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点干货 | 与不符点相关的信用证纠纷和司法裁判规则
杨晓佳   2018-03-06

 

文/杨晓佳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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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2017年上半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3.14万亿元人民币,比2016年同期(下同)增长19.6%。其中,出口7.21万亿元,增长15%;进口5.93万亿元,增长25.7%;贸易顺差1.28万亿元。大量的进出口贸易依赖于有效、安全的支付手段。信用证作为国际通用的结算方式之一,以其保障性强、风险相对较低、资金负担轻等优点而被广泛采用。但是信用证对于单证要求比较高,要求“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否则,卖方在货物出运并且向银行交单后,不能安全快捷地收汇。据调查,70%-80%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鲜有信用证项下一交单就可正点出单的。不符点的大量出现导致了大量的经济纠纷。


目前,世界通用的关于信用证的规则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以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我国关于信用证的法律法规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版)。本文作者结合部分司法案例就实践中关于不符点的认定以及开证行面对不符点如何应对进行研究。


一、不符点的情形和认定


信用证最大的特点是,它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另一种法律关系,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仅处理单据,不处理单据背后的贸易,开证行认为受益人或议付行提供的单据、单证之间达到了单单一致、单证一直,则必须付款或承兑,否则就构成违约。相反,如果开证行认为银行受益人或议付行提供的单据、单证之间不能达到了单单一致、单证一直,即产生了所谓的“不符点”,则其可以基于其独立的判断作出拒绝付款或承兑的决定。


同时,从国际司法惯例来看,严格相符是一条基本原则,但严格相符原则并不意味着要求单证、单单一字不差。银行在审查单据时认定的“单单不一致”或者“单证不一致”应当是单证之间、单单之间条款内容存在严重的冲突或对立,否则根据相关规定,单单之间、单证之间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相关案例: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四终字第37号韩国外换银行株式会社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点:信用证编号错误,不宜认定为拼写错误。收益人提交的“声明”中援引的信用证号码与开立的信用证号码不一致,足以导致歧义,可以认定构成不符点。


裁判文书部分内容:关于不符点是否成立问题。受益人提交的非木质包装材料声明加入了信用证号码8021011070036,与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号码8021011070037不同。本院认为,在由阿拉伯数字组成的信用证号码中,一个数字的不同应理解为代表不同的信用证,末尾数字的不同直接导致非木质包装材料声明记载的信用证号码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商业发票记载的信用证号码及信用证本身相互矛盾,并导致单单、单证之间相互产生歧义,因此,原审法院根据《UCP600》第十四条d款、《信用证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及《ISBP》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断本案信用证存在不符点正确。非木质包装材料声明记载的信用证号码中的数字本身未出现打字、拼写错误,均是正确的阿拉伯数字,外换银行关于信用证号码记载错误属于明显打字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432号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信用证交易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点:存在软条款的信用证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不相符可构成不符点,开证行可拒付。


裁判文书部分内容: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接受湖南华隆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开出了受益人为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单据条款中约定有“由申请人发出之货物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等内容,开证申请人留存给开证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通知书上盖有两个湖南华隆进出口公司公章,在每个公章的授权签名处分别签有“易峰”和“武斌”的签名。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给开证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的货物收据上的仅盖有一个湖南华隆进出口公司公章并仅有“易峰”一人的签名。该单据在表面上与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和银行留存的样本明显不符。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审单发现不符点后,在通知了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拒绝承兑付款,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157号


裁判要点:受益人在交单不符时,应在信用证交单期内补充交单或与开证申请人沟通修改或重新开立信用证。交单后,银行判定单、单不一致且受益人未能及时修改的,开证行拒付有效。


裁判文书部分内容:关于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提出的据以拒付的不符点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根据现代公司的交单情况看,其提供的系指明收货人为中高公司的记名提单,并非保函条款第1项中的指示提单;同时,第2项单据装箱单反映的货物件数与提单反映的件数亦不一致。故应可判断为单据的内容与保函内容、单据的内容与其他要求的单据存在不符点。由于在此后的协商中,提单的内容一直未能予以修改,故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提出的据以拒付的不符点始终存在,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据此发出拒付通知,于理有据。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三终字第77号韩国友利银行与河北先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一案


裁判要点:阿拉伯数字及字母组成的号码的不同应解释为代表不同的含义。因此,字母与数字的不符应认定为不符点,拒付有效。


裁判文书部分内容:提单和保险单显示合同号码hbs120130916与信用证所载合同号码hbsi20130916不符;装箱单所记载数量180套与其他单据所记载数量800套不符;装运通知中记载的装运日期与提单所记载的装运日期不符。本院认为,依据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在由阿拉伯数字及字母组成的号码中,一个数字或字母的不同应理解为代表不同的合同号,hbs120130916与hbsi20130916之间的不同,足以产生歧义,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存在不符点并无不当。


5、案例:最高法公报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期(总第111期)


裁判要点:信用证约定的受益人名称存在拼写错误,受益人为后续交单保持形式一致而在单据中延续错误拼写的,开证申请人无异议、无歧义的,不构成信用证欺诈。


裁判文书部分内容:鉴于韩国企业银行在其开具的信用证中,已经将受益人口福食品公司的英文名称错写为“LIANYUNGANDKUCHIFUKUFOODSCO.LTD”,为了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口福食品公司才在信用证议付单据上,将该公司英文名称填写为与信用证一致的错误名称,同时加盖了有同样英文名称的印章。虽然口福食品公司加盖在信用证议付单据上的印章有将错就错的英文名称,但同时也有该公司正确的中文名称。二审庭审中,韩国企业银行已经对口福食品公司的信用证受益人身份不存在异议,说明口福食品公司在信用证议付单据中使用“LIANYUNGAND”一词,客观上没有引起歧义。因此,口福食品公司在信用证议付单据上错误填写该公司的英文名称,以及加盖含有同样英文名称的印章,是事出有因,不构成信用证欺诈。


