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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括: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全部由借款人承担。”那么,在发生纠纷后,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还款时所主张的律师费数额,法院支持情况如何?
一、律师费是否可以与年利率24%的利息或违约金并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费是否属于其他费用,如果借款人以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总额超过24%进行抗辩,能否被法院支持?
案例一:林春国与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乌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沪民终387号)
【裁判观点】律师费不属于其他费用,可以与利息和违约金并存。
【观点论述】林春国主张的律师费已经包含在年利率24%计算的总体费用中,不应当另行支付,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本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付出的成本,应当由借款人支付。
一般来说,出借人不得以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名目的费用来规避法律对利率的上限规定,借款人的借款成本主要应当通过利息来实现,而律师费并不属于与利息、违约金相类似性质的款项,其既不具有出借资金计算利息的获利性,也不具有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惩罚性,律师费是由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导致出借人寻求司法途径主张债权而支出的成本性费用,可以与年利率24%的利息或违约金并存。
二、律师费金额有无限制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了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一般也很少会约定律师费的具体数额或比例。所以,在纠纷发生时,原告所起诉的律师费金额是被告事先无法预知的,但律师费金额的高低会对被告切身利益产生直接影响,被告是否可以就律师费的金额是否合理进行抗辩?法院以什么标准支持律师费数额?
案例二:李俊俊与上海继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马可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415号)
【裁判观点一】被告主张律师费过高,没有依据,不予采信。
【观点论述】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不超过律师收费标准,应予以支持。
注:本案中借款本金为700万元,律师收费37.5万元。本案为上海市青浦区管辖案件。根据《上海市律师收费标准》: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上述案例中37.5万的收费正好是按照最高收费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10*12%+90*7%+600*5%=37.5万)。根据案例二,只要符合律师收费标准的数额即可被支持。同样的案例可参考:(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922号(本案本金4000万元,律师费400万,被法院支持)、(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742号(本案本金40万,律师费8万,被法院支持)等等。但,实践中,也有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例,详见案例三。
案例三:吴华坚与王冬春、汪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粤0604民初13179号)
【裁判观点三】被告主张律师费过高,法院酌情确定为80000元。(原告主张律师费为105000元)。
【观点论述】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亦提供了律师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损失,其律师费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因被告抗辩律师费过高,故参考《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后附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结合本案难易程度等因素,本院予以调整,并酌定被告应付律师费为80000元。
注:本案中,原告诉请中主张借款本金3461990.58元、利息1727170.83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本金为3193078.34元、利息为1396620.22元。即使按照律师收费的最低标准计算,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100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计算得出的最低律师收费为1000+0+50000*8%+400000*5%+500000*4%+2200000*3%= 111000元)原告主张的105000元律师费低于标准收费的上限,但因被告主张过高,法院仍然酌情确定了一个较低的数额。即使同样是广东省的案例,也存在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比如案号:(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117号(该案认定本金为27万元,原告主张律师费15000元,一审、二审均认可律师费金额),该案被告主张律师费过高而上诉,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故未予支持。
对比案例二和案例三等案件,发现实务中,对律师费的金额,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有的法官会主动调整律师费金额,酌情确定;有的法官会根据被告是否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费过高进行裁判。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所以,律师在此类案例中,努力的空间很大。
三、委托律师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收费方式约定是否会影响判决结果
案例四:姚伟诉陈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沪01民终4049号)
【裁判观点四】合同约定总律师费包括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代理费用,共32万元。一审判决支持32万元律师费,二审酌情确定律师费为10万元。
【观点论述】至于律师费数额,陈纪青主张32万元律师费包括一、二审、执行程序的代理费用,因二审、执行程序尚未发生,不予考虑上述二个程序的代理费用,酌情确认律师费为10万元。
注:本案一审、二审均认定本金为28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以律师费过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认定,酌情确定律师费金额为10万元。按照《上海市律师收费标准》计算,本案律师费标准应为10.7万—16.5万之间,一审支持的32万超过最高标标准,二审酌定了一个较低的数额。但二审法院在酌情确定律师费数额时所依据的标准并不是上海市官方规定的收费标准,而是根据委托律师合同中尚有两个程序不能确定是否需要支出律师费为由,酌情确定的金额。
上述案例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它表明律师合同中的收费模式可能会影响民间借贷案件中律师费的支持情况。如果这个案例还表现得不够淋漓尽致,那接下来可参考下文中的案例。
案例五:李陵云与徐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观点五】原告主张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但仅支持原告实际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
【观点论述】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款本金为16万元,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与律师法律服务合同中约定律师费为8000元,先行支付3500元,待判决胜诉后支付余款4500元;现原告已支付律师费3500元。故原告主张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但仅支持原告实际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本院作缺席判决。
注:本案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官尚以实际已支付的律师费数额去调整法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金额。而且这类案例还不少,同样判决的案例可参考:(2016)沪0110民初18523号(本案借款本金是21万,约定律师费是8400元。约定律师费支付方式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支付4200元,余款按到位金额比例再行支付。
本案同样是缺席判决,法官酌定支持了4000元律师费。)未缺席判决的同类型案例可参考:(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014号(本案本金为3000万,约定律师费为60万元,实际仅支付了30万元。最终只支持了30万元律师费。)
四、总结及建议
综上案例,民间借贷案件中,律师费是可以与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或违约金并存的。但如果借贷双方仅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并未约定律师费的具体计算依据,在面临诉讼时,律师费的金额仍然不能确定。不同的法院在认定律师费是否过高时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即使是根据当地律师收费标准计算出来的合理金额也有可能被法院调整)。并且,委托律师合同中,律师收费条款中的委托情况、收费情况也会影响法院对律师费金额的判决结果。
Tips:
在借款合同中可以就律师费的计算方式具体化,比如约定:律师费按照借款人所拖欠本金、利息、违约金总和的百分之几计算;或者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以不超过管辖法院所在地律师收费最高标准进行计算。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根据有约定的从约定,法院就无法再进行调整了。
在委托律师合同中,如果可以的话,案件整体委托和收费更好,以免法院以二审、执行程序尚不确定为由调低律师费数额。
在委托律师合同中,尽可能不要分阶段收费。因为起诉时,委托律师合同和律师费支付凭证都需要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如果分阶段收费,提交的律师费证据只是律师收费的一小部分,法院很有可能只认可已经支付的费用,对尚未支付的费用不予认可。
不打无准备的官司。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提前做好相应的法律检索,在确定收费金额和设计律师费收费条款前,了解该案管辖法院及上级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律师费的支持情况。
作为被告一方,即使根据约定需要承担律师费,但也要想尽方法降低法院对律师费的支持金额,比如对超出收费标准的律师费提出异议、提请法院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对方律师的工作量调整金额、提交对己方有利的判例等。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