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无讼APP,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经理权是指公司经理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所享有的权利,该权利既包括对外代表的代表权,也包括对内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同时也属于一种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性权利。经理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独立于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时其又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在某种程度上从属于公司董事会。近年来随着“经理人中心主义”的发展,经理权有不断扩张的趋势,比如引发广泛关注的国美控制权之争。为此,有必要对经理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二、相关司法裁判
1、“受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级管理人员与公司间形成的系委任关系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无锡天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顾明合同纠纷案【(2018)苏民申4017号】中,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理系由董事会聘任,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行使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职权,在组织实施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机构设置及对其他员工管理等方面有相当独立之裁量自由。这与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在人格上及经济上完全从属于用人单位,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与管理并不相同。故受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级管理人员与公司间形成的系委任关系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公司法及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调整,而非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
2、“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免去副总经理职务是内部管理的行为,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的认定
在上诉人任晓勇、杨新胜因与被上诉人东北认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2018)辽01民终4020号】中,法院认为:2018年3月3日,东北认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苏会君作出《关于免去任晓勇同志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文件,免去晓勇副总经理职务。该文件并非东北认证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而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苏会君依据公司章程授权履行职责进行内部管理的行为,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
3、“经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认定
在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张贵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6)京01民终4973号】中,法院认为:《公司法》设置了经理职权的条款,赋予公司经理较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权,经理职权属于法定职权,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经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现张贵起已从鑫磊公司离职,鑫磊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即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印章之后,出具《关于鑫磊物业法人变更的决定》,明确张贵起任职期间工作尽职尽责,无过失,现鑫磊公司再以张贵起违反公司勤勉义务为由追究其责任,缺乏依据。
4、“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并不需要满足《劳动法》上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条件”的认定
在广州大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胡晓华劳动争议一审案【(2017)粤0106民初1898号】中,法院认为:享有劳动者身份的高管是界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殊群体,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具有与一般劳动者不同的特征。因此,公司高管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法律适用,既应考虑适用《劳动合同法》,还要考虑适用《公司法》对高级雇员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并不需要满足《劳动法》上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条件,董事会只要程序合法、不说明理由即可解除其总经理职务。本案中,被告为原告的股东,同时为原告的总经理,也签订了劳动合同,具备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劳动者的多重身份,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即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在处理双方争议时应首先选择《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三、实务思考
公司经理权是指公司经理依据法律、章程之规定执行公司业务的权利,经理权主要包括两项权能即内部的管理权和外部的代表权。管理权是指经理所享有的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聘任或者解聘相关负责管理人员等内部管理的权利。代表权是指经理所享有的以公司名义进行商事活动,并由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权利。公司经理相比董事会而言,是更具体的公司执行机关,享有更广泛的公司管理权力。
1、外部的代表权
在公司出现的初期,公司规模较小同时股东人数也较少,股东作为投资人可以承担公司的生产经营,这就是股东会中心主义;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在公司发展的中期,股权投资和转让行为开始流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可以克服股东会的各种弊端,这就是董事会中心主义;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会议制为工作方式的董事会无法继续满足快速决策和及时执行能力的需要,公司经营管理日益专业化的需求促使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彻底分离,这就是经理人中心主义。经理作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者,在商业活动中必然代表公司从事各种各样的商业活动,即经理以公司名义与他人所为之行为,均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公司章程之规定及董事会的具体授权则在所不问。
2、内部的管理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上述法条的差异主要是考虑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同时充分尊重公司的自治权,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规模人数较少,股东、董事即可行使经理的相关职权,是否需要单独设立经理全凭公司自治,法律并不进行强行干预;而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规模和影响较大,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能并不同于物权所有者对物权所享有的占有、收益和处分等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还涉及到公司的社会责任等众多利益,为此公司法强制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公司经理是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行使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职权,在组织实施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机构设置及对其他员工管理等方面有相当独立之裁量自由。
3、经理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又可称为信义义务,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体现。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管,必然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要求经理基于商业道德及法律上的义务忠实于公司利益,应做到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不得接受商业贿赂或回扣、不得自我交易、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出卖公司利益等;勤勉义务是指经理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要像一个正常的谨慎之人对其行为尽到善意的注意义务,合理履行其岗位职责确保其行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如果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表见经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经理与表见代理类似,是指公司经理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他人有理由相信经理能够代表公司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表见经理与表见代理一样,均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至于公司章程之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之授权第三人没有义务去查阅并知晓,除非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人明确知晓,即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编辑/代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