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如何辨识以“应收账款债权”为投资标的的基金风险
王冬梅   2019-07-25

 

文/王冬梅  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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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财富踩雷“34亿”基金项目的新闻热度已经慢慢退去,笔者持续关注了该事件的媒体报道,最初,媒体报道的内容基本都是围绕罗静被捕,多只股票下跌或者上演“地天板”的连环反应等等,再冠以博人眼球的标题,如此便可增加点击率,至于事情的“真相”在京东发出相关声明之后才逐步浮出水面。笔者也才逐步理清该踩雷事件中错综复杂的企业关系以及可能是真相的“真相”,于是提笔来和大家聊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但是笔者的目标不想仅仅停留在事情的表象,而想通过该事件来提醒大家如何辨识以“应收账款债权”为投资标的的基金风险。

 

因篇幅有限,本文不对私募基金的原则性风险进行分析,而是从投资人的角度对以“应收账款债权”为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风险进行分析。

 

一、诺亚财富踩雷“34亿”基金项目到底是怎么回事?

 

笔者根据多家媒体报道了解到以下内容:诺亚财富[i]旗下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ii](以下简称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数百只私募基金中的创世核心企业系列私募基金发生踩雷事件,该系列基金的基金财产总计约34个亿,但诺亚方面未明确透露是哪只基金,我们暂且称为“A基金”。A基金的基金财产主要是向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iii](以下简称为项目公司)受让其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iv](以下简称为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

 

项目公司董事长罗静于2019年6月25日在诺亚财富董事长汪静波办公室被刑拘,据传是汪静波报的警,原因在于罗静因资金链问题希望汪静波可以再帮其融资缓解压力(俗称“借新还旧”),但是汪静波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故报警处理。在此之前,汪静波已要求罗静将其承兴国际[v]的股份质押给了创世核心企业系列私募基金,但因该基金属于契约型基金,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签署相关质押协议。但债务人对此事作出回应称,该事件与京东无关,属于承兴伪造与京东的业务合同对外诈骗,京东已对此报案,同时提及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把控、合规管理不够。

 

依据上述报道内容,我们可以推测,基金管理人在做A基金时可能未对项目公司与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的真伪进行辨识,继而发生了上述踩雷事件。但是,这并非诺亚财富的第一起踩雷事件,据了解,诺亚财富已经牵涉辉山乳业、乐视并购等多起投资失败的事件了。

 

二、如何辨识以“应收账款债权”为投资标的的基金风险?

 

以“应收账款债权”(以下或称“该债权”)为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主要涉及的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项目公司、债务人、担保方等。该债权发生在项目公司和债务人之间,双方签订基础合同成立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未到期前,债务人无需偿还债务,那么项目公司可能因此遇到资金周转的难题,也因此有了保理[vi]业务。笔者认为以“应收账款债权”为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可溯源于保理业务。

 

以“应收账款债权”设立的私募基金就是受让项目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并以此为投资内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融资,再将融资款转予项目公司使用,等债务到期,由债务人向该私募基金偿还款项,再由基金管理人将款项分配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当然,这是非常理想的状态,债务人如期偿还到期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期赎回基金份额并有一定的收益。然而,笔者突然想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句话,看看诺亚财富踩雷的34亿基金项目就感受深刻了。那么作为投资人,应该如何在这骨感的现实当中尽量保持丰满呢?笔者认为除了谨慎地辨识风险别无他法。

 

首先,笔者认为投资人应该跟基金管理人了解清楚投资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存在的基础合同真伪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出示跟项目公司和债务人面签双录的情况,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出示项目公司和债务人面签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最好是经过公证。若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还需要通过相关渠道向项目公司和债务人确认该合同的真伪。基础合同的真实性是该类私募基金得以存在的前提,就如同空气是人类得以维持生命的前提一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二,在基础合同确保真实的情况下,投资人应该尽可能地考察项目公司和债务人的信誉及资本状况,这影响到基础合同的履行。当然,重中之重是要了解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如果债务人是京东,多数投资人会认为他具备较强的还款能力,基于京东的社会信誉进一步认可该私募基金并认购。如果债务人是带ST的上市公司,可能多数投资人就不愿意认购了。除此之外,也要考虑项目公司的信誉,原因在于多数私募基金受让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时会设置回购条款,即如果发生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项目公司需要回购该债权,故项目公司的信誉也会影响投资人基金份额的赎回。

 

第三,投资人应该和基金管理人确认拟认购的基金管理团队或者投资经理的情况,简单来说团队的专业水平、信誉度等等都是影响基金管理运行的重要因素。据了解,诺亚方面安排在创世核心系列中某只基金的投资经理,从业金融行业4年,诺亚方面介绍其具有丰富的投融资经验。笔者并不是觉得工作年限和投融资经验成正比,但是在金融行业的从业年限对投融资经验的积累还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除从业年限之外,希望投资人可以更多地了解到拟认购的管理团队或者投资经理运作成功的项目或者是其他可以佐证其可靠性的情况。

 

第四,投资人还应该多方面了解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主要要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如果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若投资人拟认购的私募基金的基金财产高达几个亿,笔者认为投资人还应该尽可能地了解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违约或者其他可以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赔偿的情况,基金管理人除了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可应付赔偿事宜。

 

第五,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内容是,投资人在签署相关的基金合同前一定要认真看基金合同内容,都说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那这份合同也请至少看三遍。如果投资人理解合同有难度,或者让基金管理人解释或者请专业人士审阅。合同基本上会涉及私募基金运行过程涉及的相关细节,包括投资内容、风险提示、投资期限、赎回条件等等,如果投资人没有详细阅读合同,可能就会陷入合同的泥坑中。

 

笔者看过一份基金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本基金投资的底层标的为应收账款,该等应收账款产生于项目公司向债务人赊销货物,受让的标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有效依赖于项目公司及债务人的书面确认。标的应收账款真实、有效产生的前提为项目公司已向债务人交付目标合同项下货物,关于相关货物的交付确认,仅由项目公司提供到货证明文件并由债务人进行书面确认,但前述文件均非面取,主要通过快递方式提供,虽然在项目交易文件中项目公司已向本基金做了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相关承诺,但不排除有虚假提供或承诺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上述约定有悖常理,但是如果投资人没有认真阅读合同就签字认购,若该基金因目标合同伪造而引发风险,基金管理人会以此抗辩,至于法院会如何裁定该条款的效力就不得而知了。因此,笔者认为基金合同的审阅是认购私募基金最关键的环节,所以,请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并做到真正理解合同内容。

 

当然,如果投资人认真考察了私募基金项目,认真阅读了合同并理解合同内容,同时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提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等工作到位,在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违规的情况下,投资人签署了基金合同并认购了基金。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还是应当秉持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而不是在风险发生之后,“愿投不服输”。

 

最后,私募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编辑/daicy

 

 


[i] 该企业名称应为“诺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但截止到发稿时,笔者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上查找到该企业相关信息。

[ii]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上的信息可知,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是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的全资子公司,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分别是韦燕、张昕隽、汪静波、何伯权、殷哲、严蔷华,其中为大家熟知的是汪静波(诺亚财富的董事长)。

[iii] 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为罗静,这次事件发生的导火索就是“罗静被捕”,。

[iv]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大家熟知的刘强东的“京东”。

[v] 该公司于1996年在香港成立,于2016年在香港上市。

[vi] 保理,即保付代理,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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