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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有位贵阳的律师同行,也是我的好哥们,打电话咨询我。他有家法律顾问单位是本土的一家公司,平时会在周六安排职工开完会后上半天的班,最近有职工提出公司应当支付周末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而公司则认为虽然职工在周六加了半天的班,但在周一到周五工作日让职工轮休半天,故每周的工作时间实际上仍然没有超过40小时,因此职工并不算加班,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我这位同行朋友向我咨询这种情况下,公司所主张的观点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当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我的意见是,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即该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用工方式是标准工时制还是其他?原则上没有经过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极大多数情况下均为标准工时制,即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其次,如果该公司使用的是标准工时制用工制度,则公司提出的把周末职工加班后安排在周一到周五进行轮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费,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在标准工时制用工制度下,不仅要保证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天的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8小时,且周末是法定的休息时间,不能随意安排加班,即使安排补休也不允许。除非公司申请并获得批准使用综合工时制用工制度。
这则咨询引出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实务中,为了缓解用人单位的人事统筹压力,可以适当选择比较灵活的方式进行工作,用人单位使用综合工时制用工方式,一来方便工作的安排;二来可以充分地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那么,综合工时制在实务中需要注意什么,有哪些具体应用?
二、综合工时制相关规定
综合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并行,系我国目前劳动法明确规定的三大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一)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三、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制度
(一)综合工时制适用范围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综合工时制适用条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综合工时制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一)用人单位如果要变更标准工时制为综合工时制,应当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变更工时制度种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在修改工时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用人单位如果要变更标准工时制为综合工时制,应当将该决定进行公示、公告或穷尽一切方式告知劳动者,确保劳动者知悉。
用人单位在形成将标准工时制变更为综合工时制的决议后,应当将该决定在用人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或者以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应公式、告知的证据,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截图等方式进行取证。
(三)用人单位如果要变更标准工时制为综合工时制,原则上应报经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须报经人社部门批准,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但也有例外情形,目前国内有的地方,比如贵阳市,已经把综合不定时制度的审批权下放,可由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允许适用的职业岗位范围内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后实行,但需要向人社部门报备。
(四)用人单位应当统一修正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工时制的调整。
用人单位如果要变更标准工时制为综合工时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是,首先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以最明确、有效的方式确认双方的工时制度种类。其次,在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关于工时制度变更的同时,应当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该问题的变更形成书面的讨论底稿及记录,并在正式修正后,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告或逐一告知,确保修正后的规章制度生效,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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