二、开证行如何应对不符点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表示,负有第一付款义务。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向受益人或者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承付或议付。根据《UCP》600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开证行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必须审查完单据,且银行有独立对信用证作出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的权利。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即存在不符点时,其可以拒绝兑付或议付,并依据其独立的判定联系申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但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拒付通知,该通知必须声明银行拒付,且必须列明每一个不符点以及银行留存单据听侯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否则,银行不构成有效的拒付通知。


链接案例: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四(商)终字第41号


裁判要点:开证行拒付通知应详细列明不符点。不具有准确性的概括性描述,不构成适格拒付,开证行需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


裁判文书部分内容:关于未出具清洁提单的问题。本院认为,开证行萨那分行在其拒付通知中未具体说明理由。而根据UCP500的规定,拒付通知中对不符点的表述应该足够准确,且需描述理由,仅仅指定不符点类型是不够的。因此,该拒付通知无效。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商外终字第0003号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与江苏华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案


裁判要点:拒付通知必须具体、完整且应一次性列明,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拒付通知。


裁判文书部分内容:银行必须对于信用证要求的某一或某些单据不符进行声明而不能仅声明提交了某单据。涉案信用证要求提交的是全套清洁装船海运提单,如果中小企业银行认为华西公司提交了租船合同提单,而没有提交全套清洁装船海运提单,其应当在不符点声明中表述为“没有提交全套清洁装船海运提单”或“租船合同提单与全套清洁装船海运提单不符”,而不能仅声明“提交了租船合同提单”,故该不符点声明不具体、不完整,不符合UCP600第16条(c)款ii项的规定。综上,中小企业银行出具的涉案电文通知未能按照UCP600第16条(c)款的规定,并非有效的拒付通知。


认定涉案拒付通知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拒付通知“不符点”项下记载的“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中存在不同的目的地(目的港)”是否符合UCP600第16条(c)款ii项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拒付通知必须声明银行凭以拒绝承付或议付的各个不符点。据此,对不符点的描述至少要具备两项内容,一是何种单据存在不符点,二是该单据在哪一方面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不符。而涉案拒付通知仅仅描述了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中存在不同的目的地(目的港),并未指明上述三个单据中的目的港相互不一致,还是该三个单据中的目的港与信用证要求的目的港不一致。故该拒付通知关于不符点的描述不具体、不完整,不能构成有效的拒付通知。根据UCP600第16条(f)款的规定,新韩银行无权宣称单据未能构成相符交单,即新韩银行无权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金誉来公司关于涉案拒付通知无效,新韩银行应当支付涉案信用证项下货款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外终字第0024号


裁判要点:拒付通知对不符点的描述至少要具备两项内容,一是何种单据存在不符点,二是该单据在哪一方面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不符,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拒付。


裁判文书部分内容:本案中,认定涉案拒付通知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拒付通知“不符点”项下记载的“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中存在不同的目的地(目的港)”是否符合UCP600第16条(c)款ii项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拒付通知必须声明银行凭以拒绝承付或议付的各个不符点。据此,对不符点的描述至少要具备两项内容,一是何种单据存在不符点,二是该单据在哪一方面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不符。而涉案拒付通知仅仅描述了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中存在不同的目的地(目的港),并未指明上述三个单据中的目的港相互不一致,还是该三个单据中的目的港与信用证要求的目的港不一致。故该拒付通知关于不符点的描述不具体、不完整,不能构成有效的拒付通知。根据UCP600第16条(f)款的规定,新韩银行无权宣称单据未能构成相符交单,即新韩银行无权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金誉来公司关于涉案拒付通知无效,新韩银行应当支付涉案信用证项下货款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3号


裁判要点:在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接受不符点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开证银行对外付款的,开证申请人应当偿还信用证项下的垫款。


裁判文书部分内容: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华夏闽江支行有独立审查信用证记载的增值税发票和务成公司收货证明之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决定上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是否在表面上相符。本案中,华夏闽江支行发现增值税发票未注明信用证号和购销合同编号时通知了务成公司不符点,务成公司在其向华夏闽江支行出具的《接受信用证不符点的说明》中同意接受不符点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在此情形下,华夏闽江支行决定付款,并无不当。


5、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80号


裁判要点: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并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后,开证申请人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且用实际行动表明接受不符点的,开证银行对外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兑付,且有权向开证申请人追索。


裁判文书部分内容:天津分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后,向双龙公司发出“信用证来单通知函”,就不符点征询其意见。双龙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向天津分行提出叙做进口押汇申请,表明双龙公司接受了该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点,同意天津分行对外付款。因此,在本案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天津分行就不符点征询双龙公司的意见,在双龙公司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天津分行对外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兑付,天津分行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天津分行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后,有权向双龙公司追索。


信用证以其安全性高的优势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使用频率最高的结算方式之一,尤其是对出口人而言,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安全系数较高。当然,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也经常成为不法商人实施欺诈的工具,比如采用CIF贸易术语时,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出具虚假的海运提单,向据以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导致进口方钱货两空。因此,信用证不是万能保险,我国商人在国际贸易中应做好资信调查、仔细审查贸易合同等工作,并尽量选择对我方较为有利的贸易术语,如进口时尽量选择FOB,出口时尽量选择CIF,由我方租船订舱,控制货物,防止被欺诈。国际贸易涉及的知识以及法律关系众多,本文作者仅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不符点和议付行如何应对不符点构两个问题,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问题的裁判要点和裁判思路,供各位有志于信用证实务和法律事务的同行参考使用。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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