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吗?
李宾宾 李宾宾   2018-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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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破产人所有的担保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没有具体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认识均不一致。梳理“破产财产”概念的立法流变,可得出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改变了原“破产财产”的内涵与外延,结合担保物的特点,将担保财产纳入破产财产范围既有法律依据又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担保财产;债务人财产


2007年《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终结。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条第二款,“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已原则性将担保财产排除在破产财产的范围之外。继2007年《企业破产法》立法运动之后,很多新概念、新制度诸如“重整”“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等横空出世,将原有《企业破产法(试行)》体系下系列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全新编排。然而,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相关概念认识不清,为法律的正确理解与适用造成不便。


一、争论与困境


关于担保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的问题,相较于《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简单明确相比,2007年《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指引。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无论是参与立法的学者还是实务界对此问题均有不同程度的认识分歧。


作为参与现行企业破产法立法的专家学者,王卫国教授认为,破产财产属于执行财产,其存在仅以破产分配为目的,其范围不包括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即别除权标的物)。[1]因此,将担保财产排除在破产财产范围之外。笔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十数件生效法律文书认为“担保财产非破产财产”。[2]但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范围。[3]


笔者认为,厘清担保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的问题,不仅有助于确定对担保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更涉及到新旧法的解读、法理衔接,还涉及到对相关债权人的准确保护。


二、“破产财产”概念的立法沿革


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前,“破产财产”的范围由《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二条确定,应不存在异议。


2007年《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关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问题,在原有“破产财产”概念之上,新增“债务人财产”概念;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债务人财产”向“破产财产”的转换。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据此,笔者认为,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应不存异议,理由有以下几点:


1、新法优于旧法,应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第一款,担保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到“破产财产”的转换,《企业破产法》层面无例外地排除性规定,系立法对“破产财产”范围较《企业破产法(试行)》意义下“破产财产”内涵和外延的扩充,应当认为破产宣告后,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相应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因与《企业破产法》冲突,关于“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条款已废止。


2、基于担保物权的特征决定破产人的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在非破产程序中,基于担保的基本法理,破产人提供的担保物并不当然交付担保权人且担保物并不必然不足于实现担保物权,担保物的所有权人属于担保人应无异议。破产程序也不应例外的不适用上述分析结论。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认为担保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而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不属于破产财产,此时将导致担保财产所有权权属不明、担保权人又未取得占有且管理人无管理依据的混乱局面。


3、基于管理、变价、分配的效率角度得出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开宗明义指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法律限度内最大化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才能实现上述目标。实务中,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常通过整体处置而不是拆零变现以避免破产财产价值贬损,从而达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实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如营业让与型重整、出售式重整,均旨在于将破产企业有价值的营业整体出售的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另外,担保财产常常作为破产企业的优质资产,应当经由地位中立的管理人进行管理人、处置,从而实现企业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宗旨。


三、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无论从“新法优于旧法”基本法理,还是基于担保物权的特征,抑或基于管理、变价、分配的效率角度,笔者认为,得出破产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基本结论,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符合法理。

 

注释:

【1】王卫国:《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页。

【2】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执复17号民事裁定、(2017)鲁10执复18号民事裁定等。

【3】李雪田:“破产财产范围评析”,载《长白学刊》2008年第3期。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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