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THE FIRM (1993)
导演:西德尼·波拉克
编剧:大卫·拉贝 / 罗伯特·汤 / DAVID RAYFIEL / 约翰·格里森姆
主演:汤姆·克鲁斯 / 霍利·亨特 / 吉恩·哈克曼 / 艾德·哈里斯 / 大卫·斯特雷泽恩 / 更多。。。
类型:剧情 / 惊悚
制片国家/地区:美国
语言: 英语
上映日期: 1993-06-30
片长: 154 分钟
又名: 黑色豪门企业 / 糖衣陷阱/ 律师行
IMDB链接: TT0106918
豆瓣评分7.1
剧情简介:
作为初出茅庐的律师新手,米歇(汤姆·克鲁斯 TOM CRUISE 饰)幸运的得到了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垂青,该事务所不仅在职位上十分看重米歇,更是在经济方面给予了米歇和其妻子艾比(珍妮·特里普里霍恩 JEANNE TRIPPLEHORN 饰)极大的帮助。
个性耿直善良又极富正义感的米歇在高兴之余决定在律师行业里大展拳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米歇发现,这个事务所所经营的案件并非表面上所看到的那么简单,除了离奇的犯罪事实外,事务所更是和黑道有着千丝万缕的非法关联。年轻的米歇站在了人生的十字路口上,是顺从于事务所的安排与其同流合污,还是勇敢的站出来,冒着死亡的风险协助警察调查事务所的底细?米歇心中已经有了答案。
电影场景一:
片中的米歇告诉黑手党客户,自己将信守承诺,对他们的犯罪事实严格保密,他说:我就想一条载满货物的轮船,只要我活着,这艘船就只在海中航行,永远永远不会靠岸。“之后,FBI警官得知后气急败坏,暴跳如雷的质问密歇:“你怎么能随便放走坏人呢”。面对FBI警官怒气冲冲地指责,米歇却从容淡定地回答:“我是律师,我已经做好了我的工作,你是警察,你去抓他们!把符合社会普遍期待的道德要求过分强加在律师身上,是对这个行业的不公平”。
法眼视角:
观看电影的中国观众不免有一些失望:米歇作为一名有良知的律师,却让犯罪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脱了法律制裁,影片的结局怎么会这样呢?我们的良知是锄强扶弱、惩恶扬善,但对于律师米歇来说,他的职业道德决定了,保守客户的秘密高于自身的好恶倾向,无论这个客户是天使还是魔鬼。
律师的保密义务主要来源于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基于代理关系,委托人需要如实告知律师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律师为了解清楚案情所获取的信息常常需要涉及到委托人的隐私,包括婚外前、家庭暴力、吸毒等各方面。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律师会清楚知道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具体是什么。即使律师所了解的信息不是委托人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委托人也可能基于其他考虑而希望律师对案件有关情况和信息给予保密。
信任是委托代理成立的基础。委托人对律师的委托源于信任。双方有时甚至会形成一种利益共同体,如果律师未经委托人的同意而泄露委托人的秘密,则会破坏这种信任关系。试想在一个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无法完全信任自己的律师,随时担心着律师在得知自己的秘密后告发自己,那么他就不可能将自己的案情如实告知给律师。律师在没有掌握真实案情的情况下,对整个案情含糊不清,对关键情节无法掌握,也就无法为其作出有效的辩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在英美法系,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被视为律师职业的特权。从律师的伦理道德来看,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也是律师应尽之义务。
律师保守秘密的义务,首先可以避免当事人的秘密为外界所知晓,最大程度上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其次可以避免因泄露案件信息而吸引外界过多的关注,特别是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保密义务可以促使律师保持冷静的头脑和独立的判断;最后可以促使律师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试想如果律师经常泄露当事人的秘密,那么以后打官司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将会越来越少,法律服务市场的蛋糕将越来越小。
美国律师法下的律师保密义务:
