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海晏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罗阳阳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 馨泽家族办公室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婚姻纠纷中涉及境外财产处理的情况不在少数。究其原因,首先移民成为一种生活规划,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所追捧,拿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的人不在少数,更不用说取得外国国籍的,考虑到有处落脚和投资需要,免不了在海外购置一定的房产等;其次,远赴海外生子,诞生了不少“二代移民”,同时子女海外求学亦屡见不鲜。为了给二代移民或子女的海外求学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父母在海外置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等的现象也相当普遍;再次,即便高净值人士本身并未加入外国国籍,但因为物质基础较好,夫妻俩希望通过购置境外房产、股票等分散风险,实现资产配置多元化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大家对婚姻中的境外财产应如何处理的关注。
一、问题的产生
先来看一则案例:夏某与张某于2002年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2003年夏某前往澳洲工作,由于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12年,张某在中国内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中国内地的住房一套,位于澳洲的住房一套,双方还共同在澳洲购买了股票基金。由于本案涉及大量的境外财产,境外取证及事实、境外法律查明周期长、程序复杂,前后开庭很多次才最终结案。
就最终结果而言,法院在判决中对双方在境内的房产做了处理,除此之外,对位于澳洲的财产也一并进行了处理,大部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但当张某拿着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澳洲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却遭到了澳洲法院的拒绝,不予承认中国法院作出的关于澳洲财产分割部分的判决。于张某而言,她历经艰辛在境内取得的判决书在境外似乎变成了一纸空文……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此等令张某意料之外的结果呢?
二、问题的探究
1、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其他国家境内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而仅在作出国法院发生相应的效力。这是国家司法主权的直接体现,也是必然要求。
2、尽管为了鼓励、促进人员、经贸国际往来,各国有条件通过国内立法、签订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的方式部分让渡司法主权,让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有条件在各国予以承认与执行。然而由于各国在婚姻制度上的巨大差异、以及离婚判决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导致各国对于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的国际合作远落后于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的国际合作。
三、中国与其他国家在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现状
由于中国与其他国家离婚制度,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离婚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相关的国际合约、双边条约并不多见。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发达国家基于国内立法对于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涉及婚姻解除的效力予以承认,但对于离婚判决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基本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不予承认与执行。
目前,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多数亦采取类似的态度(可参考本团队撰写的《内地法院对香港法院做出的香港居民之间的离婚判决的认可之研究》一文)。
四、给予我们的启示
1、树立必要的风险意识。国内判决能否在外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关键在于各国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规定。如果境内作出的判决在境外得不到承认与执行,判决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境外的财产,尤其是在对方掌控下的境外房产,可能成为“空中楼阁”,可望不可及。所以在婚姻关系中,尤其是夫妻双方在境外有价值较大的房地产等财产,不能高枕无忧,应认真了解这一问题,知晓风险,提高相应的法律意识。
2、及时留存必要的境外财产证据。适时地做好保全、公证手续,避免境外财产的事实在发生争议时无法得到查明。
3、运用境外信托、订立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等提前对夫妻境外财产作出安排,预先通过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等确定境外财产的归属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协议选择解决该部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虽然,在目前生活中多数人士认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伤感情,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协议的功能,特别是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可以较好的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财富的分配、管理,避免因离婚或者继承而导致财产权属不清,引发争议,甚至财产受损。
4、在提起婚姻诉讼前,应当事先寻求具备能够提供全球范围内法律服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提供的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了解境外财产所在地的相关法律、境外财产所在地法院对于中国做出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态度,在此基础上制定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策略,而不是盲目地在国内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分割境内外全部财产。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