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已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创造需求、引导消费、塑造品牌等方面作用巨大。94年通过的《广告法》已实施20余年,面对的社会背景、经济形势等各方面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当前各类虚假广告充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因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告法》做了大刀阔斧的修订,仅法律条文便从原来的49条增加到75条,可谓史上最严的广告法。该法正式实施后,必将对广告代言、广告发布以及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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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解读:这是对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原条文中关于“广告费用”的限定条件,从而,即便没有广告费用,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进行的商业广告活动,例如以赞助换广告、以服务换广告,也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解读:新增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广告代言人成为正式法律概念,意义非凡,广告代言活动不再无法可依。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解读:确立了广告监管以工商管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分工配合的执法体制。原来仅规定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管机关,现在进一步明确了工商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管主体职责,也厘定了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责边界,不过,其他有关部门例如卫生行政部门的广告管理职责,需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确定。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解读:行业协会的作用得以强调。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解读:这是对广告行为的概括式规定,简言之,广告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能模糊、含混、模棱两可,那种“买房送老婆”之类故意打擦边球的噱头类广告,当可休矣。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解读:“挖掘机学校哪家强”可以,“挖掘机学校我最强”是不行的。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解读:2014年9月,“上海地铁两妙龄女当众脱衣”惊现网络,事后查明乃某清洗公司精心策划的广告营销活动,毫无疑问,该类行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有碍公序良俗,属于被禁之列。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解读:在广告中宣称“全国销量遥遥领先”,“全国每销售*台/瓶某某某,*台/瓶某某某”,不能随意任性了,应表明出处,注明数据来源,同时,数据来源还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解读:必须有已实际取得的专利权,方可宣传为专利产品或使用了专利方法。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百事可乐有一则广告:一个小孩到自动售货机上买可乐,但因为个子矮够不着,于是先买了两罐可口可乐踩在脚下,再投币买了一罐百事可乐。该广告有一定创意,但难免贬损竞争者商品之嫌。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解读:软文、软广告、故事性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使得广告愈发不具有可识别性,很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宣传与推广,往往有所美化或适度夸张,因此应当显著标明,与其它非广告信息相区别,避免消费者误解。本条规定的规范意旨即在于此。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解读:麻醉药品等六类特殊药品、器械绝对不得作广告;处方药只能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解读:医药广告不得代言,“治肾亏不含糖”的六味地黄丸(张国立代言),“他好我也好”的汇仁肾宝片(陈数代言)等广告都可以下架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解读:旧法及修订草案中均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或者证明的”的规定,但正式通过时删去了,这是否意味着该行为得以允许了?回答应当是否定的。“广告代言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无论是用科研单位等组织的名义,还是用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或形象做推荐、证明,均可列入广告代言范畴,属于被禁之列。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解读:处方药广告、非处方药广告以及自用医疗器械广告均有必备标注事项,不得遗漏,且应显著标明。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保健食品广告乱象也是近年来的突出问题,为此新法特别新增了本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代言,给姚明惹来很多麻烦的汤成倍健广告可以下架了。
保健食品不具有药品功能,因而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应显著标明“本品不得替代药物”,以免造成误导。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解读:本条也是新增的规定,专门针对那种以健康养生为名,而行变相发布广告之实的行为。一言以蔽之: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解读:母乳是婴儿成长最健康、安全、完整的天然食品,母乳喂养应当鼓励,不得在广告中宣称替代。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解读:与旧法相比,新法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也纳入了本条规定范畴。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解读:严控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也不得通过其他商品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解读:典型例子,可看看“劲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哦”的劲酒广告。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解读:话说,胡军代言的衡水老白干广告,驾驶帆船的动作还是挺帅的。之所以作此规定,还是为了配合宣传严禁酒后驾驶吧。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解读:新增的规定,“保过班”,暗示与考试机构的关系或有命题人员参与,或者让所谓的“尖子”、“状元”做代言,均不被允许。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解读:投资有风险,招商加盟、股票、基金等投资类广告必须合理提示风险,并不得对未来收益拍胸脯保证。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解读:房产广告不得包含升值或投资回报,目的还是为了防止炒房吧。宣传周边配套设施,是房地产广告的一大手法,但对规划或建设中的配套设施,不得做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解读:假种子一旦出现,给农民造成的损害往往是巨大的。农业种子广告、养殖广告必须真实、清楚,不得就功效、经济效益作出断言或保证,以免误导农民。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新法的重要亮点之一,对虚假广告作出定义并列举了五类具体情形。理解虚假广告,要点有二,一是内容虚假,如商品或服务不存在,性能、功效等与实际不符(最近的例子是,小S代言的佳洁士炫白牙膏,PS美白效果,被上海市工商局开出603万罚单);二是内容引人误解,对消费者构成误导。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解读:媒体机构设立广告部的法律基础。登记方面,将旧法规定的“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修改明确为“向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解读: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或肖像权。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解读:与旧法相比,新法的变化之处是:将“核实广告内容”修改为“核对广告内容”,将“内容不实”修改为“内容不符,表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义务,但不是绝对的。