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规则1。6(A) 规定了律师对信息的保密义务,除了委托人作出了明智同意、为了执行代理对信息的披露已经得到默示授权或者披露(B)款所明确规定的例外,律师不得披露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这一款排除了在委托人的明示或暗示的同意下的律师保密义务。而规则1。6(B)明确规定了律师保密义务的几种例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为了防止合理确定的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2)阻止严重犯罪的需要;(3)律师基于“自卫”的需要;(4)为了律师就遵守本规则而获得法律建议;(5)为了遵守其他法律或者法庭命令。2012年美国律师协会对《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进行了修改,在1。6(B)中增加了一种例外,即在披露的信息不会侵害律师-委托人特权或委托代理人的其他特权的情况下,为了检测和解决由于更换律师、律师事务所人员及所有权变动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允许律师在需要的范围内披露信息。2012年的修改还增加了C款内容,律师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防止不经意或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泄露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从此宣告律师的保密义务从一种消极义务(不说),发展到积极义务(采取措施保护)的新趋势。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美国法律对于律师的保密义务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律师的保密义务如果与阻止严重的犯罪相矛盾,如当事人告诉律师他将去恐怖袭击、谋杀、伤害他人等几种情况,那么律师及时向司法机关披露相关的案件信息并不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
1977年2月8日深夜,WHITESIDE (被告)和其他两人进入LOVE(受害人)卧室,索要大麻,在争吵中将受害人刺死。法院指派ROBISON(律师)担任被告的辩护人,被告对律师说:受害人让女友“抄家伙”,并将手伸到枕头下拿枪,起床后拿着枕头朝他走来,自己这才用刀扎向受害人胸口。然而,警方在受害人寓所没有发现手枪。经律师再次询问,被告称:自己并没有真正看到受害人持有手枪,但他确信受害人有一把手枪。在准备交叉质证的前一周,被告再次改变说法,他告诉律师:自己当时确实看到了被告手持金属物。被告对律师说:“如果我不说自己看到了一把枪,我就死定了。”律师解释说:被告主张正当防卫,无须证明受害人持有手枪,但是,被告不能作伪证,如果被告作伪证,律师就有义务报告法院,并停止为被告辩护。
在初审时,被告主张正当防卫,声称受害人有一把手枪,但不能确信受害人当时持枪。在交叉质证的时候,律师传唤了支持被告、声称受害人持有手枪的证人;律师还争辩说:警察没有在现场找到手枪,是因为家属在警察搜查之前就将受害人的全部遗物搬走了。爱荷华州初审法院的民决团裁定被告犯二级谋杀罪。被告上诉,爱荷华州最高法院确认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被告向联邦地方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被告主张的理由是:律师警告他不得作伪证,并以告发和解除委托关系相威胁,这侵犯了被告应有的、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规定的“律师协助辩护”14,联邦地方法院拒绝了被告的申请。被告上诉到联邦第8巡回上诉法院,联邦第8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即使被告向律师陈述自己的伪证意图,仍然应当得到“律师协助的辩护”,但律师警告被告,将向法院告发伪证,律师在这里是以自己要违反保守客户秘密的义务去威吓被告。联邦第8巡回上诉法院撤销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命令后者颁发人身保护令。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第8巡回上诉法院要求下级法院颁发人身保护令的裁决,尽管9名法官都支持这一决定,但是,法律意见发生分歧:9名法官分成4种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没有多数共识,从而也就没有形成规则。法院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但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并没有找到坚实的法律答案。
BURGER法官代表法院陈述了意见,他认为:“律师的保密义务完全覆盖客户的认罪陈述,但不能延伸到客户公布的将要实施犯罪行为的计划。”他表达了遵从行业规范的意思:既然现行律师执业规范已经将客户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和欺诈行为”作为保密义务的例外,律师获知客户将要做伪证,必须告诉法院,这是行业规范的要求。
结语:
保守职业秘密是律师的天职,它不仅关系着委托人利益的维护,而且也关系着律师的法律地位。中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保密义务依然是一种消极义务,在公权远远高于私权、在社会道德远远高于职业道德、惩罚犯罪远远高于保护人权的社会气候之下,中国律师对当事人的犯罪事实保密,依然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犹如在刀尖舔血,随时可能会惹祸上身。美国的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信息安全和律师的执业权利。所以,我国不妨借鉴美国律师法关于保密制度的一些规定,进而不断地完善我国律师的保密义务。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