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十一)
2017-06-06
文/陈康夫 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刑事审判参考》这样大部头的指导案例参考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但真正需要查找、检索的时候,却往往无从下手。
笔者在具体使用前人整理的目录时,发现因为《刑事审判参考》内指导案例的“主要问题”“裁判理由”所涉及的方面远远多于目录内所含的内容,在检索时很容易出现遗漏的情况,影响拟定辩护策略、撰写辩护词。为此,笔者整理一套便于查找的资料的想法,现与诸位分享。
本摘要的使用方法:运用word内的“查找”功能定位相关案例号后,在网络上自行检索相关案例以细致研究
第501号 加工、生产混合型毒品“麻古”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摘要:制造毒品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①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从罂粟到鸦片)②毒品精制(如海洛因提纯)③使用化学方法将一种毒品制造成另一种毒品④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将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海洛因注射液)⑤非法按照一定的配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如以物理方法配置混合型毒品“麻古”);
第502号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摘要:
1、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从本质上是公款私用,谋取私利;
2、挪用公款给私立学校使用的,鉴于私立学校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双重性质,应具体分析公款的用途,具体分析是否属于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明知他人用于营利活动;
3、个人决定出借公款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出的根本区别在于公款的所有权单位对公款的真实去向是否知情,借款人是否隐瞒了款项的真实用途,借出的款项是由单位直接控制还是借款人背着单位私下控制,借款人是否用公款谋取了个人私利。
第503号 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作为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的假药认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准,具体可分为“假药”、“按假药处理的药品”、“按假药处理的非药品”,目前尚未有对“按假药处理的非药品”的范围的法律规定,因此不宜将假冒的药品辅料归为“按假药处理的非药品”;
2、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行为如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此罪论处;
3、如何确定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第504号 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摘要:
1、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发生想象竞合时应如何定罪量刑,如出现法定刑幅度相同的情况时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判断盗窃电力设备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是正在使用中的高压输电线设备用线或用于医疗、交通、抢险、生产、养殖等领域的正在使用中的电路,一般往往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对于一般生活用电、景观用电等用电线路则要视其损害的范围和时间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而定。
第505号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出现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摘要: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
第506号 预谋并实施抢劫及杀人灭口行为的应如何定性?
摘要:对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①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②行为人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以制服被害人反抗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③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针对第三种情况,并不局限于“事后产生杀人故意”的情况,只要行为人故意杀人是发生在抢劫之后且目的是为了灭口即属于本条司法解释
第507号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摘要;
1、就寻衅滋事罪而言,一般表现出一种单方积极性,而受害方一般是被动的消极的,如果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不符合这一特征,则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包括赤手空拳殴打他人,也包括用棍棒、砖块等工具殴打他人,但如果行为人使用攻击性较强、极易致人伤亡的凶器攻击他人,则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超出了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而已经有了伤害、杀死他人的故意。
2、聚众斗殴罪的认定,除了客观上要求双方或者多方以暴力互相攻击外,还要求均有非法侵害对方的意图,如果行为人没有争霸、报复等动机,一般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508号 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的资金后,留言表明日后归还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第509号 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摘要: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如何理解;
2、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3、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作为犯罪处理。
第510号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
第511号 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
摘要:
1、刑法自首制度中的“自动投案”,其本质在于自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因此被告家属虽然报案,但并未送被告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依法不能成立自首;
2、民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的辩护观点。
第512号 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的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第513号 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
摘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撤诉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调解不成的其他被告人应当按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依法作出判决。
第514号 如何认定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摘要:
1、强奸致人死亡一般只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指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胁迫等方法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另一种是指行为人性交目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如强奸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受损、死亡等;
2、被害人的伤亡结果必须是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使用的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直接造成,如果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系强奸行为间接导致或者其他因素的介入,一般不能认定为“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如被害人被强奸后因无法释怀而精神失常或不能承受而自伤、自残的,因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3、尽管非因强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伤,可以适用“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予以加重处罚。
第515号 先前宣告的数个缓刑均符合撤销条件的,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撤销缓刑
第516号 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摘要:
1、刑法注重的是实质合理性,评价一个人是否为单位工作人员,实质性的依据其是否在单位中具有一定的工作职责或承担一定的业务活动,至于是否签订用工合同及是否在用工合同期内只属于审查判断其主体身份的形式考查内容;
2、虽然行为人对所侵占财产无独立管理权,但其单独利用共同管理权窃取本单位财物的仍应当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3、对混合采用多种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应当根据其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定罪,也就是直接侵害法益的行为和直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行为,如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的诈骗方法的行为,抢劫罪中的暴力劫财行为;
4、职务侵占罪的侵占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采取盗窃方法取得,也可以是采取诈骗手段获取,但只要是利用了职务之便,均应认定为是职务侵占的行为方式。
第517号 以轻微暴力强索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在轻微暴力强索财物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第518号 出售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前已持有的雪豹皮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第519号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与重大损失?
摘要:
1、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被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应当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一般是参照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确定给侵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
第520号 使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
1、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2、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区分;
3、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仅指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借款行为、替被害人解决纠纷等,否则是违背刑法的解释原则的。
第521号 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
1、聚众斗殴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行为,行为人必须在主观故意上由殴斗故意转化为故意伤害、杀人的故意,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超出了聚众斗殴行为的界限,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
2、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由于致人轻伤的结果已经包容评价于聚众斗殴罪之中,所以只需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
3、对于聚众斗殴犯罪中,对于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斗殴者以外的其他人员,是否需要转化,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的作用和地位,结合共同犯罪构成的要求,具体确定转化的主体范围。
第522号 被告人报警后又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构成自首?
