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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行政诉讼当事人尽快行使诉权,通过司法审查获得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使公平正义及时获得实现。根据行政诉讼法及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新解释)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审查起诉期限时应当关注下列几个问题:
一、法定起诉期限
从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知情程度而不同,即:
1、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起诉期限为十五日。
2、对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3、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不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不超过五年。
上述不超过一年、二十年、五年情形,均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此种起诉期限适用于当事人至始至终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丁恩秀、沛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2017)最高法行申4702号】中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仅适用于当事人一直不知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的情形,二十年内一旦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主要内容的,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就不再适用二十年最长期限的规定。
最长起诉期限还时不变期限,不存在中断、中止情形,如在《文昌市铺前镇七岭村民委员会下坡村民小组、文昌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44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关于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限的起算时点系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不因当事人知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时点而发生改变,该期限属于不变期限。
二、起诉期限起算日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起算日根据原告诉求不同存在区别: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从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作决定的,从复议期满之日起计算。
5、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计算。
6、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知道”,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确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及其内容;“应当知道”是行政机关没有向原告送达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原告的行为或证据根据一般规律能够认定原告已经或者能够知晓行政行为及其内容。如在《谭根松、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8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谭根松主张其对鼎湖区政府2009年的征地行为不知情,不应从2009年12月起算起诉期限。结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及本院询问的情况,鼎湖区政府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已经完成了张贴征地公告、入村征询意见、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谭根松亦参加了山田五社组织的发放征地补偿款的会议并拒绝领取补偿款项,足以证明谭根松在2009年12月已经知道被诉的征地行为。谭根松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的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以超过起诉期限而驳回,如《李秀英、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禹州市政府于2002年6月实施被诉关闭钧都典当行及处置该典当行资产的行为,再审申请人李秀英直至2016年1月才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已构成超期起诉,一并提起的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也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有关非自身原因造成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二审法院以起诉超期为由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四、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单位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扣除不计算在起诉期限之内。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耽误起诉的理由不属于法定范围之内的,起诉期限则不应扣除。《李秀荣再审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357号】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在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单纯因申诉上访,没有因相关国家机关受理其上访事项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是因当事人自己放弃法定诉讼权利解决争议耽误的期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扣除起诉期间的情形。本案中,李秀荣未提供证据证明,在2002年2月至2004年2月的有效起诉期限内,存在相关国家机关受理其上访处理涉案纠纷而耽误其起诉的事实,仅因其自己放弃诉讼权利选择上访而耽误的期间,不属于应予以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因此,李秀荣主张一直通过上访主张权利,未超过起诉期限,理由亦不能成立。
如果原告因不属于自身原因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延长起诉期限。
五、新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变化
新解释相对于行政诉讼法和原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案件的起诉期限由原来的二年缩短为为一年。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二年,新解释生效后原解释无效,对于此类案件的起诉期限应当按照新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一年。
2、明确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中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3、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的起诉期限,而新解释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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