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点干货 | 卖方对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之抗辩指南
沙兆华 沙兆华   2018-05-19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合同义务是提供质量合格的标的物。但由于种种原因,买受标的物在纠纷发生后被鉴定出指标不合格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卖方如何抗辩至关重要,其直接关系到卖方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能否追回货款等。本文拟对卖方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就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的抗辩思路做简要梳理,以期对法律实务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启示。


第一张牌:检索买方在标的物检验期间、合理期间或两年期间内是否提出过有效的质量异议


依照合同法第158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之规定,买方有义务在检验期间、合理期间或两年期间内提出有效的质量异议,否则,标的物质量视为符合约定。从而,面对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的情形,卖方首先应充分检索、确定买方有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有效的质量异议。


1、标的物检验期限的确定


买卖合同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虽没有明确检验期的约定,但有类似期限约定可以推定检验期间的,比如“设备正常运转后45天内付款”等,则依照该约定期间确定检验期间。既没有明确的检验期间约定,又没有可以推定检验期间的约定,则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检验。合理期间的确定,依法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卖方在进行抗辩时,应结合买受标的物的特有物理属性和相关专业知识,逐项进行对照,实事求是地提出合理期限的确定依据。当然,如果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具了书面的二次验收单据,即使检验期限未明确约定,卖方也可以此抗辩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2、质量异议的形式和内容


买方除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外,还需要提出本身符合法律要求的质量异议,才能产生质量异议的法律效果。对于买方提出的口头质量异议,因证明难度大,除非买方有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据,否则卖方可以予以否认。对于买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卖方应当重点审查该质量异议有无具体指出质量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还是仅笼统指出标的物质量存在问题。比如,买方仅在解除买卖合同通知中指出,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凡此种种未明确指明标的物质量问题表现形式的质量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视为无效的质量异议,不能产生质量异议的法律效果。另外,买方有时提出质量异议后又实际接受卖方的补供货并进行实际使用,该质量异议应当归于无效,属于买方以自己的行为否定了之前提出的质量异议。卖方应抓住此点进行有效抗辩。


第二张牌:厘清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是否造成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买方如在检验期间、合理期间或两年期间内提出过有效的质量异议,卖方接下来就要弄清部分指标不合格的具体情况,是哪类指标不合格,何时鉴定的不合格,不合格会造成什么影响等,其最终导致标的物的使用寿命缩短或产品效果打折,还是直接导致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判定买方有无合同解除权等。


1、不合格指标的来源和类型


买受标的物的指标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指标,也有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定的指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指标,有固定指标和建议性(参考性)指标之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有强制性指标和推荐性指标之分。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指标类型比较明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推荐性指标的识别,可以从鉴定意见书或检测报告中的鉴定依据来区分,比如国家强制性指标依据为GB,国家推荐性指标的鉴定依据为GB/T,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以此类推。


2、不合格指标的性质和影响


卖方在标的物部分指标鉴定不合格时,需查清该不合格指标的来源和类型,如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建议性(参考性)指标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推荐性指标,则可以抗辩部分指标不合格最多造成标的物使用寿命缩短或效果下降,但并不会造成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方不能以此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货款等。比如人们体检时,会有部分指标不符合推荐性指标,只能说亚健康,生活质量可能下降,而不能说该人不能活,其中的道理是一致的。当然,违反合同约定的固定指标一般即认为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则合同肯定不能实现,甚至损害公共利益,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张牌:查明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是否为标的物本身质量问题所造成


标的物质量鉴定一般离卖方交付都有一段时间,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仅是鉴定时的一个客观结果,其不能当然表明标的物质量本身在交付时不符合约定,其与标的物交付时的质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取决于标的物在鉴定前的保管情况和鉴定时点与交付标的物时点之间的距离。卖方在庭审中应当通过发问和抗辩,查明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适与标的物本身的关联度。


1、标的物在鉴定前的保管情况


标的物的在鉴定前的保管情况对标的物质量鉴定的影响很大,但标的物交付后都是由买方保管,其具体情况卖方并不清楚,卖方想直接举证证明买方保管不当造成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比较困难。但卖方可以在庭审中对买方在标的物鉴定前如何保管标的物进行发问,或引导法官对该问题进行发问,尽量还原事实真相。同时,卖方也可以书面申请法庭对买方保管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查看标的物保管状况。某些对保管条件比较严格的标的物,比如化工用品,环保用品等,其质量指标会随着保管温度、湿度、含氧度等的变化而变化,卖方可以结合相应标的物的国家或行业保管标准,就买方未提供相应仓储的温度、湿度等记录,抗辩标的物部分质量指标不合格与标的物交付时质量不符合约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标的物在鉴定时是否超过质保期


一般来说,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的鉴定意见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卖方才会予以认可。但法院委托鉴定时距离卖方交付标的物会有很长一段时间,有时甚至鉴定时已经超过标的物的质保期。超过质保期的原因有的是双方争议发生后很久才起诉到法院,有的是法院接受鉴定申请后由于疏忽或其他种种原因拖延了标的物鉴定的时间。卖方对鉴定时超过质保期的原因和对鉴定结果的影响,按照过错原则,应当提出相应的抗辩意见。但鉴定时超过质保期并不必然导致鉴定结果不能真实反映标的物在交付时的质量状况。有时鉴定人员在鉴定时已经考虑到标的物超过质保期的情况,由此作出的鉴定结果,法庭会直接采纳鉴定意见。但有时鉴定人员在鉴定时仅对来样负责,并不考虑标的物何时生产、保管状况以及是否超过质保期,此时卖方可以结合标的物的特殊物理特性以及对保管条件的特殊要求,对部分指标不合格的鉴定结论不能反映标的物交付时的质量状况进行抗辩。而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是否考虑到标的物超过质保期的事实,卖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证,法庭一般都会予以准许。卖方必要时还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对鉴定人员进行发问,查明相关事实。


第四张牌:主张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适用调低违约金或减价


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虽然可以抗辩到合同不解除,买方仍需要支付货款,但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毕竟会影响到标的物的使用寿命或产品效果,支付全部货款有时对买方并不公平。当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卖方支付违约金时,卖方可以抗辩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意减价处理。同时,如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需要承担违约金,卖方还可以主动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低,以尽量降低卖方的损失。


1、同意减价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也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标的物部分质量不合格时买方依法可以要求减价处理。但买方在诉讼中,对于标的物部分质量不合格的,一般都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全部标的物价款,不同意减价。此时卖方可以在抗辩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同时,主动提出同意进行减价处理,以缓和因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而带来的法官在解除合同与否之间的两难选择,为法官提出解决问题的第三种思路。毕竟,合同法实施和解释的出发点、落脚点都应当是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促进社会公平交易,而不是动则解除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


2、请求调低违约金


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会直接触发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如卖方违约金规定的比较高,卖方应当主动提出调低违约金的请求。当然,法官也应当主动释明。但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卖方很多时候基于整体诉讼策略的考虑,不会轻易承认标的物部分质量不合格系标的物交付时就存在的,从而可能错过要求调低违约金的机会。但作为一种抗辩策略考虑,不管标的物部分质量不合格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卖方均应在一审或二审中提出调低违约金的请求作为备选项,以确保不至于承担过高的违约金,将标的物部分指标不合格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综上所述,卖方就标的物部分质量不合格进行的抗辩,可以在四张牌中择其一而使用,也可以综合运用,视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但其目标是同一的,即最大程度降低标的物部分质量不合格给卖方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编排/王昊宇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