何选择和适用。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劳动法》是法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而台风天的动员令不属于地方性法律法规、系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效力位阶应高于动员令。不论是企业,还是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均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支付劳动者因台风停工期间的工资,且不应安排换休。若安排了换休,则应视为加班,支付该休息日工作的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台风天的停工非员工本人原因导致,企业应照常支付员工工资,且不应在事后安排补班。

在此必须指出,政府动员令系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切实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措施。员工的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政府停工的要求,切实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

此次“山竹”来袭,启动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后,政府要求停工系正确和必要的决定,企业必须遵守;但是也应看到,在危情消失后,不少市级政府就已在第一时间即9月16日当晚发布通知,将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降为三级,取消“四停”(停工、停业、停运、停市),即9月17日企业已可安排员工正常上班。

因此,今后在发生此类险情时,企业应发布通知,严格遵守政府的停工要求;一旦政府取消该停工要求,企业可以第一时间安排员工上班,但应留出必要的返工时间。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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