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思佳 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案说法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例1: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大民五终字第431号
二审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故其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特殊规定,而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一般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时效的起算点却存在着争议:究竟是从第二个月起算还是从次日起算呢?在大连市两种作法并存。
案例2: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大民五终字第300号
一审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即已过时效的部分双倍工资不予支持,计算时效保护期内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笔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违法行为,而因此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行为,应是一个整体的,而不应该被拆分。】
案例3: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大民五终字第246号
一审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认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应当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
二审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期间为一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责任应视为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313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于2009年8月3日申诉至大兴仲裁委,要求确认其与驾校存在劳动关系,直至2011年5月16日,法院的生效判决才最终确认杨某与驾校自2002年9月25日至2009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杨某主张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于2009年1月1日开始起算,而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主张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基础,因此杨某于2009年8月3日的申诉应认定时效中断,直到2011年5月16日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此杨某于2011年5月23日申请仲裁未过时效。【这里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应否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和基础,对本案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认定为时效中断。】
责编/王大莹
实习编辑/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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