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尚梦晓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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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索是一门博大精深的法律实务课程,掌握法律检索的基本规律和技巧利于推动法律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一些利于实现己方诉求的根据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只要能想到,就能找到,也就是说没有找不到的资料。这体现了法律检索在法律实务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习得法律检索技能是法律实务新人增加实务经验的利器,借助司法公开的东风以及各个法律数据库的日臻完善,从现成已公布的司法实践资料中,实务新人就能够积累相当的经验。这其实也是实务新人的机会所在。
一、重视法律规范效力的检验
对检索得到的法律规范若不注重效力检验,常会出现因之前检索得到的规范效力出现问题,进而严重影响案件后续检索和分析的情况。比如,最近在法律之星数据库检索得到 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其中第八条就是针对自己所检索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但并没有进行法规时效性检验,并将该条作为继续分析的依据。
但在后续检索案例时,发现法院援引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与之前检索得到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解释的第八条相矛盾。于是,回过头来在威科先行进行检索,发现上海高院在2010年颁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并根据上述最高院2009年的解释第十七条,对自身之前2005年的制定的规则进行修改,并在新解释第八条明确之前的相应规定废止。
究其原因,是自身对既有上级法律规范不熟悉,于是认为检索到较为生僻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就是可以适用的,而它其实是与上级法律规范相矛盾的。因此,在针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法规检索时,需要结合关联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就拿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而言,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法规检索时,均会显示上下级关联法规。对检索得到的结果需按照效力由高到低进行顺序分析,避免以上错误的出现。
另外,由于市面上各个法律数据库基础数据等特性的不同,最好将检索得到的法律法规在至少两个数据库中进行效力检验,避免引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出现。
二、检索思维的适当转换
在检索过程中,对于自己较为生疏的纠纷类型,常常无法用相对口语化的关键词或者语句来达到检索目的。如最近在检索得到民间委托理财合同这一类法律纠纷的裁判规则之前,是以“使用他人证券账户理财”、“受托理财”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的,效果并不好。
考虑到即使没有确定相关法律纠纷的类型,但案件事实是确定的,可以变的是关键词的选取角度。我之前以“使用他人证券账户理财”、“受托理财”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是站在受托人的角度进行选取的。在案件事实确定的情况下,我可以转而站在委托人的角度选取关键词,于是就选取了“委托他人理财”键入无讼案例平台,发现智能跳出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案由。
在总结这类案件裁判规则的基础上,进而检索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两个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最终顺利解决了问题。
如果要将上述检索过程抽象成为检索规则的话,那就是在已知案件事实和材料的基础之上:
第一、确定“定量”和“变量”(如上述案件中“定量”是案件事实,“变量”是当事人,也就是关键词的选取角度);
第二、抽象总结“定量”中的一般共性特点;确定“变量”中的各种不同情形;
第三、将“定量”和“变量”相结合,依次选择和改变关键词进行检索。
三、检索思维决定检索结果
在自身经历的一个案件二审开庭结束后,主办律师总结代理词时,说需要进一步检索如果法院认定相应款项是住房补贴的话,那么该案件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对于这一个问题,我当时的反应是现在都二审了,并且平时也没有关于这方面的了解,所以第一印象是不可以。
但之后经检索发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那当时律师为什么会有这种答辩思路呢?
第一、经验丰富,在他的执业经历中接触过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会有所涉及。
第二、穷尽一切思路,维护本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在没有明确能够找到有利论据的情况下,思路越发重要,按照思路一个个的检索,最好能够在各思路之间找到联系。
还有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之前听一位律师做的实务讲座。谈及在一起建设工程案件中,作为被告在明显没有有利论据的情况下,往祖坟上刨,看能否找到合同无效的规定。最后还真的找到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而在找到之前,他也并不确定这个思路是否行的通。
法律检索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实务课程,在掌握了基本的检索技能后,需要多多运用于实践。在自己所犯的错误和得到的检索结果中认真总结规律,使做出的检索报告日臻完善。就检索结果而言,以下几点是需要做到的:
第一、是在检索得到相对确定的结论后,过了自己这一关;
第二、是获得了案件主办律师的认可;
第三、说服审判机关或者客户采纳了检索结论。
编辑/郭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