摘要:
1、认定自首时,不能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应从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本意出发,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至于行为人是采取积极作为的方式投案还是采取不作为方式等待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前来抓捕,均不影响其认定为自动投案;
2、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时间条件“犯罪以后”并未明确限制在犯罪既遂以后,因此并没有排除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自动投案的可能。
第523号 故意杀人案件能否由人民法院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
第524号 故意伤害致死尊亲属的如何量刑
摘要: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应十分慎重,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应有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均要不分情况一律从宽处罚,此种从宽情节一般只发生在因一般家庭纠纷引发、案件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案发后双方均有悔过的暴力案件。
第525号 被告人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摘要:
1、如何理解自首条件中的“自动投案”条件;
2、对被告人在案发后以电话方式报警能否成立自首应当结合案情具体分析:①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投案意图,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②在电话报警时虽然没有明确的投案意图,但在公安人员到达后,未通过调查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或者因为形迹可疑经盘问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也成立自首③主动电话报警时未明确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在公安人员到达后仍未主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工作已经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后才如实供述的,不能成立自首;
3、实施犯罪后出于减轻犯罪后果或者其他原因参与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是成立自首的条件,对于案发后没有逃跑,并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被告人在不构成自首的情况下,在量刑时应将这一情节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第526号 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可以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摘要:
1、入户盗窃行为,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该行为同时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时,两罪成立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按一罪处理即可;
2、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时,一般不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但如果存在严重妨碍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宁的情况,可以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具体包括①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②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③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④数额接近较大标准或者两次入户盗窃的⑤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
第527号 通过纺织品网上交易平台窃取并转让他人的纺织品出口配额牟利的行为如何定罪
第528号 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规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摘要:
1、认定贩卖国家违禁药品是非法经营罪还是贩卖毒品或者贩卖制毒物质罪,关键在于①主观故意,是否有证据证明是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是否明知流向是流向贩毒分子,是否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运输、销售是否是正常、公开的②客观行为,销售对象是否是合法生产的企业而非毒贩;
2、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情节或者说是基本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包括是否判处死刑,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决定,具体而言①涉案毒品的种类,成瘾性、依赖性、对人体的损伤性②毒品数量,根据数量由轻到重确定刑格③案件中的其他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等。
第529号 如何区分贩毒网络中主要被告人的罪责?
第530号 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一案有多个主犯的,在量刑时应当具体分析各主犯所起的作用大小,所居地位高低,做到区别对待,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居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主犯,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应考虑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意的提出、毒资的筹集、毒源的寻找、毒品的出售、毒品是否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等酌定情节,同时也要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法定或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第531号 如何把握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
摘要:
1、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人员,在量刑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2、对于为赚取少量运费而受雇运输毒品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具有刑事政策上应当体现的从宽处理情节。
第532号 如何把握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与死刑适用的关系?
摘要: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533号 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大,但不排除受人雇佣的,如何量刑?
第534号 如何把握新型毒品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摘要:
1、制造的毒品被贩卖,没有查获的,应根据相关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毒品的数量,一般应当根据被告人一致供述来认定,如果供述不一致的,则按照“就低不就高”、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定;但在制造毒品案件特别是被告人多次制造毒品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某一起制造毒品数量供述不一致的,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制造毒品的数量,通常包括制毒原料和设备是否相同、制毒方法是否一致、制毒过程是否出现差错等,同时参照另外几起所制造毒品数量等因素综合判定;
2、处理新型毒品案件时,应根据毒品的数量、社会危害性(毒品的滥用程度、毒品依赖性、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来确定)、犯罪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对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
第535号 如何把握运输氯胺酮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第536号 未进行毒品含量鉴定的新类型毒品案件应如何量刑?
摘要: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第537号 对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如何量刑?
摘要:特勤引诱包括数量引诱和犯意引诱,对于已经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勤贴靠、接洽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对于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且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被双套引诱的,在处刑时可以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数量引诱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第538号 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数量引诱?
摘要:
1、所谓“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故意,在特勤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是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毒品犯罪;
2、对上条中所谓“数量较小”,虽然形式上是相对特勤人员提出的毒品犯罪数量而言的,但实质上主要是指被告人可能受到的惩罚的严厉性而言的,也就是其打算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所应适用的刑罚幅度或刑种轻于特勤人员提出的数量所应适用的刑罚,否则不能认定为是“数量引诱”。
第539号 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人的实际地点不一致的,能否认定为立功?
摘要:
1、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有明确范围,即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同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检举揭发、提供侦破线索、协助抓捕等立功行为还要求具有实效性,即客观上必须使得案件得以侦破或实际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到案才构成立功;
2、被告人将准确的线索转给亲属,由亲属根据该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或者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可以认定被告人立功;但如果该线索并不准确,最终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与该线索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那么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但此种代为立功的行为从政策上考量,可以在量刑时给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540号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如何量刑?
摘要: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应从严掌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可不予从轻处罚。
第541号 罪行极其严重,虽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
第542号 保外就医期间再犯毒品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
摘要:毒品再犯中的“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应当理解为包括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及尚未开始执行、已经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等判刑后的所有阶段,同时在此情形下,不仅应适用再犯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还应数罪并罚。
第543号 对毒品犯罪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标准,又系毒品再犯的,如何体现从重处罚
摘要: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又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再犯、累犯、惯犯等,也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544号 对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用标准,但系毒品惯犯的,如何量刑?
第545号 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应如何处理?
第546号 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但系毒品再犯的,亦应从严惩处
摘要: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第547号 对同时为自己和他人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如何量刑?
摘要:毒品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仅在客观上相互关联而缺少共同故意的毒品犯罪行为,如买卖毒品的双方,不构成共犯。
第548号 被告人以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但否认明知的,如何认定?
摘要:在运输毒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是明知?
第549号 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第550号 被告人以托运方式运输毒品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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