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相关问题
2017-05-22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公布数据统计,2015年商标局共办理商标质押登记1123件,2016年商标局共办理商标质押登记1416件,推算每家企业通过商标质押获得的融资金额平均超数百万元。随着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程的加快,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关于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的推进,各省市也在大力推进商标质押融资工作,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也开始试水商标质押贷款模式,譬如浦东模式、北京模式等。然而由于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评估中市场法与收益法的分歧、信用加强模式或未来收益权作为质押物的模式、“质押”亦或“抵押”等许多问题函待解决和明确,笔者试图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
《兰哈姆法》第10条规定:已注册之标章或申请注册中之标章得移转之,但应与使用该标章之商誉,或与该标章有关且由使用该标章所表征之部分商誉,一并移转。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80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评估中市场法vs收益法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商标上承载的商誉和许可、转让及投资时体现的财产利益。由于商标专用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在企业重组与收购、商标许可使用与转让、商标专用权质押等进程中都需要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商标资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通常包括:商标注册人的基本情况、商标和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商标权利限制情况,包括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法律诉讼等、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发展状况、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竞争状况、商标使用及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类似商标近期的市场交易情况、商标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具体许可形式、商标权利维护方面的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成本费用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收益法是通过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估算合理确定预期收益,市场法是分析在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形式、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预计收益期限、商标维护费用、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成本法是考虑商标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商标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该三种评估方法测算方式不同,与现实最接近的是市场法,但其需要有一个成熟的市场及相关数据;美国通常采用收益法,但企业经营的收益难以与被评估的商标权收益相区分;银行倾向成本法,以企业获取商标消耗的实际成本计算,但它远远不能体现商标的未来盈利能力。笔者倾向于以收益法为主综合考虑市场法,因为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是未来收益,银行未来最大的风险也在于预期收益的下降;市场法需要在一个高度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中通过大量数据进行评估,而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各方面条件均不具备;而成本法考虑商标重置成本,这与商标许可、转让等财产价值根本没有相关性。
三、信用加强模式vs未来收益权作为质押物的模式
随着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程的加快,各省市也在大力推进商标质押融资工作,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湘潭模式、浦东模式、北京模式、武汉模式。湘潭模式:工商部门推荐,合作银行确定并放贷,风险均由银行承担;浦东模式:区政府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借款企业将商标专用权出质给上海浦东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再由生产力中心为借款企业进行担保;北京模式:政府拨款专门资金补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利息和费用,政府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主要风险由商业性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共同承担;武汉模式:银行+担保公司+反担保。
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市场环境中完全采用未来收益权作为质押物的模式不足取,而应当采用信用加强模式。未来收益权作为质押物的模式虽然是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法理基础,但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完全适用只会阻碍市场的发展与成熟。信用加强模式是指政府设立贷款标准,通过直接担保、给担保机构再担保、给融资机构担保这三类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获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该种模式恰好能够适应现阶段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
四、“质押”亦或“抵押”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法定形式。对于动产及其他权利质押,质权人可以通过转移实体物或票据凭证等而拥有实际的控制权,而“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这一特性也无法完成转移占有,因此商标权实际上并不转移占有又能起到债权担保作用的性质,与抵押的法律特征有相似性。质权人对出质商标的控制力严重不足成为阻碍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瓶颈。笔者认为,应当在办理好商标专用权质押后,将出质人通过被出质的商标权而获得的所有收入存入事先约定的银行账户中,银行留存约30%的收益,余下的70%划转给出质人。当贷款出现逾期时,银行可直接将这部分收益留存抵扣贷款本息,以减少损失。这样的话,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有效推动知识产权融资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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