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不动产未过户能否撤销问题的相关解读
王留榜 陈平凡 陈平凡   2017-03-02

文/陈平凡 王留榜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笔者2016年7月份,接到一个关于撤销赠与的案件,案件中王某与魏某在1991年登记结婚,结婚后生育一女儿王某某。2014年3月,王某与魏某因生活琐事协议离婚,双方考虑到通过法院诉讼的繁琐漫长,遂决定协议离婚。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栋三层的房屋赠与给女儿王某某,后因种种原因未及时进行赠与房屋的产权变更。2016年5月份,王某因心脏病不幸去世。王某去世后,魏某便想要回赠与给女儿的房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合同并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但王某某则对此表示坚决反对。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那么该离婚协议是否受我国合同法约束?该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

1.《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的,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那么本案中王某与魏某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王某某,是否应视为王某与魏某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而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是否能简单地认定王某与魏某与女儿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笔者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上述几条规定,但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等问题所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赠与条款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且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又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知,魏某主张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在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该赠与协议对其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不可随意撤销。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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