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裁判标准(一)
何西文 何西文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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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年前协办一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当时制作阅卷笔录时,简单摘抄。对于证据,罗列、堆砌、无分析,没有建立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单独的证据体系,对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也只是蜻蜓点水式地了解,没有掌握以上四个特征的证明标准。现在想来,甚是恐怖。于是笔者在办案之余,进行了本文的归纳,以求通过建立涉黑犯罪的证据体系掌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裁判标准,更好地判断事实,提供辩护。


写作本文之前,笔者进行了大量的检索工作,阅读了关于涉黑犯罪的法律法规、法律人所写文章(主要是刑事审判参考74辑、107辑)、法院已决案例。本文建立在这些内容之上,法律法规可能比较熟悉,但对于如何适用,司法实践中有无标准?关于此,刑事审判参考曾有两期涉黑犯罪的专题,这些司法实践对于建立社会犯罪的证据体系,掌握涉黑犯罪的证据审查技巧有莫大帮助。当然任何力求“持管窥天”的想法均是不正确的,正如刘主任所说,“办案的更好方式是自己理解并作用到具体案件中,刑事案件中没有完全相同的情节和裁判标准”,所以本文的目的是理解涉黑犯罪的法律法规及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力求运用到所办案件中。


现在结合刑事审判参考74辑《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专刊》及107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专辑》中提到的观点,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裁判标准归纳,以准确认定事实,发现辩点。


二、两起专题所涉案例分类


(一)整体认定


1、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


(1)张更生等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案[第627号]——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


(2)牛子贤等人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重婚案[1160号]——如何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应如何依法处理


(3)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8号]——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2、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罪责


(1)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4号]——如何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2)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58号]——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何认定组织者、领导和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3)张宝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6号]——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罪责


(二)分别认定


1、成员是否认定为“参加”行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


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18号]——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52号]——如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朱光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53号]——如何准确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


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1号]——如何理解和把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


2、组织特征


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19号]——如何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54号]——如何认定黑社会组织的形成时间


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55号]——较长时期内暂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是否可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仍持续存在


3、行为特征


焦海涛等人寻衅滋事案[第1156号]——如何根据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符青友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案[第1157号]——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暴力性


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58号]——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何认定组织者、领导和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4、经济特征


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5号]——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5、非法控制特征


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2号]——如何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3号]——如何结合具体案情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王云娜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1159号]——如何根据“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内在要求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特征


三、裁判观点总结


(一)整体认定


1、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


有违法犯罪行为单位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区别


第一,成立目的不同。前者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等合法经济实体或者社会组织,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一定的社会职责。而后者系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的非法组织。虽然两者都有基本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但前者是为了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的;而后者,其内部严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能分工、帮规纪律等,均是为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


第二,经济特征不同。前者自成立开始便有正当的经营或者职能范围以及较为稳定的运作方式和营收模式。违法犯罪行为,对其而言,只是在单位行使职权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偶然“越权行为”或者“寻租行为”,违法犯罪所得不会成为其主要的、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后者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一言以蔽之,后者是“以黑养黑”,其维持犯罪组织日常运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第三,行为特征不同。前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不具有经常性,违法犯罪并非单位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于此不同的是,后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而且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特征,通常表现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


第四、非法控制特征不同。后者本质上是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是连接其他三个特征的纽带,正是在“非法控制”这一点上,使得后者与其他犯罪组织区别开来:在对组织内部进行严格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对一定行业或者区域的控制最终实现对社会的控制。而前者,并不具有非法控制社会的意图,亦无法形成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明标准


第一,不仅需要重视分析各被告人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供述,而且需要重视分析会计账目、借据、合同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第二,不仅需要审查证据的表层含义,而且需要挖掘证据的深层价值。


第三,不仅需要审查单个证据的可靠性,而且需要审查各个证据之间的融贯性。为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分析各被告人供述的动机,审查其供述的内容和细节,判断其供述的可靠性,并且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等进行比对分析,排除各个证据之间的矛盾。同时,对于那些组织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证据分析,一方面,要打破各被告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另一方面,要有效地识别伪造证据、替人定罪等情形。


第四,不仅需要重视单个证据独立的证明价值,而且需要重视证据之间的关联分析,同时还要重视所有证据的整体证明价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的证据数量大、种类多,对证据分析工作的要求较高。在实践中,单个证据本身可能不能完全证明某项事实……如果仅仅罗列证据而不重视证据分析,很难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


2、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罪责


(1)主要根据以下标准:


第一,是否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组织、领导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析,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认定为组织犯罪。


第二,是否基于组织意志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应体现组织意志,受组织意志的制约。也就是说,组织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得到了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或者默许的,亦或是按照组织的纪律、管理、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犯罪活动。


第三,是否为了组织利益实施。实施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为犯罪组织谋取利益,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对于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并不要求组织者、领导者知情。如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反之,如果组织成员仅仅是为了个人利益,在组织意志之外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并不知情,则不应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而应认定为组织成员个人犯罪。


(2)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之所有要对一些并非由自己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的违法犯罪承担责任,一言以蔽之,是与组织意志和组织利益有关。


(3)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对非组织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涉案的非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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