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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尽调过程中发现,某软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A与公司签订了500万的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合法吗?
答:现实中将注册资本抽出公司基本账户的情况非常多见,但是这样做存在法律风险。最直接的法律风险就是:当公司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进行清算时,如注册资本不足,需要股东进行填补,并承担赔偿赔偿责任。
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将资本实缴改为资本认缴,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存在构成抽逃资本的行为,这个时候股东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第二款,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通过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注册资本,则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对于这种名为借款、实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认为,有四种情形可以认定。
一是借款合同没有任何形式担保导致借款到期后不能收回;二是公司借出款项后放任债务人使用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三是债务人经营情况良好,足以证明公司股东有故意行为;四是债务人是皮包公司。
本例中,股东A向公司借款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属于“名为借款、实为抽逃出资”,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有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编排/李九如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