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律师的当庭陈述与律师见证书不一致,如何认定遗嘱效力?
刘春林 刘春林 刘春林   2017-06-06
 
文/刘春林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订立遗嘱是实现财富传承的重要方式,而代书遗嘱又是遗嘱的一种常见形式。现实中,遗嘱人为避免遗嘱无效的风险,往往请律师作见证。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做了律师见证并不一定就“万事大吉”。以下试举一例说明其中风险。

一、案情梗概

张甲去世后,两个儿子张乙、张丙因继承张甲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张乙主张,其有权继承张甲的所有遗产,依据为其提供的一份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上写明“本人的所有财产均由儿子张乙继承”,遗嘱人处有张甲的签名,见证人处有王律师和李律师的签名,代书人处有。律师见证书上载明:“见证人王××律师和李××律师现场全程见证了张甲立遗嘱的全过程……”但是,作为见证人之一的李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见证当日,大约上午10点左右,王××律师请我到律所会议室参与见证。
 
到了会议室,我发现见证书已经打印好,遗嘱人处有张甲的签名,见证人处有王律师的签名,代书人处有王律师的签名。王律师称见证书系根据张甲意思书写,并让他在见证人处签名,他在见证人处签了名,随后,王律师将律师见证书送去盖律所公章……”。张丙遂据此主张该代书遗嘱未经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应为无效;而张乙则主张该遗嘱经过了两名律师的在场见证,有律师见证书为证,该遗嘱应为有效。二人发生分歧。面对这种见证律师的当庭陈述与律师见证书不一致的情况,法院应当对案件事实和遗嘱效力作出怎样的认定呢?

二、法律分析

1.应当依据见证律师的当庭陈述对见证情况作出认定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经验法则,律师见证书的证明效力应当低于见证律师的当庭陈述。具体言之:

第一,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来看,律师见证书并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文书,属于证人证言的一种,而证人当庭陈述的效力又高于书面证人证言。

主流的司法实践认为,律师见证书在证据种类中属于证人证言的一种。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林健峰诉被上诉人郭远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民终13号】的二审判决书中明确申明了该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程兵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豪园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2676号】的再审裁定书中也明确表明,律师见证书的证明效力非常有限,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此规定,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一般情况下,庭前提交的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加以补强,方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证人当庭陈述的效力要高于书面证人证言,因为依此规定,证人的当庭陈述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书面证人证言却不可以。具体到本文讨论的案例,则为见证律师当庭陈述的证明效力应当高于律师见证书。

第二,从经验法则来看,虽然律师见证书中有“见证人王××律师和李××律师现场全程见证了张甲立遗嘱的全过程……”的陈述,但是,其对整个见证过程缺乏细节描述,只是一种概括叙述,很有可能只是律所为使见证书的文本符合要求而反复使用于此类见证业务的模板,掩藏在此种概况叙述之下的实际情况则存在多种可能性;而见证律师的当庭陈述却清楚地描述了其参与过程的细节,真实性和可信度较高。故,律师见证书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应当低于见证律师对见证过程的当庭陈述。

综上,应当依据见证律师的当庭陈述对见证情况作出认定,即认定李律师未在场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

2.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此规定可知,“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是代书遗嘱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最高院研究室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中有详细阐述。兹择要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该条规定并未严格要求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必须完全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这是因为继承法施行前,并没有非常明确和严格的有关遗嘱形式的要求。依照反对解释,在继承法施行以后,订立遗嘱就应当严格遵循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二,订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遗嘱关涉遗嘱人遗产的处理,兹事体大,为确保其真实性,防止他人违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伪造或者篡改遗嘱,故,继承法为各类遗嘱设定了其形式要件。依照立法本意,这些法定形式要件应当被严格遵守。若遗嘱形式方面的瑕疵不影响遗嘱的效力,那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将形同虚设。

具体到本文讨论的案例中,案涉代书遗嘱欠缺的法定形式要件是“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主要适用于遗嘱人出于身体状况、书写能力或者知识水平等原因,自行书写遗嘱存在困难的情形。继承法第十七条要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目的是确保代书遗嘱能够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而,此处的“在场见证”应当是指在场见证遗嘱人口述及代书人代书的全过程。
 
如此,见证人方能对遗嘱人的口述和代书人的代书进行对照,以确保代书遗嘱确实反映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可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是代书遗嘱中的核心形式要件。因此,无论如何看待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对遗嘱效力的影响,都应当认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将导致遗嘱无效。

三、案例启示

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后可知,当见证律师的当庭陈述与律师见证书不一致,而这不一致的内容恰恰是关于在场见证的情况时,代书遗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鉴此,建议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将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进行录像保存,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类似于上述案例的情况。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