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解读:违禁品不得制作或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解读:本条至为关键,对广告代言人的影响最大,明确了广告代言的前提条件:自己曾使用过该商品或接受过该服务。代言的本质是推荐、证明,实际上是利用代言人的知名度或美誉度对产品或服务形成了一定的默示保证,从而代言人对所代言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性负有一定责任,如果自己根本未使用过,那谈何负责?所以,男星代言女性用品,成人代言儿童学习机,生理正常者代言不孕不育医院,以后均不被允许。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十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代言,很多小童星从此少了一条财路。不过,广告代言与在广告中出镜是两回事,如果未成年人只是作为广告中的背景演员而非代言人,是允许的。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虚假代言一旦受到行政处罚,需承受三年禁令,这是为虚假广告代言的行政责任,杀伤力比较大。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解读:中小学校、幼儿园内谢绝广告,中小学生的教材内更加不得作广告,以免孩子受到商业广告的过分滋扰。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解读:少儿频道不得发布医疗、药品等八类广告。需注意的是,网络游戏广告并非全面禁止,一些对未成年人有益的网络游戏,还是允许发布广告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解读: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授权省级人大及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解读: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四类情形。所谓“建筑控制地带”,是指经政府批准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周围划定的对建设项目加以控制的区域。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解读: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各类垃圾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解读:以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广告,需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拒绝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解读:各类互联网弹窗广告、FLASH广告等不得影响网络的正常使用,并应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解读:发布各类垃圾广告,相关管理者或服务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的,负有制止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解读:医药广告、保健品广告等六类广告需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解读:新增了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共公布批准的广告的义务。公布的方式,修订草案中限定为“政府网站”,通过时删除了,表明不限于政府网站。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解读: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不得伪造。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解读:新增内容,对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的职权进行了明确列举,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询问、查阅、复制、查封、扣押、责令暂停发布等,大大丰富了工商部门履行职责的举措,强化了执法力度。
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解读:授权性规范,请工商总局抓紧牵头落实。
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解读:当事人对于工商执法有协助、配合义务。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解读:工商管理部门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解读:明确了工商管理部门有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义务,尤其是明确了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在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工商管理部门压力不小哦,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条文,共同打击虚假广告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解读:接到投诉、举报而不作出处理,是行政不作为,可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解读:对消协特别赋予了社会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解读:大大提高了法律责任尺度,对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金额从原来的根据广告费用处一到五倍罚款提高到三到五倍,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罚金额提高到100万以上200万以下。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等。这样一来,进一步提高了法律的震慑力。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解读: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广告,还可以吊销医疗执业许可证。事实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对此为作出过相关规定,本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处罚力度,也显示出国家加强对医疗广告管理的决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虚假广告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该罪的追诉标准是: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解读: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有效信息的,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此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例如食品、美容整形、减肥等领域,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在民事责任上,包括广告代言人在内的其他主体需与广告主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这对广告代言人是一种极大的震慑。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对于不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等其他主体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解读:对六类违反广告内容准则的行为,将罚款额度提高到20万以上100以下,并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内容,力度加大。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提高了罚款额度,从原来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不得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否则等着没收及罚款吧。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解读:专门针对广告代言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未经同意发送各类垃圾广告的,也会被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网络广告未确保一键关闭,会被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解读:发布各类垃圾广告,相关管理者或服务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的但不加以制止,往往是双方共谋的商业行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解读:新增手段,建立广告信用档案并公示,对违法者实施信用惩戒,效果如何可以期待。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强化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将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机构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并由其作出处分,有利于各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读:因发布虚假广告或其他违反行为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该法定代表人还将受到三年内不得担任高管的任职限制。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阻挠工商执法,将被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所涉罪名为妨碍公务罪。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也作出批准决定的,将受到政纪或刑事处罚,所以,审查机关得认真把好关啊!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工商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公益广告入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扩大了调整范围。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9月1日,小伙伴们翘首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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