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解 | 简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三项信用债违约及风险处置新规
朱俊 盛况 黄茜茜 葛平皓   2020-01-09

 

文/朱俊 盛况 黄茜茜 葛平皓  汉坤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  汉坤律师事务所

 

 

随着信用债违约数量及金额屡创新高并且信用债的违约进一步常态化,债券主管部门密集发布有关债券违约处置的政策。2019年12月27日,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发布《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同日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以下简称“《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稿)》(以下简称“新《持有人会议规程》”,与《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以及《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合称“三项新规”)。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精神,这三项新规分别从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受托管理、债券违约的处置方式以及投资人内部组织架构等不同方面对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违约事宜提供了相应的制度规范。

 

一、新角色:引入债券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是交易商协会三项新规中最令人关注的文件。

 

《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了受托管理人制度,明确要求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聘请一家专业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受托管理人,并在注册发行前签署以发行成功作为唯一生效条件的、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协议。

 

在发生债券违约事项后,受托管理人将基于法定的要求,负责代表债券投资人直接与发行人沟通并申请维护相关的权益,避免了债券投资人各自与发行人协商并且无法提高违约处置效率的情形。

 

(一)受托管理人需要做什么

 

《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明确了债务融资工具的受托管理人的管理职责。受托管理人制度在交易所公司债券中早已使用。

 

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后续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为便于横向对比参考,我们将二者的管理职责整理如下:

 

 

(二)受托管理人由谁担任

 

根据《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以下机构可以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备案申请,经备案成为受托管理人:

 

■ 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

■ 已经取得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

■ 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已取得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业务资质的信托公司;

■ 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经验、最近一年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出具过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除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资质和经验要求外,受托管理人还需要满足相应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完善的受托管理业务制度、受托管理业务由熟悉债务融资工具等相关业务的专门团队和人员负责、建立利益冲突风险隔离机制、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等。

 

(三)过渡期内如何设置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所引入的受托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提高债券违约处置的效率,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人处理债券违约处置事宜提供了便利。《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同时也为受托管理人制度引入提供了过渡期方案,即:

 

 

(四)其他注意事项

 

需注意的是,虽然《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系针对所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的业务规范,但是,在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之一的以信托计划为发行载体的资产支持票据产品中,已有信托公司担任发行载体管理人的职责,该等职责一般也包括对于违约基础资产或相关方的处置事宜(信托合同中一般也包含该等约定),其作用与《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中要求的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存在一定的重合。

 

因此,《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也明确提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适用受托管理人制度相关事宜,由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另行规定。我们后续会持续关注相关监管动态。

 

二、新办法:对债券违约及风险处置事宜提供指引

 

《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主要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债券违约及风险处置的发行人职责、中介机构职责以及多元化处置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就持有人而言,一方面,明确规定持有人可充分利用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等集体行动机制,积极表达诉求并协商违约及风险处置方案,同时规定持有人具有可依法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提起或参与破产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权利;另一方面,亦强调持有人应当强化维权意识与风险意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违约”及“风险”是什么

 

《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明确了“违约”及“风险”的具体内涵,具体如下: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当事方需要做什么

 

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过程中,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主承销商应向交易商协会报告处置进展,报告内容应结合各自职责,包括企业经营、财务、融资情况、持有人诉讼仲裁进展、增信措施落实情况、发行人偿债方案及推进情况等。《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明确了违约及风险处置当事方的职责与义务,为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的违约和风险处置活动提供了明晰的指引,具体内容我们总结如下: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当事方可以怎么做

 

除厘定违约及风险处置当事方职责与义务外,《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同时就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或者发行人存续的债务融资工具未来偿付具有风险的情况,提供了违约及风险处置的三条路径,具体内容我们总结如下:

 

 

三、新要求:完善投资人议事及决策机制

 

新《持有人会议规程》在强化债券风险及违约处置制度背景下,对交易商协会于2010年8月27日首次发布实施并于2013年8月6日第一次修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除结合债券违约处置的其他新规对原有条款进行相应增补外,本次新《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的主要关注点如下:

 

1. 进一步明确,新《持有人会议规程》是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应遵守的最低要求,发行文件中有关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会议召集与决策程序、决议生效条件、决议效力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的约定不能低于新《持有人会议规程》的规定;

 

2. 进一步强调,在发生发行人、信用增进安排以及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拟”或者“可能”发生相关不利情况时即可召开持有人会议,避免被解释为只有在发行人、信用增进安排或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实际发生不利情况时才能召开持有人会议。该等安排有利于持有人会议提前采取相关违约及风险处置措施;

 

3. 补充了发行人发生可能导致其丧失对重要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发行人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作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情形;

 

4. 补充了发行人以及其重要关联方持有债务融资工具情况下向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披露关联关系以及表决回避的要求;

 

5. 补充了持有人会议表决的特别议案范围。针对特别议案的决议,需要由持有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表决权超过总表决权数额90%的持有人同意后方可生效。特别议案的范围包括:

 

(1)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中与本息偿付相关的发行条款,包括本金或利息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信用增进协议及安排;

(2)新增或变更发行文件中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机制或投资人保护条款;

(3)解聘、变更受托管理人或变更涉及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受托管理协议条款;

(4) 同意第三方承担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5)授权他人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6)其他变更发行文件中可能会严重影响持有人收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约定。

 

综合上述修订,我们可以看出,新《持有人会议规程》扩大了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在发现债务融资工具或发行人可能出现风险事件的情况下,为进一步保护投资人,即可安排召开持有人大会。此外,为了使债务融资工具的违约处置存在更灵活的协商和操作空间,新《持有人会议规程》明确将对于债券本息条款的修改及第三方承担清偿义务等安排纳入议案的内容,同时,新《持有人会议规程》对于该等议案还设置了较高的投票通过比例要求,进一步保护了绝大多数投资人的利益。

 

新《持有人会议规程》的配套通知同时明确了新规程发布后的过渡期安排,即:

 

 

四、结语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交易商协会在第一时间贯彻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及精神,颁布了三项新规作为针对债务融资工具的违约处置的监督管理细则。结合前述,在落实征求意见稿要求的前提下,三项新规结合现有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规定,从不同维度为保护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人提出的相应的制度要求。我们认为,三项新规对后续进一步出台的债券违约处置规范文件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除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外,我们也期待监管机构对于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以及金融债等)的违约处置出台的其他监管规则。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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