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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及本律师代理思路
【基本案情】
案号:吴中法院(2018)苏0506民初18××号
原告陶××(女)与被告陈××(男)于1985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起,被告沉迷于赌博,并在外欠下巨额赌债、高利贷等。2014年×月×日,被告为躲避债务离家出走,自此对家庭不闻不问。
2017年×月×日,原告向吴中法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2017)苏050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婚后被告参与赌博,双方因此经常争吵,2014年×月×日被告离家躲债。吴中法院认为,现夫妻关系出现问题,主要是被告人为原因与原告分居多年、不尽丈夫和父亲义务所致,被告有一定过错。考虑被告认识过错并愿意回家,夫妻关系重归于好尚有可能,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2018年×月×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私自前往拆迁办签署《房屋搬迁补偿费用结算表》,动迁安置补偿款为××万元。被告多次宣称,用补偿款把赌债了结以后,就能回家正常生活。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律师代理思路】
1、本律师接收本案时,原告手上只有一份被告签署的《房屋搬迁补偿费用结算表》,无其他可以收集到关于被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吴中法院立案庭认为我方提供证据不足,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是不能进行分割的,不同意接受材料。
2、本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关判例,寥寥无几,查阅到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089号,李某与孙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孙某甲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李某未经与孙某甲协商同意,于2013年6月将保利花园房产出卖给他人,又于2013年8月离婚诉讼期间将雅云轩房产转让过户给他人,不公示转让两套房的合同、收款凭证等资料,不证明真实的成交价格、所得房款的去向,构成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孙某甲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3、本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被告有多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且借款数额巨大,将上述参考案例以及被告挥霍、转移夫妻共同的事实与立案庭说明。
(1)本案中,被告未经与原告协商同意且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12日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私自签署《房屋协议搬迁补偿费用结算表》,私自处分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2)(2017)苏050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4行中阐述,被告多次参与赌博,后于2014年4月30日离家躲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对外举债约×××元(现行裁判文书网中公示的金额总计约×××元,实际举债金额早已不止这些),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被告原告金额
(2014)吴民初字第××号×××鹿××××元
(2014)吴民初字第××号×××邵××××元
(2014)吴民初字第××号×××梁××××元
(2014)虎民初字第××号×××徐××××元
(2015)吴民初字第××号××××××××元
合计×××元
(3)经调查,被告已于2018年2月独自一人前往拆迁办领取150万元,吴中法院、虎丘法院执行上述案例款项××万元,尚余××万元。
笔者认为:第一,本案属于被告一方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被告未经与原告协商同意且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侵犯原告可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第二,本案属于被告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被告借钱赌博,赌钱本身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被告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150万元的去处及还款原因方面的证据,更无证据证明此债务是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开销。第三,根据拆迁款的执行情况,进入执行阶段的强制执行款项已被吴中法院、虎丘法院划扣,被告也声称单独领取的150万元是用来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所以我方认为已执行的款项加上被告领取的150万元足够偿还债务,本次婚内析产分割完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二部分同类案例指引参考
【同类案例1】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35号
裘某、叶某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裘某于2012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10日因患病住院治疗,出院后与其外甥女共同生活至8月底,后裘某、叶某继续共同生活。裘某、叶某自2012年12月起开始分居至今。叶某曾于2013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裘某离婚,但未获准许。
叶某于双方婚后开立有B股账户,2012年8月17日至8月23日,叶某将B股账户内股票陆续抛售,于8月20日自该账户向其名下310××转入3万美金,8月22日转入3万美金,8月24日转入146889.79美元。同年8月,叶某将上述名下310××账户向其女儿张某名下分别转入3万美金、3万美金、146889.79美元,共计206889.79美元。叶某婚前1992年开立有A账户,2013年月6日至4月9日,叶某陆续将A股抛售,所得84000元转入自己名下310××,2013年5月1日叶某自该账户提现45000元,5月2日分7笔共计提现13000元,自提总计58000元,其余款项叶某用于消费。
叶某提交录音一份,证明裘某曾自认叶某名下B股账户的钱款全是张某的。裘某对录音证据不予认可,该录音系在裘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叶某以话套裘某,裘某出于对叶某的信任才认为钱是张某的,后来才知钱是叶某的。
【争议焦点一:叶某名下B股账户内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叶某虽提供录音证据证明20余万美金是其女儿张某委托叶某炒股理财的资金,但录音内容欠缺完整性,在裘某完全否认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叶某名下B股账户是其与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户,在叶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情况下,B股账户内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二:裘某是否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叶某在与裘某未共同生活期间,将其名下B股账户内的股票全部抛售,并将所得钱款20余万美元全部转入其女儿张某名下账户,叶某行为确有不妥之处,严重损害了裘某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裘某要求分割叶某B股账户内206889.79美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裘某要求分割叶某名下A股账户58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账户系叶某婚前开立,不能排除该账户内有叶某婚前财产的可能,且叶某称现上述钱款尚在叶某名下账户,故裘某认为叶某的行为侵犯其共有财产权的理由尚不充分,裘某要求分割该笔钱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叶某给付裘某103444美元(206889.79美元一半)。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应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在婚内财产分割的请求。
【同类案例2】
(2013)徐民终字第1788号
王某、姚甲于1991年12月登记结婚,同居住在徐州××房屋一套,后因棚户区改造,房屋被征收,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为1635306元,姚甲在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变现表》中,未将王某列为被征收人,姚甲在被征收人一栏仅登记自己名字,在备注栏则登记其亲属儿子、孙女的名字。
王某诉至法院,以姚甲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及土地调查表上违法添加姚甲儿子姚乙、孙女姚丙的名字,严重损害了王某拆迁补偿权利,且自己健康状况很差,急需医疗费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征收补偿款1630000元中的815000元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1635306元中扣出435000元用于偿还夫妻债务,其余被征收房屋补偿款1200306元由王某、姚甲各分得600153元。姚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姚某申请对王某身体健康情况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王某系2型糖尿病、无眼底并发症。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姚甲签订协议时未将王某列为共同被拆迁征收人,该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加剧了夫妻矛盾,但因姚甲与王某系夫妻,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该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姚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本案一审支持原告诉请,在婚内财产分割时先扣除需要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将剩余数额再进行平均分割的方法具有参考意义。
第三部分结论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该法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以不支持为原则,以支持为例外,只有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方能得到支持。
二、第一种情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支持。分割方式可以参考同类案例2,在婚内财产分割时先扣除需要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将剩余数额再进行平均分割。
编辑/杜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